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
1959年,查德獨立前,第一個查德議會根據法國憲法選舉產生,共有85個議席,阿拉烏·塔赫爾(Allahou Taher)任議長。
1962年4月,
查德於1960年8月獨立後制定第一部憲法,憲法規定最高立法機關為國民議會。
1963年,國民議會經普選產生,共75個議席,阿杜姆·切雷(Adoum Tchere)任議長。
1969年,新一屆國民議會產生,議席擴大為105席,阿博·納蘇爾(Abbo Nassour)任議長。
1975年,馬盧姆政權政變上台,廢除憲法,解散議會。
1982年,哈布雷政權上台,制定《共和國根本法》。
1990年8月,哈布雷執政後首屆國民議會產生,共123個議席,讓·巴沃尤·阿蘭蓋(Jean Bawoyeu Alingué)任議長。
1990年12月,代比政權上台,廢除憲法,解散議會。
1996年3月31日,舉行全民公決通過現行憲法,並於4月14日起生效,憲法規定議會實行兩院制。
1997年4月4日,查德國民議會產生,共125個議席,卡穆格·瓦達勒·阿卜杜勒卡德爾(Kamougue Wadal Abdelkader)任議長。
2002年4月30日,本屆國民議會產生,共155個議席,任期4年,納蘇爾·蓋朗杜克西亞·瓦伊杜(Nassour Guelengdouksia Ouadou)任議長。
2004年5月26日,查德國民議會通過了執政黨“愛拯運”提出的憲法修正案,設立經濟、社會和文化理事會取代一直未成立的參議院。
地位
查德國民議會為查德最高立法機構。
總統由全民普選產生。當行政權和立法權持續衝突導致國家權力無法正常行使,或國民議會在一年內連續兩次彈劾政府時,總統在與總理及議長磋商後,有權解散議會。新議會選舉須在老議會解散後的45天內進行。新議會產生的當年內,總統不得再次解散議會。若總統犯叛國罪,議會可通過表決將總統送交最高法院審理。
總統任命總理,根據總理建議任命政府成員。總理代表政府向國民議會負責。議會有權對政府成員進行傳喚和質詢,可以通過不信任案的表決追究政府的責任。
所有法律必須由國民議會表決通過,但憲法對法律(loi)範疇進行了列舉限制,範疇外的內容屬於政府的法規(règlement)制定權。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必須徵詢最高法院行政院的意見,行政院從技術層面判斷法案屬於法律還是法規範疇並給出書面報告。憲法委員會有權根據總統、總理、議長、議員或公民的申請對法案和現行法律進行違憲審查。
選舉與產生
選民資格:凡年滿18歲,充分享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查德公民都享有選舉權。
候選人資格:凡年滿25歲,享有選舉權,在查德境內居住至少1年,熟練掌握法語和阿拉伯語的查德公民都有被選資格。
候選人產生辦法:候選人可由一個政黨提名,也由多個政黨組成的團體提名。提名同時須提交候選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關係和職業的證明,候選人在指定選區的居住證明,提名的政黨或政黨團體的合法性證明,近3月內無犯罪記錄,近3月內的體檢記錄,查德國籍證明以及候選人保證金(被提名的候選人必須向國家繳納25000中非法郎作為保證金)繳納證明。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交省或首都恩賈梅納的市區政府機構、獨立選舉委員會(CENI)和內政部。候選人本人須在材料遞交後30天內赴CENI和內政部接受審查,通過審查後即錄入候選名單。
選舉規定:國民議會選舉按行政區劃的省來劃分選區。查德全國共61個省,加上特別行政區恩賈梅納的10個市區(arrondissement),總計71個選區。每個選區根據人口比例分配議員席數。議員選舉採取單輪名單選舉制,各政黨或政黨團體根據所屬選區的分配席數等額提出自己的候選人名單。
選舉由CENI負責組織,內政和公共安全部負責監督。2002年4月30日舉行了一次選舉,各黨派在國民議會中所占席位如下:“愛拯運”114席、“爭取民主進步聯盟”10席、“爭取共和行動陣線”8席、“爭取發展與革新全國同盟 ”5席、“爭取革新與民主同盟”3席、“爭取自由與發展黨”3席、“爭取民主進步聯盟”VIVA派3席、其餘各黨派共9席。原定於2006年進行的立法選舉因故推遲至2007年。2007年8月13日,總統多數派與政治對派簽署“8·13政治協定”,商定將新一屆立法選舉推遲至2009年。
職權
