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實際上就是對流轉的林地經營權進行確權,為林地流轉受讓方實現林權抵押、林木採伐和其他行政審批等事項提供權益證明。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發放林地經營權流轉證,作為林地流轉受讓方抵押林權、採伐林木和其他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權益證明,在保護林農切身利益不受損害的同時,消除林業生產經營者的後顧之憂。
龍泉的具體做法是,將林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給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頒發《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在其中註明承包權利人,而林地承包權仍由林農掌握。這是龍泉市為解決林權流轉受讓方的權證辦理而獨創的,實行這個制度有利於受讓方放心投入、安心經營,也有利於擴大林權抵押貸款,促進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