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教學點設定工作指引是教育部出台的規範性檔案,明確教育行政部門、高校、設點單位職責分工,各地各高校根據《校外教學點設定工作指引》,開展校外教學點設定與備案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校外教學點設定工作指引
- 發文字號:教職成廳〔2022〕1號
檔案全文
校外教學點設定工作指引
第一條高校(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校外教學點、開放大學在系統外的校外教學點設定工作依照本指引進行。
第二條設定校外教學點的高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良好;
(二)具有相應的辦學投入,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人員隊伍;
(三)具有校外教學點相關設定、管理制度,教育教學質量保證體系完善;
(四)原則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屆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培養。
第三條校外教學點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辦學規模和專業設定相適應的輔導教師、教輔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具有滿足專業教學需要的設施設備、實驗實訓和學習資源等軟硬體條件;
(三)具有固定的、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同時符合建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網路安全等有關標準和要求;
(四)具備高校和有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校外教學點可開設專業的基本要求:
(一)高校結合區域經濟社會需求和設點單位條件,在本校經備案開設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中合理確定各校外教學點開設的專業。
(二)高校新獲得教育部備案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學點設定。
(三)高校在校外教學點開設國控類專業應同時遵守相關規定。
第五條 校外教學點設定與備案通過“全國高等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具體程式與要求如下:
(一)高校對擬設定的校外教學點及開設的相應專業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核查擬設點單位的背景、資質,並進行實地考察。經學校黨(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議、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通過信息平台於每年1月底前向擬設點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新增校外教學點備案材料,並在系統填報有關信息。對當年保留、停招和撤銷的校外教學點(含專業)情況也需同時提交設點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登記。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作為“停招”的校外教學點予以登記。
備案材料包括:
1.備案表(見附表1);
2.設定校外教學點及開設相應專業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材料;
3.校黨(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會議紀要;
4.公示及問題處理相關材料;
5.擬設點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如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還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門辦學許可證(滿三年)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
6.擬設點單位承諾書;
7.高校與設點單位簽署的設點協定;
8.擬設校外教學點的管理方案和辦學風險應急預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此外,地方高校跨省設定校外教學點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意見(在備案表簽署)和相關部門證明材料(承接對口幫扶、行業緊缺人才培養任務的委託函等或列入“雙一流”建設的證明材料)。
(二)每年4月底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地方高校提交的材料進行評議(參考要點見附表2)並備案,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擬設校外教學點,督促高校暫緩設定並指導整改;對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提交的材料進行評議並向教育部提出備案建議。備案和登記結果以及有關意見建議通過信息平台提交至教育部(匯總表見附表3)。
(三)每年6月底前,教育部結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統籌確定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校外教學點設定,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備案工作進行抽查;向社會公布全國高校校外教學點設定情況。
第六條 高校與設點單位簽署的設點協定須經學校歸口管理部門統一審批,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加蓋學校公章。協定內容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條款:
(一)校外教學點的名稱、地點、管理人員等基本情況
(二)可供校外教學點使用的辦學條件,含輔導教師、教輔人員情況、場地、設施設備和學習資源等;
(三)高校與校外教學點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四)在校外教學點開設的專業名稱、層次、學制、培養目標、招生對象、線下面授教學和輔導(含實踐教學)學時比例、擬招生人數、招生範圍、學費標準等;
(五)高校與設點單位的經費分配比例;
(六)履行協定的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七)變更協定及違反協定的處理辦法等。
第七條 校外教學點備案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或在有效期內設點單位名稱、法人、地點、性質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高校需在當年按新增校外教學點要求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