立法權:所有法律均須經國民議會通過,憲法限制了議會立法許可權,列舉規定了法律的範疇,包括以下幾方面:公民權利和公民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為國防需要對公民在人身和財產上所設的約束;國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繼承與贈與;家庭法;刑事處罰的量刑,刑事訴訟程式,赦免,創設新的審判制度和法官地位;監獄制度;各種性質賦稅的徵稅基礎、稅率和徵收方式;貨幣發行制度;創設各種公立機構;企業國有化和公營企業轉為私營企業的所有權移交;給予國家文職和軍職人員的基本保障;選舉制度;習慣法的相關內容,並使之與憲法原則相適應;批准宣戰和12天以上的緊急狀態。
財政權:國民議會有權審議國家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和各項經濟建設法案。政府負責制定各類預算和法案,最晚於每年10月4日提交議會審批。國民議會最多有80天時間審批預算,若80天后審批仍未結束,政府有權通過法令使預算部分生效(法令需考慮議會已經通過的對預算的修改)。若法令無法在預算年開始前生效,政府可向議會申請徵稅,並通過法令使用稅款,執行議會已經通過的預算項目。
行政監督權:一、質詢權:議會會期內,每15場會議至少有1場由議員對政府成員進行質詢。議員提問可通過書面或口頭兩種方式,以其個人名義提出。政府成員必須到場回答議員提出的一切有關政府施政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二、不信任案表決:政府經過討論後,總理就其施政綱領或總體政策聲明向國民議會承擔責任。國民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的表決追究政府的責任。不信任案必須得到十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聯署方可接受。對不信任案的表決須在提案提交48小時後進行。若贊成票數超過國民議會議員人數的一半,不信任案通過,總理必須代表政府向總統遞交集體辭呈。若提案未通過,它的聯署者不得在本次會期內再次提出新的不信任案。
人事權:一、最高法院為乍最高司法機關,由1名主席和15名顧問組成。主席由總統在徵求國民議會議長意見後任命。議長有權任命7名最高法院顧問。二、憲法委員會由3名法官和6名高級法學家組成。國民議會議長有權任命其中的1名法官和3名法學家。
組織結構
議長:主持主席會議(Conférence des Présidents,由議長、黨團主席和專門委員會主席共同召開的閉門會議)以確定議會日程、主持議事活動,保證議會安全,負責議會與政府和外界的聯繫。議會專門委員會:國民議會總共有8個常設專門委員會,負責在其職權範圍內審查議案,它們分別為:
政治、制度、法律、行政和司法委員會
財政、預算和國民經濟統計委員會
經濟、發展和計畫委員會
視聽、基本權益和自由委員會
醫療衛生、社會、婦女兒童權益委員會
教育、文化、科研和人力資源委員會
外交和國際合作委員會
國防和安全委員會
會議制度
國民議會每年分別於3月5日和10月5日召開2次例會,10月5日的例會主要討論下一年度政府財政預算(若當年3月5日和10月5日為節假日,例會於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召開),一般每次例會會期均為90天。
根據總理或半數以上議員的要求,國民議會可召開特別會議。除特殊情況,特別會議的召開和閉幕由總統頒布法令決定。總理可以在閉幕法令下達的當月內要求召開新的特別會議。特別會議會期最多不超過15天。
會期內每場會議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議員人數的三分之二(102人)。若達不到法定人數,會議推遲至之後第三個工作日舉行。
國民議會採取舉手表決的方式。全體會議秘書負責統計,會議主席通報結果。若會議秘書的統計結果不一致,則採取起立的方式表決,若結果仍不一致,將進行記名投票。政府、議長、黨團主席和專門委員會主席可要求進行記名投票。至少有30名議員同時提出要求進行無記名投票時,必須進行無記名投票。
2009年乍國民議會會期分別為3月5日至6月5日和10月5日至2010年1月5日。
立法程式
議案的種類:乍立法創議權由政府和議員共同行使。政府提出的立法創議稱作法律草案(projet de loi),議員提出的立法創議稱作法律提案(proposition de loi)。
議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由部長會議(Conseil des Ministres)討論通過,並向最高法院行政院徵詢意見後,提交國民議會審議。法律提案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增加公共財政支出,並且不脫離議會立法許可權的前提下,方可被議會接受。
議案的提交:法律草案和法律提案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國民議會。所有議案以其被提交至議會的先後次序編號並分發至所有議員。法律提案提交後,議會須立即通報政府,政府須在21天內答覆是否接受該案。
