《株洲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試行)》是株洲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株洲市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參與禁毒工作的積極性,廣泛發動民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我市社會治安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辦法》和《湖南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檢舉、揭發毒品違法犯罪的義務,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反映所知曉的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情況。對於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有功的,有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受理、偵查、處理或者督辦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麻古、搖頭丸、氯胺酮(K粉)、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本辦法所稱易製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於製造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化學原料及配劑。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繳獲的毒品、毒品半成品、易製毒化學品及製毒原料,依照有關毒品折算標準計算。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可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決定戒毒措施的涉及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主動向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提供、檢舉、揭發毒品違法犯罪事實、證據和線索,或者直接扭送毒品違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不包括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等禁毒職能部門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執行職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審查、追訴、監管的人員。
第六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工作實行以下原則:
(一)誰舉報、誰受獎的原則;
(二)一案一獎、一事一獎的原則;
(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
(四)及時兌現、規範管理的原則;
(五)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原則。
第七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獎勵,由受理、立案的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根據舉報,被株洲市公安局列為毒品目標案件的,由株洲市公安局給予獎勵。
根據舉報,被公安部、省公安廳列為毒品目標案件的,由省公安廳給予獎勵。
第八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採取物質獎勵方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標準發放獎金。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設立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經費,作為禁毒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公安機關舉報獎勵的數額統籌安排,實行分級負擔、專款專用。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舉報下列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線索的獎勵:
(一)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教唆、容留、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四)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
(五)非法走私、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易製毒化學品;
(六)非法種植、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
(七)製造、加工毒品廠(點);
(八)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
(九)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
第十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舉報的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者公安機關雖已掌握,但是舉報人舉報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發揮了重要或關鍵性作用;
(四)舉報的情況對偵破案件有重大價值,且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第十一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通過電話、來信、當面、簡訊、微信、網際網路信箱等途徑向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舉報。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公開或匿名方式進行。為便於查證和獎勵,鼓勵實名舉報。
匿名舉報且無法聯繫舉報人的,不列入獎勵範圍。舉報人因債務等經濟糾紛,被迫參與毒品交易又向公安機關舉報的,不列入獎勵範圍。
線索處置環節屬於涉密內容,不接受對獎勵情況的諮詢。
第十二條 舉報毒品案件違法犯罪行為,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按下列標準視情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舉報吸毒人員的,每查獲1名獎勵300元;一次性查獲吸毒人員5名以上的,獎勵2000元為起點,每增加查獲1名吸毒人員獎勵300元,以此類推,每案最多獎勵5000元。
(二)舉報存在吸毒問題場所、窩點,查獲吸毒人員3名以上的,每案獎勵3000元。
(三)舉報繳獲非法持有毒品10克以下的,獎勵500元。
(四)舉報毒品犯罪的,按繳獲海洛因或冰毒數量折算進行獎勵:
1.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獎勵2000元;
2.5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獎勵4000元;
3.100克以上不滿500克的,獎勵6000元;
4.5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獎勵1萬元;
5.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的,獎勵2萬元;
6.5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的,獎勵3萬元;
7.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獎勵5萬元;
8.50千克以上的,獎勵8萬元。
(五)舉報走私、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易製毒化學品的,根據管制級別和繳獲數量進行獎勵:
1.繳獲一類管制品種的,每千克獎勵300元,每案最高獎勵3萬元;
2.繳獲二類管制品種的,每千克獎勵200元,每案最高獎勵2萬元;
3.繳獲三類管制品種的,每千克獎勵100元,每案最高獎勵1萬元;
4.繳獲麻黃素、羥亞胺、1-苯基-2-丙酮等製毒前體的,每千克獎勵1000元,每案最高獎勵6萬元。
(六)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獲罌粟1000株以下的,獎勵1000元;查獲罌粟1000株以上的,獎勵3000元。
(七)舉報非法製造、加工毒品廠(點),視情給予獎勵,每案最高獎勵5萬元。
(八)根據舉報,每抓獲1名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獎勵3000元;抓獲被公安部、省公安廳懸賞通緝的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懸賞規定獎勵的數額進行獎勵。
(九)根據舉報,破獲公安部或省公安廳毒品目標案件的,由省公安廳依據《湖南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試行)》有關標準予以獎勵;每破獲一起市公安局毒品目標案件的,由市公安局獎勵5000元。
舉報人能詳細提供毒品違法犯罪事實並能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關鍵證據,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案件調查的,在原獎金額的基礎上可以上浮20%給予獎勵。
安檢、旅檢、貨檢、郵檢、物流、快遞等從業人員在查檢工作中發現並舉報毒品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按照所繳獲毒品、涉毒物品的數量及獎勵標準,對提供毒品犯罪線索人員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人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提供兩條以上線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分別獎勵。
舉報人同一舉報行為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兩項以上不同獎勵標準的,可以給予累加獎勵,但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行為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視其價值按比例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獎勵標準總金額內分項獎金;同等條件下,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登記的時間為準,獎勵最先舉報人總金額的50%,其餘獎金按舉報順序平均獎勵。多個舉報人舉報但是舉報內容有重大區別的,對於案件查處確有不同幫助的,酌情分別給予獎勵。
同一舉報人在多地多部門舉報同一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不重複獎勵。
第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定相關部門歸口負責舉報獎金的受理、審核、發放,經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程式支付。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根據舉報人舉報線索對毒品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對毒品違法人員決定治安處罰、戒毒措施,抓獲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之日起30日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六條 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的,憑舉報人和代領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委託手續領取;提供本人開戶銀行賬號的,可將獎金匯入舉報人指定賬號;提供具體地址的,可通過郵政匯款寄送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返還國庫。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相關檔案管理制度,並做好存檔和保密工作。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經費的申請、使用管理,應當符合財政部門的規定,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對舉報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在查證、宣傳、獎勵等工作中公開舉報人姓名、身份及住址等個人信息。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可能發生的打擊、報復舉報人行為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舉報人人身安全和財產等受到威脅或損害的,要及時進行調查了解,採取必要措施保護舉報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打擊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情況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機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金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所騙取的獎金予以追繳,返還國庫。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依照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舉報線索未認真核實,導致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獲得獎勵的;
(二)在職務活動中獲悉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安排或者指使他人通過舉報方式騙取獎金的;
(三)偽造舉報材料,夥同或者幫助他人冒領獎金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五)因工作失職導致失泄密的;
(六)侵吞、挪用、坐支獎金的;
(七)其他違紀違法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株洲市公安局另行發布通告,並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公安機關、財政部門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禁毒工作實際,制定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實施辦法。
森林公安機關開展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含本數。本辦法所稱“日”,指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