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靜君

柯靜君

柯靜君,男,漢族,浙江寧波人,1973年2月出生,1993年8月參加工作,199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曾任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20年6月1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柯靜君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柯靜君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柯靜君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浙江寧波
  • 出生日期:1973年2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3.08—2008.11 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小港派出所民警,所長助理,副所長;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小港派出所所長;黨委委員、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2008.11—2014.12 寧波市北侖區柴橋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
2014.12—2018.12 寧波市北侖區小港街道黨工委書記(2014.12—2017.08兼任北侖濱江新城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黨工委委員)
2018.12—2019.11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中共寧波市北侖區第八屆委員會委員、寧波市十五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08月20日,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柯靜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寧波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11月,經中共寧波市委批准,中共寧波市紀委、寧波市監委對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原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柯靜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柯靜君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等活動安排;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與賭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柯靜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背離初心使命,理想信念喪失,法紀意識淡薄,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之後,仍肆無忌憚、不知敬畏,其行為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寧波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寧波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柯靜君開除黨籍處分;由寧波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柯靜君在其撰寫的懺悔材料中剖析了自己嚴重違紀違法的原因,主要是黨性不純,私慾膨脹,將權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金錢至上、唯利是圖的觀念扭曲了自己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法紀意識淡薄,權力認識模糊,拒腐防變的能力退化;學習不深,修身不嚴,喪失了黨員幹部的理想信念,以致底線失守,走上違紀違法和犯罪的道路。柯靜君表示,願意接受組織處理和法律懲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

一審開庭

2020年5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副主任柯靜君受賄案。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柯靜君利用擔任寧波市北侖區小港街道黨工委委員、小港派出所所長,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黨委委員、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北侖區柴橋街道黨工委副書記、書記、辦事處主任,北侖區小港街道黨工委書記,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環保監督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多名行賄人所送人民幣258.2萬元、港幣5萬元、價值5.8809萬元的中石化加油卡,折合人民幣總計268.2988萬元。案發後,被告人柯靜君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 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柯靜君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柯靜君進行了最後陳述,對起訴書指控其受賄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不表異議,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親屬等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0年6月1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副主任柯靜君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柯靜君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柯靜君利用擔任寧波市北侖區小港街道黨工委委員、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小港派出所所長,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黨委委員、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北侖區柴橋街道黨工委副書記、書記、辦事處主任,小港街道黨工委書記,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工程承接、環保監管等事項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名行賄人所送財物總計人民幣258.2萬元、港幣5萬元(折合人民幣4.2179萬元)、價值人民幣5.8809萬元的加油卡,總計折合人民幣268.298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柯靜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柯靜君到案後,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處罰,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對柯靜君可予從輕處罰。根據柯靜君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