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球項目教練員管理辦法

《板球項目教練員管理辦法》是為了促進板球項目健康有序發展,規範板球教練員管理工作,加強板球教練員隊伍建設,提高板球教練員業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教練員崗位培訓管理暫行辦法》(體規字〔2019〕1 號)等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體育總局小球中心印發《板球項目教練員管理辦法(試行)》,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板球項目教練員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體育總局小球中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體育總局小球中心關於印發《板球項目教練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有關單位:
為提高板球運動競技水平,規範板球項目教練員管理工作,加強板球教練員隊伍建設,提高板球教練員業務水平,經廣泛徵求相關專家意見和建議,體育總局小球中心編制了《板球項目教練員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體育總局小球中心
2024年6月7日

內容全文

小球中心板球項目教練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板球項目健康有序發展,規範板球教練員管理工作,加強板球教練員隊伍建設,提高板球教練員業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教練員崗位培訓管理暫行辦法》(體規字〔2019〕1 號)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全國體育系統內外從事板球教學和培訓、訓練和參賽指導、運動員培養、大眾健身指導等工作的各級各類教練員,包括但不限於:
(一)國家隊教練員;
(二)地方體育部門、地方板球運動協會等所屬的運動隊在職或聘用的教練員;
(三)全國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在職或聘用的教練員;
(四)參加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和國家體育總局小球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小球中心”)主辦的板球賽事活動的參賽單位教練員;
(五)全國各地開展板球項目的體育部門、板球運動協會、各類學校、俱樂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教練員;
(六)其他在中國大陸從事板球相關工作的教練員。
第三條 小球中心負責全國板球教練員相關的政策制定、組織管理、培訓、考核、認證、註冊、選聘、選派、獎勵和處罰等工作。
第四條 小球中心認證的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分為四個級別,由低到高分別是D級、C級、B級和A級。
第五條 板球教練員管理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分級分類認證”的原則。
第六條 地方體育部門或板球運動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屬地的板球教練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教練員工作委員會
第七條 小球中心成立教練員工作委員會。教練員工作委員會在小球中心的領導下,開展全國板球教練員相關工作,加強板球教練員隊伍建設,提高板球教練員業務水平。
第八條 教練員工作委員會由主任 1 人、副主任和成員若干組成,其中主任、副主任組成教練員工作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教練員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小球中心專職人員和具備C級以上(含)技術等級的教練員組成,年齡在 60 周歲以下。小球中心專職人員在教練員工作委員會成員任職人數不超過教練員工作委員會成員總數的 1/5。每屆教練員工作委員會任期 4 年。
第九條 教練員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各省級體育部門或省級板球運動協會推薦、上一屆教練員工作委員會或小球中心相關部門提名,經小球中心審核通過後產生。
教練員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小球中心提名推薦候選人,由教練員工作委員會成員無記名投票,2/3 以上表決同意後通過,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教練員工作委員會負責協助小球中心制定板球教練員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組織教練員學習、培訓、考核、認證、註冊;對選聘國家隊教練員、選派教練員參加國際組織培訓以及對教練員的獎勵與處罰提出具體意見;組織修訂與完善板球教練員等級標準、培訓大綱和教材、考核辦法及試題庫;對教練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評價;維護教練員權利並監督教練員履行義務等。
第十一條 地方體育部門、地方板球運動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區、本系統板球教練員的具體情況和板球項目發展需要,成立教練員工作委員會。
第三章 教練員的培訓、考核和認證
第十二條 小球中心板球教練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應遵照小球中心頒布的《板球項目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不限國籍),熱愛板球事業,身體健康;
(二)具有板球參與經歷或其他項目運動經歷,具有組織、指導板球運動訓練和競賽的能力,能夠完成板球相應教學任務;
(三)具有良好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維護社會公序良俗,遵守板球規則和競賽規程,尊重板球精神,嚴守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D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
