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芽椰蒂協定,又稱《井裡汶協定》。1946年11月荷蘭和印度尼西亞在印尼井裡汶附近林芽椰蒂所簽訂的一項協定。1945年8月17日,印度尼西亞宣布獨立並成立了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但是,荷蘭玩弄“和平談判”陰謀,在美、英等帝國主義國家的支持下,捲土重來,遭到了印尼人民的堅決反抗,英國以“調停”為名,迫使印尼於1946年11月和荷蘭在林芽椰蒂草簽了該協定。1947年3月,雙方在雅加達正式簽訂了該協定。協定規定:(1)荷蘭承認印尼共和國政府在爪哇、馬都拉、蘇門答臘的事實上的政權;(2)1949年1月1日前由印尼共和國和荷蘭扶植的“東印度尼西亞聯邦”和“加里曼丹聯邦”合組成立“印度尼西亞合眾國”;(3)荷蘭和“印尼合眾國”合組建立荷蘭—印度尼西亞聯邦,以荷蘭女王為元首;(4)印尼承認外國資本家在印尼的私有財產權。該協定事實上確認了荷蘭占領印尼的合法化。在印尼人民的強烈反對下,簽訂這項協定的印尼沙里爾內閣被迫辭職。荷蘭則在該協定的掩護下,積極進行新的軍事部署。最後,在美國的支持下,於1947年7月,撕毀該協定,對印尼共和國發動了新的侵略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