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形式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監察範圍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相關決定
為規範株洲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和憲法宣誓程式,根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湖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參照《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一、株洲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株洲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提請任免議案前,由株洲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向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作提請任免情況說明。擬任命的株洲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須作任前發言。
二、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對株洲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任免的表決,採取按電子表決鍵或票決的方式,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三、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任命的株洲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頒發任命書,並在當次會議上向憲法宣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