(一)報名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板球學習或運動訓練經歷不少於1年;
2、具有體育類中等專業學校(含)以上學歷;
3、具有符合體育總局《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規定所授予的板球或其他體育項目三級(含)以上運動員技術等級;
4、曾入選國家板球集訓隊、省級體育部門或省級板球運動協會組建的省級板球集訓隊的運動員;
5、具有教師資格證書(體育類);
6、從事板球教學工作不少於6個月,或從事板球相關工作不少於1年;
7、曾作為板球教練員參加過小球中心認證的C2(含)以上級別或同級別板球賽事活動;
8、獲得國際板球理事會或亞洲板球理事會零級(Level-0)(含)以上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的;
(二)參加小球中心主辦或授權舉辦的全國D級板球教練員培訓並考核通過,可以獲得D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十五條 C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
(一)報名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獲得D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不少於1年;
2、從事板球教學工作不少於1年;
3、曾作為板球教練員參加過小球中心認證的C2(含)以上級別或同級別板球賽事活動至少1次;
(二)參加小球中心主辦或授權舉辦的全國C級板球教練員培訓並考核通過,可以獲得C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十六條 B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
(一)報名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獲得C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不少於2年;
2、從事板球教練員工作不少於3年;
3、曾作為板球教練員小球中心認證的B(含)以上級
別或同級別板球賽事活動至少3次;
(二)參加小球中心主辦或授權舉辦的全國B級板球教練員培訓並考核通過,可以獲得B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十七條 A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
(一)報名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年齡在60周歲以下;
2、獲得B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不少於2年;
3、從事板球教練員工作不少於5年;
4、曾作為板球教練員獲得以下成績之一:
(1)小球中心認證的A3、B1、B2級別板球賽事最高組別的前四名;
(3)小球中心認證的A1、A2級別板球賽事最高組別的前八名;
(二)參加小球中心主辦或授權舉辦的全國A級板球教練員培訓並考核通過,可以獲得A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十八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直接報名參加C級板球教練員的培訓和考核:
1、曾入選國家板球集訓隊的運動員;
2、具有符合體育總局《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規定所授予的板球項目一級(含)以上運動員技術等級;
第十九條 獲得國際板球理事會或亞洲板球理事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的,可以向小球中心申請免試認證:
(一)獲得一級(Level-1)教練員技術等級的,可以申請免試認證C級板球教練員;
(二)獲得二級(Level-2)教練員技術等級的,可以申請免試認證B級板球教練員;
(三)獲得三級(Level-3)教練員技術等級的,可以申請免試認證A級板球教練員;
第二十條 小球中心板球教練員的講師技術等級分為講師和高級講師;
小球中心定期組織全國板球教練員講師培訓班和全國板球教練員高級講師培訓班,參加培訓並考核通過的,可以由小球中心分別認證為板球教練員講師和板球教練員高級講師;
(一)申請板球教練員講師技術等級認證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國際板球理事會或亞洲板球理事會二級(Level-2)(含)以上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的;
2、獲得國際板球理事會或亞洲板球理事會一級(Level-1)(含)以上教練員講師技術等級認證的;
3、獲得小球中心B級(含)以上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的;
(二)申請板球教練員高級講師技術等級認證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國際板球理事會或亞洲板球理事會三級(Level-3)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的;
2、獲得國際板球理事會或亞洲板球理事會二級(Level-2)(含)以上教練員講師技術等級認證的;
3、獲得小球中心A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的。
第二十一條 獲得小球中心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的教練員,可以確認為在體育總局體育教練員崗位培訓板球項目各級教練員專項技能考核合格,具體對應如下:
(一)D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對應初級教練員專項技能考核合格;
(二)C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對應中級教練員專項技能考核合格;
(三)B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對應高級教練員專項技能考核合格;
