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區會計核算財務報帳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會計核算與監督,嚴格審批報帳制度,節約費用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滿足實行集中會計核算單位業務需要,根據會計法規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報帳原則,報帳憑證,審核辦法,報帳辦法和程式,

報帳原則

堅持"先有預算,再有支出"的報帳原則,各單位帳戶不準透支。
1、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辦公設備、專用設備、大宗材料的購置等,嚴格按《株洲市石峰區政府採購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屬單位自籌資金,經單位申請,由會計管理中心在採購前將預算款項及自籌資金部分撥至政府採購辦(中心)的"採購資金用戶",會計管理中心與政府採購辦(中心)結帳。採購完畢後,由政府採購中心與財政及會計管理中心辦理結算手續。
2、人員工資的發放。由區會計管理中心財政工資統發專管員將編制的單位統發工資表交櫃組會計。櫃組會計憑"人員工資發放明細表"按月進行財務處理。
3、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險等定點服務項目按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4、單位和各類專項資金,按現行的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5、會議費、差旅費、招待費、電話費等開支,嚴格執行省、市、區有關標準。特殊情況應附詳細說明並經規定程式審批後,方可報銷。
6、其他符合開支範圍的業務支出,按有關財務規定執行。

報帳憑證

報帳憑證內容必須符合有關財經法規、票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項目真實、完整、合法,用途清楚,時間準確,摘要明了,大小寫人民幣金額相符;經辦人簽名、單位領導審批

審核辦法

對單位業務開支,按照金額數,管理中心實行分級審核。
1、對於合法、合理的業務支出,金額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業務開支,由總稽核核單,與報帳單位預留簽字(或印鑑)標準核對,對業務與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理性審核無誤後辦理。
支出金額在50000元以上支付項目,先由總稽核接單,由會計管理中心主任進行審核後,再交總稽核辦理。
2、提取50000元以上的現金,由會計管理中心主任審核後辦理。
3、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開支憑證,會計管理中心會計有權不予受理;對於記載不準確、完整的原始憑證,會計管理中心會計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報帳辦法和程式

1、報帳時,財務管理員首先需按照已整理好的原始憑證,逐一填寫會計管理中心統一格式的報帳單。報帳單位應載明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用途、大小寫金額、報帳支付方式、經辦、審核、報帳人簽名等內容。對於複雜經濟業務也可由財務管理員與業務經辦人共同辦理報帳手續。
2、財務管理員將整理好報帳憑證交會計管理中心的總稽核,總稽核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後,遞交給總出納,總出納審核無誤後開具轉帳或現金支票由總稽核蓋章後交給財務管理員,財務管理員執支票到會計管理中心開戶行轉帳或取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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