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翹銀,男,1957年2月生,中共黨員,中央黨校在職大學學歷。
曾任峽江縣委書記,2010年1月當選吉安市政協副主席(副廳級)。
2014年7月,因涉嫌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4年7月,經江西省檢察院指定管轄,鷹潭市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其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2014年11月,此案已偵查終結,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翹銀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日期:1957年2月
- 職業:公務員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 信仰:共產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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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中共峽江縣委書記等職務;
2010年1月當選吉安市政協副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4月1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江西省吉安市政協副主席林翹銀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7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鷹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吉安市政協原副主席林翹銀(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移送起訴
2014年11月,此案已偵查終結,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一審宣判
2015年6月25日,江西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吉安市原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林翹銀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林翹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9月至2010年10月,林翹銀利用其擔任江西峽江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轉讓、工程承攬、項目運作、房產評估、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總計752.5萬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認為,林翹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林翹銀在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並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