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城管局

枝江市城管局下設四部門

局機關 城管大隊 園林處 環衛處

對枝江市總體城市將分別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枝江市城管局
  • 地點:枝江市
  • 職責:注重辦理質量,提高辦理實效
  • 發布日期:2013年6月27日
枝江市城管局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制度
發布日期:2013-06-27瀏覽次數:字號:[]
第一條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制度,實行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責任科室、承辦單位和具體承辦人的分級負責制,規範辦理程式,注重辦理質量,提高辦理實效。
第二條及時研究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7日內向交辦機構說明情況,經交辦機構同意後退回,不得滯留、延誤和自行轉辦。
第三條承辦單位在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中,應當主動與人大代表聯繫,充分聽取意見,共同研究解決辦法。對重點辦理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邀請人大代表參與研究。
第四條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一)凡有條件解決的問題,應當儘快解決;(二)對應該解決但受條件限制暫時難以解決的問題,應當納入工作計畫,創造條件,逐步解決;(三)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向人大代表說明原因;(四)對屬於職權範圍以外的問題,應當及時向分管領導反映,並向人大代表說明情況。
第五條對重點辦理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局主要領導負責研究辦理,需上級部門協調的,應當及時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或由城管局以外單位協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分管領導、責任科室負責協調辦理工作。各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50日內將書面辦理意見送交責任科室,外單位協辦意見由責任科室收集,答覆意見由責任科室統一擬定。答覆意見應當向人大代表說明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當協辦單位意見不一致時,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第七條在提交答覆之前,分管領導、責任科室及承辦單位應當通過走訪、座談或者其他方式徵求人大代表的意見,提交答覆時,責任科室應當附上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徵詢意見表。
第八條各責任科室應當自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60日內將辦理結果提交局務會,專題研究後由局辦公室在交辦之日起80日內統一答覆交辦機構;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不能按期辦理完畢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向交辦機構和人大代表說明情況,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覆人大代表。
第九條答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時,由辦公室按照統一格式行文,送主要領導簽發,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分別答覆參加聯名的每一位人大代表。對內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併案辦理,並分別答覆人大代表。
第十一條人大代表對辦理結果不滿意需要重新辦理的,承辦單位應虛心聽取人大代表的意見,在三個月內再次辦理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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