議案的審議:一、常規程式:議案須先交由議會相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專門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發表書面報告的3天后,議會以公開會議的形式對議案進行全體審議。會議初,由專門委員會的報告人宣讀書面報告,任何議員都可對報告提出質疑,若有質疑被表決通過,則議案被駁回。反之,則進入全體討論階段。議會先就議案整體進行討論。政府、專門委員會和議員有權對議案條款提出修正意見。議會先就每一個修正意見進行表決,修正意見被通過後,再逐條表決議案條款。全體審議完畢後,專門委員會根據通過的議案重新擬寫書面報告,並進行第二次宣讀。議案原則上為“二讀”通過(第二次宣讀時,由出席的議員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半數即通過)。二、特快程式:政府、議長或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有權要求對議案進行特快審議程式,經相關專門委員會主席批准後,議會可立即對議案進行全體審議。三、違憲審查:總統、總理、議長或十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有權要求憲法委員會對法案進行違憲審查。四、議會休會期內,如政府為執行其施政綱領急需頒布法律,可要求議會授權自己在一定期限內以法令的形式實施屬於議會立法許可權的措施。到期後,如政府不將法令提交議會審議,法令立即失效。
議員制度
議員的權利:1.言論免責權。任何議員都不得因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發表的意見或所投的票受到追訴、搜查、逮捕、拘留或審判。2.人身不得侵犯權。議會會期內,未經國民議會批准,任何議員不得因刑事或輕罪案件受到追訴或逮捕(現行犯罪被捕的例外)。議會休會期內,未經國民議會辦公廳批准,議員不受逮捕(現行犯罪被捕的和終審被判有罪的例外)。3.國民議會(會期內)和議會辦公廳(休會期內)始終有權要求立即中止針對議員的訴訟和拘留。
議員的義務:1.議員不得兼任公共職務。成為議員後,任何原有的公共職務將被暫時中止,議員任滿離任後可恢復原職。2.議員不得從事私人職業。
議員的待遇:乍議員基本薪俸每月742214中非法郎,聘用秘書補助每月300000中非法郎,每個會期發一次性會期補助250000中非法郎和食宿補助每天25000中非法郎,乍議員年收入總計17506568中非法郎,約合35000美元。
議會黨團
議員可根據政治傾向自由組成議會黨團,禁止以個人利益、職位、種族和地區等理由組成黨團。每個議員只能參加1個黨團,每個黨團至少由10名成員組成。
國民議會目前有3個黨團:1.愛國拯救運動(MPS),執政黨黨團,共114人;2.爭取民主進步聯盟(RDP),反對派黨團,共10人;3.民主黨團(Groupe Parlementaire Démocratique),由人數不足10人的政黨組成,共31人。
議會辦事機構
1議會辦公廳(Bureau del’Assemblée Nationale)
由議長、4名副議長、1名總務主任、1名總務副主任和4名會議秘書組成。辦公廳有組織議會辯論、指導議會各項日常事務和決定議會獨立預算的權力。
2秘書處(Scrétariat Général)
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負責議會一切行政和技術事務,保障議會的正常運轉。秘書處的組成由議會辦公廳決定。
3總務處(Questure)
總務處由總務主任領導,負責管理議會的獨立預算支出和物資設備。總務處的組成由議會辦公廳決定。
議會對外交往
乍國民議會對外交往事務由
議長負責抓總,第二副議長主管,沒有專門外事工作機構,沒有與外國議會建立定期交流機制。議會對外交往經費從議會獨立預算內支出,無規定數額。
出訪審批程式:一、議長擁有出訪審批權。議長根據相關邀請或議會工作需要,決定出訪人員和訪問地點。主要參加中部非洲經濟和貨幣共同體(CEMAC)議會,法語國家議會大會(APF),伊斯蘭會議組織成員國議會聯盟(UPOCI),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及歐盟聯合議會(UPACPEU)等議會組織的活動。二、第二副議長協調出訪人員所屬的黨團或專門委員會,匯總相關材料至秘書處,由秘書處簽發派遣令。三、總務處根據派遣令從議會獨立預算撥款。
乍設有議會友好小組,但大都為虛設,實際開展工作的小組有查德—法國小組,查德—利比亞小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