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管理辦法

《株洲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管理辦法》是2016年中共株洲市委辦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聯合印發的一份檔案。

株洲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株洲市政府投資公司改革重組方案》,進一步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依法維護國有資本出資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向企業委派、推薦,經法定程式產生的專職董事、監事。
第二章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選聘
第三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選聘途徑:
(一)從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現任高管中轉任或從優秀中層正職中選拔。
(二)從市管幹部或符合條件的黨政機關優秀中層正職中選拔。
(三)面向社會公開選拔。
第四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任職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和良好的道德品行,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誠信勤勉,有較強的責任感和事業心,能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二)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綜合管理部門、經濟管理部門、企業工作經歷,熟悉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行業情況。
(三)身體健康,具備與履職相適應的身體條件,初次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選聘程式:
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按照兩個層級,分別參照市管企業正職和副職管理。由市國資委黨委提出設定意見,市委組織部在徵求市國資委黨委意見後,提出擬任人選,牽頭組織考察,市國資委黨委參加。參照市管企業正職管理的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由市委提名;參照市管企業副職管理的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由市委委託市委組織部提名。
第六條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中,外部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所占比例應超過半數。
第七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實行任期制契約化管理,由國資監管機構和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簽訂任期聘用契約。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繼續聘用,但在同一公司連續任職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章  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職責和權利義務
第八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和任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參與公司重大事項的審議、決策和監督,按照國資監管機構的要求或獨立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與結果及時報告國資監管機構。
(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開展調研和檢查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任職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
(四)自覺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參加國資監管機構組織的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水平。
(五)定期向國資監管機構報告工作,提交述職報告。
(六)恪守誠信勤勉的職業道德,不得泄露任職公司的商業秘密。
(七)履行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任職公司應當為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提供讓其充分履職的工作條件,通知其參加相關會議,明確其簽閱相關檔案。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應當向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提供其履職所需的材料、檔案、報表等,配合專職國有產權代表開展履職調研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對國資監管機構和任職企業負有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違反程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第四章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履職和管理
第十一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日常管理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國資監管機構應當設立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管理內設機構。
第十二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實行交叉任職,即一個產權代表在一家企業駐點辦公,同時兼任1—2家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
第十三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應當列席任職(包括兼職)公司的黨政聯席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視情況參加其他專題會議。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會的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當由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擔任。
第十五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在收到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會議通知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個人研究情況及意見書面報告國資監管機構。緊急事項應當立即報告。專職國有產權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報告國資監管機構,並根據國資監管機構的意見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國資監管機構依管理許可權和公司章程,對需要明確處理意見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有關負責同志和專家進行研究,並在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表決日期前答覆。
第十七條對國資監管機構有明確處理意見的事項,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應當按照國資監管機構的意見在董事會、監事會會議上進行表達和表決;對不需國資監管機構明確處理意見的報告事項,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應當本著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的原則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應當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將會議情況和表決結果(包括會議決議、會議記錄和表決票複印件等)報告國資監管機構。
第十九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應當加強調查研究,了解和掌握任職公司生產經營動態和重大事項進展情況,每年至少提交1篇履職調研和監督檢查報告。
第二十條實行專職國有產權代表述職制度,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每年2月底前向國資監管機構書面報告上年度履職情況,每年7月底前向國資監管機構書面報告半年度履職情況。
第五章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考核評價與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
第二十二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職業操守、履職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實績和廉潔從業等方面。
第二十三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考核和薪酬管理的具體細則由國資監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考核結果,經綜合考核評價後,作為其獎懲、任免和決定薪酬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薪酬和待遇按照市管企業同職級管理人員的平均水平執行。
第二十六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薪酬從駐點辦公企業工資總額中專項列支,實行預算管理。
第六章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問責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專職國有產權代表進行問責: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未經批准,無故兩次以上不出席有關會議的。
(三)國資監管機構對表決事項有明確要求而行使表決權時未按要求表決的。
(四)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故意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五)獨立發表意見造成嚴重決策失誤和重大損失的。
(六)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報告責任或在報告中謊報、瞞報、漏報重要事實和情況的。
(七)任期或連續兩年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不能勝任工作的。
(八)違反行政法規或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式,擅自決定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對專職國有產權代表問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規定程式啟動,問責的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改正並作檢討、內部通報批評、留用察看、給予經濟處罰、停職及解聘等。應當追究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的,依法依規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被解聘的,自解聘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專職國有產權代表;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終身不得擔任專職國有產權代表。
第二十九條專職國有產權代表因瀆職、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或與當事人惡意串通等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嚴重損害出資人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條各監管企業應當根據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和公司章程向其委派國有產權代表,建立健全國有產權代表制度,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縣市區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應制度。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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