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口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地點:林口縣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工作職能,內設機構,

工作職能

二、負責監測全縣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交通運輸協調和航空航線的培育。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定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家、省和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縣本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全縣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定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定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承擔全縣水庫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
七、承擔組織編制全縣主體功能區實施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定振興老工業基地、煤電化基地、區域協調發展、促進各經濟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區域經濟發展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定縣級戰略物資儲備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和食糖等儲備。
九、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提出全縣社會事業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教育、衛生、文化、民政等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定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縣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定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依據法律法規組織開展節能監察,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定全縣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相關工作。
十一、起草涉及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政策、規定草案;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
十二、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縣國防動員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三、擬定全縣能源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制定全縣中長期煤炭、電力、新能源等能源規劃,負責能源規劃與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其它行業規劃的銜接平衡;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業管理;負責能源行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重大示範工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監管能源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保障,負責能源預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物價工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我縣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深化價格改革,建立和完善價格形式機制;擬定全縣價格調控目標,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區域內經濟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十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研究擬定地方價格管理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細則 複議和裁決價格申訴案件。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和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做好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審核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收費標準;發放審驗《收費許可證》,審批縣管經營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組織全縣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組織全縣農產品工業品和主要服務項目的成本調查。負責全縣價格鑑定、價格認證、價格諮詢工作。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綜合計畫股、社會發展股、價管股(對外掛林口縣價格認證中心牌子)、縣物價監督檢查辦公室(對外掛林口縣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牌子)、縣政府大項目辦公室、縣政府移民辦、縣能源辦、國家經濟動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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