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引進優秀人才創業項目支持獎勵實施暫行辦法

《柳州市引進優秀人才創業項目支持獎勵實施暫行辦法》是柳州市為了深入實施柳州市“人才強市”戰略,吸引和鼓勵各類人才來柳州創業創新,促進柳州經濟可持續、跨越式發展,根據中共柳州市委員會、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柳州市進一步加強新時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發〔2022〕7號)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

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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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柳州市“人才強市”戰略,吸引和鼓勵各類人才來柳州創業創新,促進柳州經濟可持續、跨越式發展,根據中共柳州市委員會、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柳州市進一步加強新時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發〔2022〕7號)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2022年4月28日後經柳州市認定引進的G類以上優秀人才來柳州創業的支持獎勵,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層面,包括五城區及柳東新區、北部生態新區(陽和工業新區)。
第三條 支持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局統籌保障,每年度在市人才集聚專項資金和部門預算中調劑解決。獎勵的資金可用於企業科研及生產經營活動等。
第二章 獎勵對象及標準
第四條 柳州市引進的人才在柳創辦的企業參加市級以上創業創新大賽獲得相應等次的予以獎勵。獎勵原則上分兩次發放,獲獎一年內滿足第七條申報條件第1、2款的,可申請兌現30%獎勵;獲獎三年內滿足第七條申報條件所有條款的,可申請兌現剩餘70%獎勵;如果獲獎後即滿足第七條申報條件所有條款的,可申請全額兌現獎勵。
1.對參加國家部(委)組織的創業創新賽事獲得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資金獎勵。
2.對參加自治區級(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的創業創新賽事獲得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資金獎勵。
3.對參加柳州市人民政府組織的創業創新賽事獲得一等獎的項目,給予50萬元的資金獎勵。
對同一獲獎創業項目只獎勵一次,就高不就低。
第五條 引進人才創業項目在柳州市實施後形成規模或直接創辦規模以上企業根據其營業額和稅收、技術創新推進、行業帶動、技術項目績效、高層次人才集聚程度進行綜合評價,經評定分為 A、B、C 三個等次,分別給予300萬、200萬、100萬元的獎勵。
第六條 如申報引進優秀人才創業支持獎勵同時或已經獲得市本級財政資金支持或獎勵的,按照“從優不重複”的原則。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材料
第七條 引進人才滿足以下五個條件的可申報:
1.創辦的企業是在柳州市轄區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具有實質性的經營、納稅及繳交社保行為,且該人才本人擔任企業法人代表或董事長或總經理,並占股30%(含)以上。
2.創辦的企業具有與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投入,企業註冊實收資本原則上不少於100萬元(不含技術入股)。
3.近三年,創辦的企業在柳州市累計繳稅總額不少於100萬元、累計研發投入不低於企業累計營業收入的3%。
4.創辦的企業已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或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或已納入規模以上企業統計。
5.創辦的企業帶動就業達30人(含)以上,帶動就業人員的認定以企業名下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人員為準,其中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勞務派遣或以其他代理方式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不計入帶動就業人員數量。
第八條 申報需提交以下材料:
1.《柳州市引進優秀人才創業資金獎勵申報書》;
2.申報人的身份證件、學歷(學位)證書(海外留學人員應提供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學歷認證),柳州人才類別認定檔案等;
3.企業營業執照、公司章程,企業註冊實收資本證明等;
4.企業註冊會(審)計事務所的驗資證明、財務審計報告及報表附註、企業繳納稅收證明、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證明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明或上規企業證明、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人員證明等。
5.審核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佐證材料,或申報人認為可作為佐證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報程式
第九條 申報人才創業項目支持獎勵程式:
(一)發布通知。柳州市引進優秀人才創業獎勵資金的申報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由市科學技術局發布,明確申報單位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評價標準和工作流程等相關要求;
(二)申報推薦。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填寫有關申報材料,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並提出推薦意見報市科學技術局;
(三)材料審查。市科學技術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進入綜合評價環節;
(四)綜合評價。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視情況邀請申報單位參與答辯,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由專家組提出綜合評價意見報市科技局;
(五)結果公示。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實地考察的結果,市科學技術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研究確定擬獎勵名單,在市科技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5個工作日。社會各界對公示有異議的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市科學技術局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六)結果審定。對公示無異議的擬獎勵名單,經市科學技術局黨組會研究後,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報市委、市政府批准。
(七)結果公布。由市科學技術局發文公布。
(八)兌現獎勵。由市科學技術局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兌現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牽頭抓總;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獎勵的審查和綜合評價組織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獎勵資金預算保障和撥付。
第十一條 對於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追回撥付的獎勵資金,並取消其三年內申報任何財政資助資金的資格。涉及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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