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瑾偽造官印案,此案發生在明朝嘉靖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瑾偽造官印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林瑾
- 出處:《讞獄稿》卷二
案件經過
據《讞獄稿》載:直隸松江府上海縣民林權在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將錢五百文、綿紗五斤托寄到姐夫陸廷芳家中以備購買棺材所用。嘉靖六年九月,其子林瑾用楊木私刻上海縣偽印一顆留藏家中。嘉靖七年二月十四日,林權到陸廷芳家索要前所暫存錢物,陸廷芳賴皮不認。林瑾得知,將事情原由寫成狀詞並用所刻假印蓋上印號,妄稱縣衙準狀責令陸廷芳交還錢物。由老人林榛帶著蓋有假印的狀詞至陸家索取錢物,當場被陸廷芳之弟陸廷桂識出為偽印,即告至縣衙,林瑾害怕官府追究,將假印燒毀。為蒙蔽縣令,林瑾又另刻假印一顆,與前刻那顆“比封相同”。案發之後,林瑾被拘到官,經審訓,官府認定林瑾犯有偽造各衙門印信罪,依律將其判處斬刑,後經會審,查得“本犯始以應取之財誤作極刑之偽,利為人己,害己隨身”,即林瑾向陸廷芳索要其父應得之財物而誤造偽印,實乃無知害己。據此,刑部官員認為林瑾所犯“律固難輕宥,原情實堪憐憫”,奏請免其死罪,皇帝以其行用偽印“僅止一次,未見其有誆財害人之事”,準免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