(四)A級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認證對應國家級教練員專項技能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 小球中心定期組織獲得技術等級認證的板球教練員開展繼續教育或覆核考試。
第二十三條 小球中心認證的教練員技術等級證書由小球中心統一制證。
第二十四條 小球中心負責選派國內優秀板球教練員參加國際組織舉辦的培訓:
(一)按照“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進行;
(二)被選派的板球教練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1、中國國籍,年齡在18周歲至60周歲之間,身體健康;
2、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志於長期參與中國板球事業發展;
3、符合國際組織對技術等級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4、具有良好的英語能力,能夠獨立完成英語學習任
務;
5、具有豐富的板球執教或運動經驗;
6、所在單位同意;
(三)曾擔任國家板球集訓隊教練員者優先,曾入選國家板球集訓隊運動員優先;
(四)基本選派流程包括:
1、由小球中心公開發布通知並接受報名;
2、由教練員工作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根據報名情況推薦人選;
3、經小球中心審核、批准後公示;
4、由小球中心正式選派參加國際組織的培訓。
第四章 教練員的註冊和年審
第二十五條 獲得小球中心板球教練員技術等級的教練員,經本人確認並由小球中心審核通過,即可註冊成為小球中心板球教練員,納入小球中心板球教練員註冊信息庫。
第二十六條 小球中心負責在中國大陸的外籍和港澳台板球教練員的註冊,申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際板球理事會或亞洲板球理事會認證的教練員技術等級;
(二)無興奮劑違規、無其他板球組織處罰記錄及無違法記錄;
(三)須持有我國簽發的有效工作簽證和有效居留證及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小球中心建立板球教練員註冊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小球中心每年對已註冊的板球教練員進行1次年審,年審時間在每年12月31日至1月31日之間。
第二十九條 板球教練員有下列情節者,暫停年審一次,失去教練員認證資格:
(一)在年審以往1年內,受到小球中心或賽事組委會的處罰;
(二)在年審以往1年內,嚴重違反賽風賽紀或有興奮劑違規行為;
(三)在年審以往的1年內,無正當理由未接受國家板球集訓隊選調或未參加小球中心指定的板球推廣活動;
(四)在年審以往的2年內,無板球教練工作經歷或未
參加小球中心組織的板球教練員繼續教育培訓並通過覆核考試。
第三十條 教練員連續2年未年審,其等級自動取消,教練員證書失效。
第五章 教練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在小球中心註冊的板球教練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板球比賽中,由小球中心選聘為中國板球隊擔任教練員並享受相應待遇;
(二)在小球中心組織的國家集訓隊、國家青少年集訓隊的集訓、訓練營、參賽、選材、普及推廣等活動中,可由小球中心選聘為國家集訓隊、國家青少年集訓隊擔任教練員並享受相應待遇;
(三)在體育總局、小球中心主辦或認證的板球比賽中擔任參賽隊伍教練員;
(四)在國際組織舉辦的教練員培訓中,可由小球中心選派參加;
(五)在小球中心主辦或授權舉辦的教練員培訓中報名參訓,或經小球中心認證後擔任講師;
(六)在小球中心主辦或認證的板球普及推廣活動中擔任指導教練員;
(七)可在小球中心板球項目教練員工作委員會任職;
(八)在各級各類板球培訓、教學、訓練機構擔任教練員;
(九)享有由小球中心提供的各類培訓、報名、推薦、選拔或使用的機會。
(十)監督教練員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十一)對於教練隊伍中的不良現象進行檢舉;
(十二)對於受到的處罰進行申訴。
第三十二條 在小球中心註冊的板球教練員需要履行以下義務:
(一)堅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廉潔自律,盡職盡責;
(二)遵守板球規則和競賽規程,尊重板球精神,嚴守底線,嚴格遵守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相關規定;
(三)積極參加板球教學、訓練與競賽工作,周密計畫,認真完成;
(四)努力鑽研國內外先進板球運動教學和訓練理論、方法、手段,注重積累經驗、總結提高,不斷提升板球專項技能水平和執教水平;
(五)積極參加板球教練員培訓活動,定期進行板球教練員繼續教育和覆核考試;
(六)積極參與各類板球普及推廣活動,積極承擔板球項目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增加板球項目人口、提升板球項目影響力;
(七)積極參與板球教練員隊伍建設,團結協作,促進教練員隊伍的整體工作水平提高;
(八)積極承擔並認真完成國家集訓隊、省級集訓隊安排的教學和訓練任務;
(九)主動配合針對板球教練員進行的各類調研、評審等工作;
(十)按規定完成板球教練員年審註冊。
第六章 教練員的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小球中心將根據教練員工作成績和表現給予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小球中心定期舉辦優秀教練員評選活動,並視客觀條件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教練員發生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小球中心頒布的《板球項目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試行)》等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小球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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