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實施細則

《株洲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實施細則》是株洲市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地區:株洲市
本細則依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等七部委12號令)和《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07)5號〕制定。
第一條本綜合評標專家庫隸屬於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是其在株洲的一個終端。
第二條本著“管”“用”分離的原則,本綜合評標專家庫的日常管理由株洲市招標投標管理局負責。其內部分工如下:局辦公室負責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的日常管理,交易中心負責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的電腦操作,紀檢監察室負責專家庫專家資料信息變更的審核和抽取評標專家的過程監督。
第三條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所有建設工程、政府採購、公共資源交易等項目的投標人資格預審、政府採購標書專家認證、確定中標候選人及項目法人招標、代建制項目代建單位招標、項目招標代理競標等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本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四條符合相關評標專家條件並自願參加評標活動的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招投標局辦公室提交相關資料原件及複印件,填寫報名表,經初審同意後,錄入評標專家後備庫。
第五條為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市招投標局成立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分管局領導、房屋監管科、市政監管科、政府採購監管科、紀檢監察室、局辦公室、交易中心等相關人員組成。具體負責評標專家的業務培訓、資格評審等事宜。
第六條評標專家的日常培訓由負責管理評標專家的部門牽頭。每年不少於兩次。一是組織評審委員會成員對申報評標專家人員進行評標業務、相關法律法規、職業操守、電子評標系統操作等方面的培訓、考試。成績合格者,由株洲市招投標局頒發評標專家上崗證,納入株洲市評標專家庫相應專業統一管理。原則上一個專家不超過兩個評標專業。二是對已在庫的評標專家實施強化培訓。
第七條評標專家實行持證上崗評標。未參加培訓和考試的人員,嚴禁錄入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時,需持市招投標局頒發的評標專家聘書和有效身份證明。
第八條已錄入庫的評標專家工作單位、通訊聯繫方式、家庭住址等資料信息發生變化時,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申請的形式向招投標局辦公室專家庫管理員申報變更。專家庫管理員接到申請後,必須在1個工作日之內,通過局評標專家網路管理系統,經局紀檢監察審核後,方可進行專家資料信息修改。
第九條評標專家申請增加專業時,必須持國家頒發並註冊的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向市招投標局寫出書面申請,經專家評審委員會審查後,方準增添。嚴禁任何人擅自增加評標專家的評標專業。
第十條專家庫管理人員不得泄露評標專家的資料信息,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獲取評標專家信息。否則,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招投標交易中心必須明確1-2名網管人員負責評標專家庫的技術支撐服務。資料庫資料要及時備份。
第十二條評標專家庫數據和系統程式若需修改,必須由專職網管人員填寫《評標專家資料庫程式修改申請表》,由交易中心負責人和分管交易中心的局領導審批同意後,報局紀檢監察室備案。
第十三條在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評標專家時,全部採用電腦隨機自動抽取、電子語音自動通知系統。因特殊情況需要人工抽取或人工通知時,必須報經當日值班局領導同意。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抽取評標專家需要使用專家名錄時,必須由現場監督抽取工作的紀檢監察人員報經當日值班領導後,通知專家庫管理員。專家庫管理員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後,評標專家名錄方可在封閉抽取室使用。嚴禁在非抽取室使用專家名錄。嚴禁任何人將專家資料信息帶出抽取評審室。嚴禁任何人在項目評標尚未結束前,透漏評審評標信息。
第十五條抽取評標專家時,必須依據項目評標專家需求表,嚴格按抽取程式和操作規程進行。特殊情況,必須經當日值班局領導同意
第十六條評標專家需求表必須由監管科室根據項目需求,嚴格審核備案。一般項目符合評標專家基本職稱要求即可。對有特殊技術、工藝要求的項目,需要選擇高級職稱或特殊評標專家的,須報經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七條對有特殊要求,需異地抽取評標專家的項目。省內抽取,需提前2天備案、報批異地抽取評標專家需求表;省外抽取,需提前3天備案、報批異地抽取評標專家需求表。
第十八條因本庫專業不能滿足項目評標要求,需異地抽取評標專家的,由監管科室負責審查備案業主提供的異地特殊專業專家情況,包括抽取地點是否符合有關專家庫管理規定等信息,報紀檢監察備案。
第十九條因需要本地專家迴避原因而在異地抽取評標專家的,由局紀檢監察室牽頭,相關科室人員配合,負責具體抽取地專家庫的聯絡、專家抽取、到達過程的監督。
第二十條嚴禁任何人打聽、干預異地抽取評標專家工作。
第二十一對需要在異地抽取的特殊專業評標專家,招標人需提供不少於所需評審的3倍人數的資料信息,以最大程度保證抽取的隨機性。
第二十二業主評審不得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評標專家擔任。
第二十三業主評審必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符合項目評標需要的專業要求,並且須持有效專業職稱證明評標。
第二十四原局有關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規定與此細則有衝突的,依此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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