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頒發《松香產品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頒發《松香產品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1.10.29由林業部, 國家工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頒發《松香產品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林業部, 國家工商局
  • 頒布時間:1991.10.29
  • 實施時間:1991.10.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林業(農林)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區農牧林委,黑龍江省森工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大興安嶺林業公司:
為了加強松香產品運輸管理,經商財政部,林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了《松香產品運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松香產品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森林資源,加強松香產品的運輸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松香產品是指脂松香、聚合松香、歧化松香、歧化松香鉀皂、氫化松香、松香樹脂(包括#136、#138甘油松香樹脂,#210松香改性酚醛樹脂)和松節油。
第三條 從松香產區運輸出省(含自治區、下同)和出口的松香產品,必須辦理出省、出口運輸憑證。松香產品在產區省內流通的,必須辦理省內運輸憑證。
松香產品出省、出口運輸憑證由林業部制定。產區省內流通的運輸憑證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並報林業部備案。
第四條 林業部林產工業辦公室為出省、出口(包括自產區生產收購點直接運到口岸的)松香產品運輸憑證的發放管理單位。
第五條 松香產品出省運輸憑證和加蓋松香運輸專用章的鐵路運輸要車計畫表,由林業部林產工業辦公室委託產區省松香產品管理單位在產區審核發放。被委託單位必須按照林業部下達的調出計畫和調撥通知單辦理髮放工作。
第六條 松香產品出口運輸憑證和加蓋松香運輸專用章的鐵路運輸要車計畫表,由林業部林產工業辦公室委託產區省松香產品管理單位在產區審核發放。被委託單位必須按照林業部下達的出口供貨計畫和出口調撥通知單辦理髮放工作。
第七條 各產區省松香產品管理單位要指派專人負責承辦運輸憑證的發放管理工作,按月對鐵路、公路、航運實際發運出省、出口松香產品分別進行統計,並將運輸憑證第三聯一併上報林業部林產工業辦公室審核檢查。
第八條 松香產區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松香運輸憑證工作加強監督管理。木材檢查站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松香產品運輸憑證的檢查放行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木材檢查站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將其運輸的松香產品扣留:
(一)無松香產品運輸憑證的;
(二)運輸松香產品的品名、等級、數量、運輸起訖點與松香產品運輸憑證規定不符的;
(三)使用過期松香產品運輸憑證的;
(四)使用偽造、倒賣、塗改的松香產品運輸憑證或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檢查的。
木材檢查站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所扣留的松香產品應妥善保管,並發給扣留通知。在扣留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十條 有本辦法第九條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託的單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三)項行為的,處以價款20-30%的罰款,收繳其運輸憑證。但經調查核實需要補辦運輸憑證的,可以允許其在一個月內補辦。
(二)有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行為的,處以超量或不符部分松香產品價款10-15%的罰款。但經調查核實需要對超量或不符部分補辦運輸憑證的,可以允許其在一個月內補辦。
(三)有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行為的,收繳其運輸憑證,沒收所運輸的全部松香產品,並處以價款30-50%的罰款。
(四)對本條(一)、(二)、(三)中的罰款和沒收物品的變價收入,按財政部(86)財預字第228號《罰沒財物和贓款贓物管理辦法》就地上交地方財政。
第十一條 對無證和不按松香產品運輸憑證規定發貨的生產企業,由林業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核減出口和內銷計畫或吊銷松香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除按照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還可責令貨主將所扣留的非法運輸的松香產品運至林業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按出廠價80%的價格收購。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投機倒把的,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處理。
第十四條 核發鬆香產品運輸憑證的人員和木材檢查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依法辦事。對有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木材檢查站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松香產品運輸憑證的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林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範性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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