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管理,提高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技術水平及成果質量,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制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

該《辦法》於2012年2月3日由國家林業局以林資發〔2012〕19號印發。《辦法》共22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林業部關於加強森林資源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林資字〔1988〕297號)和《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林資字〔1989〕327號)予以廢止。

2015年7月8日,為落實國務院有關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國家林業局以林資發〔2015〕93號通知的形式,明確刪除了《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林資發〔2012〕19號)中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即日起,上述規定不再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
  • 作用:規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管理等
  • 印發時間:2012年2月3日
  • 發布機構:國家林業局
  • 印發號:林資發〔2012〕19號
  • 相關檔案:《林業部關於加強森林資源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刪除有關條款,

檔案發布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資發〔201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管理,提高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技術水平及成果質量,我局研究制定了《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管理,提高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技術水平及成果質量,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結合林業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森林資源、生態狀況等領域調查規劃設計及監測評價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單位的資質進行評審。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負責受理申請、核發資質證書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監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監管。
第五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甲級資質分為甲A級、甲B級兩個檔次。資質證書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核發,並加蓋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印章。
第六條 持有甲、乙、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除外)。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持證單位,僅限於本企業施業區範圍內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持有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只能在所在單位或者所在縣內承擔營造林設計與驗收、採伐作業設計與驗收、簡易經營方案編制等直接為林農或者基層林業單位服務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
第七條 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於10年。
(二)註冊資金不低於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於40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於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於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1.國家森林資源清查;
2.國家林業生態建設重點工程檢查驗收;
3.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
4.國家或者省級林業數表編制;
5.國家或者省級的森林災害損失調查評估;
6.國家或者省級野生動物、野生植物調查監測;
7.國家或者省級濕地資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調查監測;
8.國家重點基礎建設項目占用徵收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9.國家或者省級林業專項檢(核)查;
10.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
11.制定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的相關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
第八條 符合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條件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甲A級資質,其他的只能申請甲B級資質: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於20年。
(二)註冊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於80人。
(四)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第七條第(五)款規定的7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第九條 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於5年。
(二)註冊資金不低於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於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於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1.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
2.省級林業生態建設工程檢查驗收;
3.森林分類區劃界定;
4.林業數表編制;
5.野生動物或者野生植物調查監測;
6.濕地資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調查監測;
7.占用徵收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8.國家或者省級重點林業生態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編制;
9.制定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的相關標準。
第十條 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金不低於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於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於10%。
第十一條 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林業(學)相近專業學歷,並從事過林業調查或作業設計工作的人員3人以上。
第十二條 初次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只能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
第十三條 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按要求準備單位資格申請表、單位證明材料、人員證明材料、業績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向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申報,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徵求申請單位所在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林業局直屬(中央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向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申報。
第十四條 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對申報材料審查後,建立技術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對技術人員編號入庫,並進行註冊登記,技術人員只能註冊於一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
第十五條 資質認定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後,定期提請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二)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和有關規定,對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單位的申請進行評審,並簽署意見後提交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
(三)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根據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在國家林業局政府網對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初步認定結果進行公示。無異議的核發相應等級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
(四)對初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取得資質兩年後達到上一級(檔)資質條件的單位,可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出升級(檔)申請。
第十七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實行定期審核制度。定期審核內容主要為持證單位持證期間開展相關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情況,人員、註冊資金變動等情況。
第十八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由國家林業局統一規定樣式;《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組成,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九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或者終止手續:
(一)單位分立或者合併,應當交回原《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並重新申請。
(二)單位名稱或者單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三)因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應當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對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資質認證工作的監督檢查,並根據備案情況對已經核發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不定期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責成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限期糾正。
第二十一條 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應當定期對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的持證單位進行檢查,加強行業自律,凡持證單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原《林業部關於加強森林資源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林資字〔1988〕297號)和《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林資字〔1989〕327號)同時廢止。

刪除有關條款

國家林業局關於刪除《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
林資發〔2015〕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有關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經研究,我局決定刪除《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林資發〔2012〕19號)中第七條第二項“註冊資金不低於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第八條第二項“註冊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第九條第二項“註冊資金不低於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和第十條第一項“註冊資金不低於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即日起,上述規定不再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局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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