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績效考核制度》是株洲市民政局關於績效考核的制度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民政局績效考核制度
- 發布單位: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民政局績效考核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充分發揮機關工作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乾部不甘平庸、奮發向上的內在潛力,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完善對局機關工作人員實行“目標管理、績效掛鈎、實績考核”的管理機制,強化機關內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崗位工作職責。根據各個崗位的不同情況,確定每個崗位的工作職責,並根據執行情況和職能變化的新要求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條 考核標準和內容。根據每個崗位的工作的職責,結合本局年度科室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將幹部職工的德、能、勤、績、學、廉等方面的情況進一步細化和量化,納入年度科室和個人目標管理考核指標中,實現科室有指標、人人有任務、完成目標任務有獎勵、完不成目標任務有處罰的績效考核(考評)機制。具體考核內容為:
(一)全年每個幹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
(二)全年每個幹部職工崗位目標的完成情況;
(三)政治業務學習情況;
(四)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參加各項活動及自覺維護機關形象的情況;
(五)勤政廉政及優質服務情況。
第四條 考核辦法。績效考核(考評)與公務員年度考核、科室目標管理考核結合起來,年終一次進行,採取個人自評、聘請監督員評議的方法進行,績效考核(考評)的結果按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一)年終每個幹部職工對照崗位目標和績效考核(考評)的內容,將一年來德、能、勤、績、學、廉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個人總結和自我評定。
(二)由本局辦公室主任、政工科科長、紀檢監察室主任、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計財科科長擔任監督員,對幹部職工的學習、出勤(政工科科長)、衛生安全服務(辦公室主任)、勤政廉政(紀檢監督室主任)、政治學習、黨員活動(直屬機關黨委)、爭項目引資金(計財科)等方面的情況隨時作好記錄,年終根據平時記錄進行評議和考核。
(三)在幹部職工大會上述職和民主測評。
(四)績效考核(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個人自評(占25%)、監督員評議(占25%)、民主測評(占25%)的結果進行綜合評定,並將綜合評定結果報績效考核(考評)領導小組。
(五)績效考核(考評)領導小組成員集體評議(占25%),並根據綜合評定結果和局領導集體評議結果集體研究、確定最後評定結果。
第五條 獎罰辦法。績效考核(考評)的評定結果,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直接與本人見面,並將績效考核(考評)的結果進行登記,作為幹部能上能下、評先受獎、工資晉升的重要依據。績效考核(考評)為不稱職的,一次進行告誡、兩次待崗、三次予以辭退。
第六條 組織領導。成立市民政局績效考核(考評)領導小組,馬民傑任組長,顏金仲任副組長,習志芳、鄧群、顏金仲、盧仲良、曾文飛、方紅梅、湯愛軍、劉志紅、周艷玲為成員,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政工科負責。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