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泉州商會

株洲市泉州商會經主管部門株洲市工商聯審核同意,市民政局批准,於2006年11月29日成立。按照商會章程,將為泉州籍來株洲經商、辦廠、投資創業的人士在政策諮詢、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務,同時大力開展經貿交流與合作,做好招商引資,為株洲泉州兩地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商會的宗旨:團結在株洲的泉州籍企業家和各界人士,發揚閩南人"愛拼才會贏"的傳統創業精神;推動株洲泉州兩地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地經濟建設與社會事業建設發展;為在株洲的泉州和閩籍企業家及各界人士提供維護權益、溝通社會、共創商機的堅實組織載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泉州商會
  • 外文名: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of Zhuzhou City
  • 第二條:本會性質
  •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 第五條:會址
  • 位置:株洲市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株洲市泉州商會
商會的定位:服務會員、聯誼鄉親、增進往來、優勢互補、促進聯合、維護權益。
商會的工作服務範圍: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教育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
2、引導會員企業,積極參與株洲泉州兩地組織的各項技術交流、商品展銷、研發創新。不斷提高企業素質,爭創一流品牌。
3、努力幫助、協調解決會員企業發展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提倡文明經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4、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弘揚"團結、發展、誠信、奉獻"的商會精神。鼓勵會員為株泉兩地的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多做貢獻。
商會的組織機構:會員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下設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聘請省市領導和各界知名人士任商會高級顧問、名譽會長。商會的常設機構有辦公室(行政部)、經濟聯絡部、宣傳教育部、會員發展部、法律諮詢部、財務部。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株洲市泉州商會。英文譯名Zhuzhou 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ZQCC。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泉州籍工商界人士在株洲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並經株洲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審核同意,株洲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為指導方針,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改革開放的總方針,為泉州籍來株洲興辦實體的投資者在政策諮詢、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務,同時大力開展以商招商,為策略中部地區崛起的大開放戰略,促進株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株洲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株洲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株洲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會址:株洲市天元區長江北路天倫商務酒店21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並充分運用當地政府的優惠政策和措施。研究企業發展的特點及規律,促進泉州籍各界人士所屬非公有制企業及其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和在株洲工作的泉州籍各界人士,加強相互之間的協作聯繫,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及要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適時組織會員外出學習和考察。
(三)組織和引導會員積極參與泉州和株洲兩地的經濟貿易和技術交流(包括產品展銷、貿易),幫助會員開拓市場,促進兩地的經貿往來。
組織重大開發項目決策論證、諮詢服務、新技術推廣等活動,舉辦工商稅務理論和經營管理理論培訓班和講座,興辦與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商會章程相符合的各類經濟實體,促進商會的發展。
(四)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倡導愛國、敬業、守法、誠信、勤儉的良好風尚,遵守職業道德,努力提高會員思想道德素質。
(五)積極協調會員單位與當地黨政機關的關係,為會員在當地投資、經商辦企業開展服務,為會員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提供幫助。引導會員先富幫後富,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六)規範泉州籍在株洲非公有制企業的運作秩序,促進有序競爭和公平競爭,做到合法經營。
(七)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弘揚"團結、發展、誠信、奉獻"的商會精神,鼓勵會員為兩地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多做貢獻。
(八)舉辦為會員服務的福利事業。
(九)承辦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本會會員是由泉州籍工商界人士在株洲地區從事經營活動和各種經濟成分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
(一)凡在株洲地區註冊登記,其法定代表人為泉州籍人士的各類工商業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經審查後為團體會員。
(二)凡在株洲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泉州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申請,經審批合格後為本商會個人會員。
(三)凡與株洲泉州商會工作有關係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關人士,可聘請為名譽會員、高級顧問、顧問。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會員的入會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擁護並承認本會章程的在株洲經商、辦企業的各界泉州籍人士及其所辦企業;
3、在株洲有較大影響的閩籍人士及其所辦企業;
4、能熱心支持本團體各項活動的開展;能定期交納會費以及提供人力、財力和物質等方面支持的單位或個人。
(二)名譽會長授予條件;凡對本會事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泉州籍、閩籍知名人士、僑胞,經本會常務委員會和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株洲市泉州商會名譽會長。
第九條:入會程式:
(一)團體會員入會程式:凡泉州籍、閩籍在株洲依法創辦的各類企業、申請加入株洲市泉州商會的團體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填寫會員登記表,並附本團體主管部門意見,社會團體登記複印件(或本單位批准成立的批准件),團體章程以及領導成員組成名單,經本會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授權的辦事機構)審核通過,即可接納為本會團體(單位)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的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即填寫個人會員登記表);
(2)經本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3)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授權的機構統一發給會員證。
(三)名譽會長授予程式;
名譽會長須經五位以上(含五位)執行委員提名,常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或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即授予並發給名譽會長證書。榮譽會長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到會人員同意方能授予。名譽會長、榮譽會長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以及本會爭取到的優惠待遇;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四)按規定向本會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事項;
(六)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各種信息資料;
(七)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聲明,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將書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後半年內仍不交納會費或仍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本會有權追回該會員的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屆執行委員會和罷免執行委員;
(三)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
(四)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聘任榮譽會長;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
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株洲市工商業聯合會株洲市民政局審批、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執行委員會(包括常務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有關事項;
(十一)舉薦名譽會長;
(十二)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執行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執行委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經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和其他常務委員組成。人數不得超過執行委員人數的1/3。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中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項職權,對執行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在株洲經商、辦企業及工作的泉州籍、閩籍各界人士中有較高知名度;
(三)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且對本會貢獻較大,有較強的社會工作能力和社會威望。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株洲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株洲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也可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應按規定報株洲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株洲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主要檔案;
(四)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可以委託授權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對會長負責。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管理商會資產和商會資產的經營。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等會員的資助和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財政資助或獎金;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掛靠本會的企事業單位上交的管理費;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開支,須在執行委員會監督下,本著"取之於會,用之於會"以及勤儉節約的原則,只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株洲市工商業聯合會和民政局的財務審計後方可任職,並報告泉州市總商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調撥。不準任何個人以本會名義為會員提供經濟及法律擔保。
第三十八條:本會正式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五名以上會員提議,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株洲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株洲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株洲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株洲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株洲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株洲市工商業聯合會、株洲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6年11月29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執行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株洲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