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產業聯合會金融分會

林業產業聯合會金融分會

金融分會為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由國內從事林業生產、林業產品加工製造、林業服務產業和從事銀行、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相關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集體、民營、股份制、合資的企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金融分會
  • 外文名:China Forestry Industry Federation Finance Branch
  • 英文名稱縮寫:CFIFFB
  • 分會地址: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
  • 成立時間:2014年12月27日
  • 相關機構: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分會會員,現任領導,工作規則,

發展歷史

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金融分會(英文名China Forestry Industry Federation Finance Branch,簡稱CFIFFB)成立於2014年12月27日,是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由國內從事林業生產、林業產品加工製造、林業服務產業和從事銀行、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相關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集體、民營、股份制、合資的企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本金融分會是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的組成部分,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主要業務由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歸口管理。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林業局。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林業產業聯合會金融分會成立林業產業聯合會金融分會成立

建設宗旨

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的指導下,以“金融促林、金林合作”為主線,以實現金融與林業良性互動、互利共贏為目標,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解讀國家關於行業的政策法規,促進金融與林業的信息交流與共享,搭建林業產業與金融部門的合作平台,提升林業優勢產業、潛力項目與金融投資的對接效率,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金融業與林業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推進林業金融支持體系建設,探索金融服務林業產業新模式做出積極貢獻。

業務範圍

(一)組織專家對行業合作、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普遍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和政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或報告;
(二)接受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的委託,參與和協助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編制建立和健全林業金融支持體系的發展規劃,探索金融促進林業產業發展新模式;
(三)做好林業產業的市場信息調查統計工作,了解林業產業企業的融資需求,適時發布林業產業市場信息,分析林業產業的發展趨勢、優勢產業、潛力項目;
(四)制定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
(五)幫助金融會員單位尋找林業領域的投資機會,向金融會員單位推薦林業產業的優勢產業和潛力項目,滿足金融會員單位的投資需求;
(六)蒐集、研究、分析、提供林業產業金融政策動態、投資信息,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林業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幫助解決林業企業的融資瓶頸;
(七)按照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授權,開展林業產業創新獎的評選表彰工作;
(八)指導、幫助林業產業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升林業企業的引資能力,控制融資風險,增強抗風險能力;
(九)建立林業企業與金融部門的網際網路信息共享平台,促進信息交流。舉辦有關林業產業發展與林業金融支持體系的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項目推介會等以及相關發展論壇、商務考察活動,通過各種渠道促進交流,推進林業融資模式最佳化和金融工具在林業領域的創新套用,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十)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委託的其它業務工作。

分會會員

目前金融分會已經徵集到57名單位會員和10名個人會員,其中中企高達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企港資本集團、中企華商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通財富投資有限公司、江蘇高投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同創偉業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嘉佰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知名投資企業以極大的熱情關注林業產業的發展並加入金融分會。金融分會將繼續在全國範圍內吸納優秀會員,為廣大林業企業和金融機構搭建合作平台,促進雙方的交流合作。

現任領導

名譽理事長:張齊生(中國工程院院士)、宋維明(北京林業大學校長)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23號)和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章程,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分會名稱: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金融分會(以下簡稱分會)。英文名稱:China Forestry Industry Federation Finance Branch,英文名稱縮寫CFIFFB。
第三條 分會性質:分會為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由國內從事林業生產、林業產品加工製造、林業服務產業和從事銀行、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相關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集體、民營、股份制、合資的企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第四條 分會宗旨:在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的指導下,以“金融促林、金林合作”為主線,以實現金融與林業良性互動、互利共贏為目標,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解讀國家關於行業的政策法規,促進金融與林業的信息交流與共享,搭建林業產業與金融部門的合作平台,提升林業優勢產業、潛力項目與金融投資的對接效率,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金融業與林業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推進林業金融支持體系建設,探索金融服務林業產業新模式做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 分會是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的組成部分,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主要業務由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歸口管理。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林業局。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分會地址: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專家對行業合作、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普遍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和政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或報告;
(二)接受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的委託,參與和協助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編制建立和健全林業金融支持體系的發展規劃,探索金融促進林業產業發展新模式;
(三)做好林業產業的市場信息調查統計工作,了解林業產業企業的融資需求,適時發布林業產業市場信息,分析林業產業的發展趨勢、優勢產業、潛力項目;
(四)制定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
(五)幫助金融會員單位尋找林業領域的投資機會,向金融會員單位推薦林業產業的優勢產業和潛力項目,滿足金融會員單位的投資需求;
(六)蒐集、研究、分析、提供林業產業金融政策動態、投資信息,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林業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幫助解決林業企業的融資瓶頸;
(七)按照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授權,開展林業產業創新獎的評選表彰工作;
(八)指導、幫助林業產業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升林業企業的引資能力,控制融資風險,增強抗風險能力;
(九)建立林業企業與金融部門的網際網路信息共享平台,促進信息交流。舉辦有關林業產業發展與林業金融支持體系的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項目推介會等以及相關發展論壇、商務考察活動,通過各種渠道促進交流,推進林業融資模式最佳化和金融工具在林業領域的創新套用,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十)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委託的其它業務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分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構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分會工作規則;
(二)有自願加入分會的意願;
(三)在分會業務範圍內及全國各行政區域具有一定影響;
(四)能夠自覺履行分會工作規則規定的會員義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三)由分會理事會或業務主管單位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分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分會工作規則,執行分會決議,維護分會合法權益;
(二)完成分會交辦的工作;
(三)關心和支持分會工作,向分會反映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提供相關信息;
(四)按規定、按年度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且不參加分會任何活動,分會理事會有權暫時停止其會員資格;會員若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將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工作規則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和罷免分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表決通過分會終止事宜;
(五)表決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最高權力機構下,分會設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休會期間領導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和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查和決定分會的重大工作計畫;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
(九)領導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長辦公會提議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應就其常務理事會書面通知的會議事項發表書面意見,常務理事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十五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分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由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分會理事長單位協商後產生建議人選,經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正式產生,報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備案。分會理事長負責分會的全面工作,副理事長協助開展工作。分會理事長不能正常領導分會工作時,應當指定一名副理事長具體負責。
第二十七條 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條 分會理事長由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分會理事長單位協商,從理事長單位產生。理事長為分會法定代表人。
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聘任或解聘分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 分會設立秘書處,內設辦公室、會員與科技服務部、信息與市場開發部、宣傳與外聯部,具體負責日常業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 分會聘請在全國林業產業和金融業界有資深影響的同志擔任名譽理事長、顧問。
第三十三條 分會設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根據常務理事會授權處理分會日常工作。理事長辦公會一般由需要參加的副理事長出席;理事長也可以委託副理事長就單項工作代表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辦公會。
第三十四條 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請理事長決定聘任或解聘;
(四)擬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聘用方案,提請理事長決定聘任或解聘;
(五)分會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方式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 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分會不設專門的財會人員,籌集的經費納入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專門賬戶。分會經費由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授權分會管理,實行專款專用,財務支出接受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規則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分會工作規則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分會修改的工作規則,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分會的註銷,須由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理事會決定,由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分會註銷後,由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處理善後事宜,其剩餘資產由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與分會理事長單位協商處置。由分會理事長單位投入形成的資產歸投入者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工作規則經 2014年12月27日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金融分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工作規則由分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工作規則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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