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經市醫保中心審核同意後,簽訂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協定書,按規定繳納保險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柳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2-7-2
  • 執行日期::2002-7-1
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參保管理
第三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章 附則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委、辦、局,基層各單位:
現將《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本暫行辦法從2002年7月1日起實行,原《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未成年人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屬自願參加的醫療保險。適用於年齡不滿18周歲,具有柳州市城鎮戶口、其監護人已參加了柳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未成年人(以下簡稱參保人員)。不含已參加工作並有工資收入者。
第三條 醫療保險費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或監護人所在單位繳納。
第四條 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本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其監護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行政管理,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具體組織實施,並負責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保險費)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第六條 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與監督依據柳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參保管理
第七條 符合參加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條件者,由其監護人或監護人所在單位為其辦理以下參保手續:
(一)領取體檢表,到指定醫院(市人民醫院、工人醫院、婦幼保健院)之一進行體檢;
(二)領取並填寫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
(三)憑戶口簿及複印件、參保登記表、體檢表以及其監護人的醫療證複印件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保險費按年度繳納。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由初次參保時間確定,自參保協定書生效日起至次年對應日止為一個保險年度。根據參保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的不同,保險費的繳納標準分兩種:
(一)普通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繳納保險費240元。
(二)患有以下疾病的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繳納保險費480元。
1、先天性心臟病及大血管畸形;
2、先天性腦積水、腦癱;
3、血友病;
4、地中海貧血;
5、再生障礙性貧血;
6、白血病;
7、糖尿病;
8、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
9、免疫缺陷性疾病;
10、重症肌無力;
11、慢性腎臟疾病及慢性腎功能不全;
12、各種腫瘤、癌症;
13、先天性代謝性疾病。
普通參保人員,經診斷患以上13種疾病者,次年保險費按每年480元繳納。
第九條 保險生效及終止
(一)初次參保人員繳納第一年度保險費並簽訂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協定書後,次日起保險生效。參保人員自保險生效之日起90天后可以享受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員的監護人或監護人所在單位必須在每年度結束時及時繳納下一年度保險費並辦理IC卡年度結轉,逾期未交者,本保險中止;60天內補繳保險費的,從補繳次日起恢復保險待遇;超過60天仍未繳費的,本保險終止;如再次參保,按初次參保對待。
(三)參保人員年滿18周歲或不再符合其他參保條件,當年保險期限結束後,本保險終止。
第十條 保險費的管理
(一)個人賬戶
保險費的45%,劃入個人賬戶,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醫療費採用IC卡記賬。個人賬戶結存資金、利息(按同期城鄉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歸個人所有,終止保險時可一次性退還本人或其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金(以下簡稱統籌金)
保險費的40%為統籌金,在基本醫療支付範圍內統籌使用。
(三)風險儲備金及管理費
保險費的10%作為風險儲備金,用於調劑統籌金的醫療費用風險。按保險費的5%提取管理費,用於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業務經費開支。
第三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可選擇五所定點醫療機構(包括定點藥店)。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必須持《基本醫療保險證》(以下簡稱《醫療證》)和IC卡。
第十二條 保險支付範圍符合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基本醫療支付範圍內的費用。
第十三條 統籌金設起付標準及最高支付限額。
1、起付標準。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均設起付標準,起付標準為200元。
2、最高支付限額。本保險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萬元。
第十四條 門診醫療待遇
門診醫療費先從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後,再由個人現金支付。
第十五條 住院醫療待遇
辦理住院,交押金300元。出院結賬時,先由個人現金支付住院起付標準200元(或從押金中扣除),超過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普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項目
醫療機構類別 個人支付(%) 統籌金支付(%)
三級 25 75
二級 20 80
一級 15 85
(二)乙類藥品支付標準
住院參保人員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及《少年兒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藥品目錄》的藥品,個人先支付藥品總額的10%或20%,再按本條第一款普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執行。
(三)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分為一、二類,其支付標準為:
一類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一次性用品,個人先支付總費用的10%,再按本條第一款普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執行;
二類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一次性用品,個人先支付總費用的20%,再按本條第一款普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必須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費用不予支付。確因急診搶救而就近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費用,經市醫保中心審核後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執行。除約定的心臟病治療項目外(詳見相關規定),本保險不辦理市外轉院手續,在市外發生的醫療費一律不予支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費單獨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市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按《柳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結算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保險繳費及各項支付標準,可隨我市經濟發展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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