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林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高縣林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林地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林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四川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關於深入推進農村改革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的意見》《四川省林業廳中共四川省委農工委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銀監會四川監管局關於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改革試點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縣行政區域內的林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發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地經營權流轉是指集體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林地的承包經營權人,以契約約定的方式,將其對集體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全部或部分流轉讓給第三方的行為。林地經營權流轉後,原權利人所有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發生變更。
第四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範圍內,林地經營權流轉證是證明林地流轉關係和權益的有效憑證。是農村集體和個人依法承包經營的集體商品林地和公益林中的油樟、竹林林地,以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在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現場勘界、張榜公示和縣林業局登記造冊後,縣人民政府向流入方發放的證書。是證明林地流轉關係和權益的有效憑證,是流入方依法開展林地經營、申請林木採伐、辦理抵押貸款、參加森林保險和其他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權益證明。
第五條 縣政府是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發證機關,縣林業局是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的登記機關,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範圍內的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發證職責。
第六條 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合法有序開展林地流轉。
第七條 林地經營權流轉登記應當以宗地為單位申請,累計流轉面積50畝以上。宗地是指流轉林地四至界限封閉的地塊。
第八條 林地經營權流轉證有效期根據流轉契約期限確定,最長不能超過法定林地承包剩餘期限;林地承包經營權再次流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該林地承包經營的剩餘期限。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不予登記:
(一)流出方未依法取得林權證;
(二)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糾紛;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流轉契約;
(四)林權已抵押未抵押權利人同意的;
(五)林權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者凍結;
(六)屬於生態公益林(油樟和竹林除外);
(七)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第十條 林地經營權流轉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由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的相關權利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縣林業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告知。
(三)公示。縣林業局受理後,對受理的林地經營權流轉相關情況在林地所在地組或村公示,公示期為7天。
(四)審核。縣林業局對受理的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五)登記。公示期滿經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由縣林業局造冊登記,縣政府核發《林地經營權流轉證》。
第十一條 申請林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的,應當由流轉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縣林業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及勘驗表;
(二)流轉雙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流轉契約原件;
(四)申請登記宗地林權證原件;
(五)申請登記的宗地附圖及基本信息;
(六)申請登記宗地公示情況證明;
(七)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流轉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需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字同意。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內,有關利害關係人對登記申請提出書面異議,經登記機關調查核實,異議主張確實成立且合法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對不予登記的申請,登記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四條 對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且經公示後無異議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30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報縣人民政府發證。
第十五條 林地經營權發生變更的,林地經營權權利人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林地被依法徵用、占用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經營權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發證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註銷。
第十七條 權利人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變更或者註銷時,除需要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林地經營權流轉證》;
(二)林地經營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檔案。
第十八條 登記機關在記載林地經營權流轉登記時,應同時在林地流出方原林權證上註記該宗地的流轉期限等《林地經營權流轉證》信息,並對原林權證的林權抵押、林木採伐等許可權進行依法限制。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經發證機關調查,證明申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手段獲得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登記的,收回林地經營權流轉證或者公告作廢,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公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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