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耘埜

林耘埜

林耘埜,男,漢族,1958年6月生,大學學歷,中共黨員,1976年12月參加工作。曾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廳長、黨組副書記等職務。

2014年9月30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其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決定逮捕。

2015年2月15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免去林耘埜的省國土資源廳廳長職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耘埜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8年6月
  • 職業:政府官員
  • 性別:男
人物履歷,腐敗受審,

人物履歷

歷任雲南省人事廳人才服務中心副主任,宣威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掛職),雲南省人事廳人才服務中心主任、人力資源開發與培訓處處長、培訓教育處處長,中共文山州委常委、秘書長,中共文山州委常委、組織部長,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
林耘埜
2014年3月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廳長、副書記。
2014年8月5日,林耘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2月15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免去林耘埜的省國土資源廳廳長職務。

腐敗受審

2014年9月30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廳長、黨組副書記林耘埜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決定逮捕。由紅河州公安局執行逮捕。該案由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紅河州人民檢察院管轄,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
2015年5月14日,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庭。檢察機關指控,林耘埜濫用職權導致國家財產損失總計人民幣1.1億餘元;收受賄賂超過2000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耘埜在擔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分管全省礦產資源礦政管理工作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審批轉讓文山州某鎢礦採礦權、違規審批轉讓玉溪市某鉛鋅礦探礦權、違規審批變更玉溪市某鉛鋅礦探礦權勘查礦種為磷礦,導致國家財產損失總計人民幣1.1億餘元。
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林耘埜先後利用擔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分別通過索取、為他人謀取利益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方式,先後多次收受袁加開、李玉峰、李曉明等17人給予的金條、手錶、現金等財物。其中,現金人民幣及按人民幣折算的財物價值總計2196.6458萬元,現金港幣及按港幣折算的財物價值總計79.66283萬元,現金美元總計7萬元。
2015年7月24日,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濫用職權、受賄案公開宣判: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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