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簡稱衛計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章。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生改革與發展規劃、總體目標和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生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口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
- 類型:計畫生育局
- 地區:林口縣
- 職能:落實關於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
基本信息,機構職責,
基本信息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制定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具體規定、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指導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執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社會經濟政策,綜合協調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推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綜合治理。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章。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生改革與發展規劃、總體目標和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生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綜合防控與干預,制定全縣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醫療應急處置,向上級部門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交流工作。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關於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組織推進全縣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執行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負責實施國家及省的生育政策,組織落實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全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縣重點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
(十二)指導鄉鎮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三)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交流與合作,承擔全縣衛生援外醫療工作。
(十四)指導制定全縣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促進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組織開展中醫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組織開展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師承教育。組織開展中醫藥科技項目的實施及成果推廣套用。
(十五)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縣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綜合防控與干預,制定全縣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醫療應急處置,向上級部門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交流工作。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關於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組織推進全縣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執行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負責實施國家及省的生育政策,組織落實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全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縣重點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
(十二)指導鄉鎮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三)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交流與合作,承擔全縣衛生援外醫療工作。
(十四)指導制定全縣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促進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組織開展中醫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組織開展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師承教育。組織開展中醫藥科技項目的實施及成果推廣套用。
(十五)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縣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