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元甫

林元甫(1445-1508)原名普長,字元甫,後改字秉仁,號豫齋。福建莆田人。明成化十一年進士。弘治中累遷為都給事中,諫止汪直、王越謀復起用,官至右副都御史巡撫雲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元甫
  • 出生日期:1445年
  • 逝世日期:1508年
  • 籍貫:福建莆田
家世,生平,

家世

莆田縣城內後塘巷(今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鎮海街道梅峰社區後塘巷)人。林蘊後裔,曾祖林原真,祖父林宏泰,父林哲甫(字良弼),母黃氏,娶陳氏,弟林哲甫,子林有孚,孫林仰成,侄林有祿,從侄林有年。明代書法家。

生平

正統十年(1445)六月十二日生,行一。成化十年(1474)福建鄉試黃乾亨榜第67名舉人,禮部會試第36名,成化十一年(1475)謝遷榜三甲第163名進士。長身美髯,眉目朗秀,襟度闊大。四月授工科給事中,成化十五年(1479)上言分進士科為五甲、四甲。五甲皆授以學職,以盡天下之才,重師儒之任。時已受詔為副使,冊封占城,以建言忤旨,罷不遣。後遣他使,有海禍,或以罪戍邊,人謂元甫有天幸。久之,調外任,尋以母憂免。服闋,有為地者,改南京禮科,復憂去。
弘治中,仍署禮科。弘治四年(1491)七月擢禮科都給事中。十月,上言:各處鄉試所請考試,多不得人,致去取悉,從之。弘治五年(1492)請定國本,攬朝網,卻土魯番獅子之獻。時議復用汪直、王越,元甫諫止曰:“二人投之未遠,可復用耶?”弘治六年(1493)七月遷山東布政司左參政。齊魯旱甚,所司議多斂額外以備賑。其曰:“與其多取以賑之,孰若寡取以安之”。德王葬其妃,大拓塋域,廢民田為之。其曰:“有制”。王再三令諭之,又面諭之,終不可,乃易人董之。弘治十一年(1498)十月遷雲南右布政使,十二年(1499)九月轉陝西左布政使。虜酋火篩寇邊,饋餉繁重,元甫隨宜調度,軍興無乏。
弘治十四年(1502)升右副都御史,巡撫四川。蜀寇作,設策平之,有銀幣賜。松潘不靖,劫殺防禦官。元甫督捕遇當,而渠醜未獲,言者謂元甫緩賊,弘治十七年(1504)二月從兵部議處乃與貴州巡撫兩易之。貴撫至,市夷兒斷首抵賊為功,為言者所彈,始明元甫之不欺。孝宗悟,弘治十八年(1505)四月調任巡撫雲南,將收而入之。正德元年(1506)以疾告歸,太宰馬文升奏留之,三疏乃許,正德三年(1508)三月卒,賜祭葬如例。後入祀莆田鄉賢祠。歷官三十餘年,家無厚貲,平居惇行孝友,未嘗啟口及人過失,僚友嘗被誣,以身家保之,竟亦不使之知也,蓋一時“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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