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老年書畫研究會

枝江市老年書畫研究會

枝江市老年書畫研究會是枝江歷史上第一個老年書畫組織,由年滿55周歲以上的書畫愛好者自願發起,經民政部門審核批准成立的合法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枝江市老年書畫研究會
  • 成立於:2009年8月10日
  • 針對:老年人
  • 位置:枝江市
研究會簡介,研究會章程,活動剪影,

研究會簡介

枝江市老年書畫研究會成立於2009年8月10日。
主管部門是中共枝江市委老幹部局。研究會的宗旨是繼承和弘揚祖國書畫藝術傳統,團結枝江地區老年書畫藝術朋友,探索研究書畫理論和技法,相互交流,師古創新,促進發展,優質服務。
枝江市老年書畫研究會經民主選舉產生:譚克煥先生為名譽會長,陳國才先生為會長,史光煥先生為常務副會長,周俊女士和斷影晚遙方正亞、王文政、王安龍、吳安年、楊啟福、蔡繼光、田明家先生等為副會長,楊良吉、鄒家喜、馮清平等知名書畫家為顧問。共有會員80餘人。
枝江市老年書畫研究會創建了翰墨緣書畫社、江口吉家大院、文龍景觀園等5個活動基地,不定期組織書畫藝術朋友到活動基地進行創作活動陵享全臭,並常年組織培訓,不斷提高書畫藝術水平。
枝江市老年書畫研究會創辦了《枝江書畫》藝術網站,經常選登會員作品作藝術交流。

研究會章程

總章部分
第一章 總整元則
第一條 枝江市老年書畫研究會,是枝江市老年書畫愛好者自願參加的藝術和學術團體。
第二條 本會由全市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書畫愛好者組成,進行書畫的學習、研究、創作,為繁榮枝江市書畫藝術和霉良戶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自覺遵守國家《憲法》、章淋再各項法律法規。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主管單位中共枝江市委老幹部局的業務指導,自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枝江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枝江市老幹部活動中心。
業務範圍、機構職責、管理制度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不定期組織會員進行書畫藝術研討、講課、創作活動。
(二)有計畫地舉辦書畫展覽,開展公益事業。
(三)組織書畫作品,參加上級組織的書畫展覽。
(四)在有可能的情況下,適當組織會員外出學習、參觀考察。
第三章 會員權力、義務
第七條 本會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本著自願的原則;
(三)具有一定的書、畫藝術創作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參加各項活動;
(五)遵紀守法,道德高尚。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註明年齡、民族、黨派、專長及藝術成果。
(二)經本會會員介紹,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集體參加宜昌市老年書畫研究會,統一發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互通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書面提出申請,說明退會理由,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和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騙店潤、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制;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開會,其決議須到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設汗祝,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一般在60歲左右;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管副會長、工作組長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經費使用合法、真實。實行有效的財務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需設專職工作人員可視工作情況,適當給以補貼。
(3)附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2009年8月10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活動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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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會學員正在聽課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互通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書面提出申請,說明退會理由,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和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制;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開會,其決議須到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一般在60歲左右;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管副會長、工作組長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經費使用合法、真實。實行有效的財務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需設專職工作人員可視工作情況,適當給以補貼。
(3)附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2009年8月10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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