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效能告誡制度

株洲市民政局效能告誡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完善監督機制,根據《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效能告誡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的一種方式。經核實,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尚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給予效能告誡。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效能告誡:
(一)不認真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制度,情節輕微的;
(二)不遵守局加強機關黨員幹部自身建設“五個嚴禁”的規定的;
(三)不遵守工作制度及機關效能建設有關制度,經主管領導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不認真辦理局黨組、局行政所作出的決定,以及領導批示件,造成工作貽誤的;
(五)其它需要給予效能告誡的。
第四條對需要給予效能告誡的,由局行政(或黨組)作出決定,紀檢監察室簽發《效能告誡書》。
第五條宣布效能告誡時,由局紀檢監察負責人與被告誡對象進行談話,並發給《效能告誡書》。效能告誡材料抄送局政工科備案。
第六條工作人員一年內被告誡1次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當年內被告誡2次及以上的定為不稱職。
第七條機關工作人員對效能告誡有申辯的權利。機關工作人員對效能告誡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誡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局紀檢監察室提出書面申辯,局紀檢監察室應在收到書面申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或撤銷效能告誡的決定,並給予書面答覆。但申辯期間不停止原效能告誡的執行。
第八條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效能建設有關規定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時,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或政紀處分。
第九條局紀檢監察室在調查核實投拆件時,發現被投訴人涉嫌犯罪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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