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綠心地區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株洲市綠心地區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是株洲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綠心地區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 所在地區:株洲市
株洲市綠心地區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生態綠心保護,提升綠心地區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水平,加快推進我市兩型社會建設步伐,根據《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和《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生態綠心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株政辦法〔2015〕18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補償資金來源為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上級轉移支付兩型專項資金等。
第三條生態補償資金補償範圍為《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2010—2030年)》確定的位於本市範圍內生態綠心區域。包括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控制建設區,總面積82.36平方公里。
第四條生態補償資金補助的項目分為生態基礎補償和綠心地區重點項目補償。
1.根據綠心地區生態基礎評估結果,給予生態基礎補償。
2.綠心地區重點項目補助
(1)生態綠心保護標識設定和日常維護。
(2)森林生態、生態農業、生態村鎮、生態廊道和旅遊休閒產業建設。
(3)生活污水管網系統、農村社區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4)養殖業結構進行控制性調整。
(5)工業產業退出,含採礦企業退出。
(6)林業、水利、礦產資源的保護。
(7)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補償事項。
第五條生態基礎評估由市兩型辦牽頭,會同財政、環保、國土、水務、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制定《綠心地區生態基礎評估考核辦法》,依據《綠心保護條例》對補償區域基礎生態環境進行全面評估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六條對考核結果評為優秀的,按照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控制開發區面積分別給予每平方公里4萬元、3萬元、2萬元補助,在重點項目資金安排上優先支持;考核結果評為良好的,分別給予每平方公里3萬元、2萬元、1萬元補助,在重點項目資金安排上重點考慮;考核結果評為合格的,分別給予每平方公里2萬元、1萬元、0.5萬元補助;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不予補助。
第七條生態補償資金的撥付:根據考核結果及補助標準,生態基礎補償資金由市財政局下達到各區財政局。
第八條綠心地區重點項目資金的申報:每年6月,由市兩型辦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申報單位應報送下述材料:
1.項目申請報告。
2.項目的總投資和籌集渠道。
3.項目的投資進度和實施、保護效果。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生態補償資金的審核和撥付:生態補償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兩型辦審核,報政府分管領導批示,經審批同意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的程式撥付。
第十條區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生態補償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及時足額將補償資金撥付到位。定期對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進行追蹤、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每年底向市財政局、市兩型辦報送生態補償資金使用落實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的績效報告。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市兩型辦會同市直業務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區生態補償資金使用落實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或騙取生態補償資金,違者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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