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管理機構

林業管理機構,有廣狹兩義。廣義上的林業管理機關指所有具有管理林業職責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務院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以及林業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狹義上的林業管理機構僅指林業主管部門,即國務院林業部和各級地方政府中的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森林法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在林業管理方面的職責是,f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確認林權,核發證書,解決林權爭議;制訂林業長遠規劃;建立護林組織,做好森林保護工作;批准林地的占用和徵用;批准劃定地方自然保護區;負責審核本地區森林年度採伐限額;批准建立木材檢查站等。國務院林業邵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是:負責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組織森林資源清査,指導有關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怡工作,負責林木種苗的檢疫;負責匯總年度森林採伐限額;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和木材運輸證;負責對違反森林法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等。林業公、檢、法機關負責對違反森林法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追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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