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禁米糧出洋之制

查禁米糧出洋之制,清朝的制度,目的是防止接濟沿海匪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查禁米糧出洋之制
  • 背景:清代嚴禁米糧外運
  • 朝代:清朝
  • 目的:防止接濟沿海匪類
清代嚴禁米糧外運,一則防止食糧外流,再則防止接濟沿海匪類。凡沿海、內地米谷麥豆雜糧等, 只準在內地河港販運,若有偷運出洋者,俱分別治罪,船貨入官。凡奉天、山東產之豆貨及奉天等處雜糧等,準內地商船與北洋油豆餅一律販運,按則輸稅。其江蘇贛榆縣出產之黃豆,準由青口運往劉河糶賣,俱不準運銷豆餅,一切南北雜貨,均不準由青口出入。山東商販販運奉天糧食,應請領糧照;浙江鄞港大豆,若台、溫二府商民販買海運回籍,應取具牙行互保甘結,填給印票,每票準運大豆一百石。福建商船購運回閩,均由鄞縣驗明填給司頒印票,赴浙海關納稅,並應於船照內註明裝載豆數、運往何處售賣等情。並規定,凡內地商人出洋以及外商入市,均核計人口數目、往返程期,限定攜帶食糧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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