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各級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備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四)加強地質災害預防與治理工作,強化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管理,落實地質災害調查、監測與防治措施,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
主要職責
松桃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研究和參與制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方針政策。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測繪行業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全縣行政區域內,國土整治和礦山秩序治理整頓工作,依法保護土地使用權人、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使用權、礦權權屬和地質災害責任糾紛,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四)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和“四荒”地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管理和組織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主管全縣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與土地證書查驗等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
(六)貫徹執行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作價出資、管理和政府收購等有關政策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組織和指導土地交易市場主導基價、標定地價評測,組織開展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土地評估結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統一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建立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
(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採礦權登記發證的審查上報工作、採礦權轉讓審核上報工作;監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實施;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礦產運銷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察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八)負責全縣地質勘查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管理辦法;負責地質勘查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的審查;組織制定並發布地質勘查工作指南,指導礦業權評估,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監管工作。
(九)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設計審查工作。
(十)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和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預案;組織地質災害、地下水的監測預報和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參與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取水許可審核;監督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和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管理礦泉水、地熱水的評價、鑑定;審核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地質災害治理的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負責地質遺蹟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管理工作的與針、政策和法規,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工作,負責工程測量、房地產測繪及其他測繪的行業管理、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初審和覆核工作,管理測繪成果及測繪成果目錄(副本)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的審檢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收繳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的各項規費、價款。
(十三)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領導和管理全縣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工作,負責本級管理的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調動、交流、監督、政治審查、工資審核、獎懲、退休審批等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松桃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事項的督辦、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圖書資料、檔案管理、保密工作、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安全保衛和接待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目標管理工作,承辦局屬單位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和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幹部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礦產等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優秀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及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負責系統內人員出國審查工作,擬定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指導金縣國土資源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
(三)財務股。
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計畫;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財務會計制度,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工作,對直屬單位的財務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全局及鄉鎮所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負責依法徵收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徵收管理;負責縣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一局屬事業單位職工的公積金、醫療費、養老保險、工資等的管理。
(四)用地管理股。
貫徹執行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徵用、劃撥和出讓的統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農用地轉用、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徵用事宜;負責全縣地產行業管理和指導金縣地產開發經營交易管理,承辦土地有償使用、地產市場和政府壟斷土地市場的工作,建立並規範土地市場及其交易行為;負責企業改制中土地處置形式的確定與管理;負責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參與檢查、指導城鎮住宅、小城鎮建設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制定多途經安置失地農民方案。
(五)地籍管理股。
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和地政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城鄉地籍、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建立日常地籍管理制度和土地動態監測體系;負責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的處置和權屬變更工作,確保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審核土地登記機構的資質;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
(六)測繪管理股(縣測繪管理辦公室)。
編制全縣測繪項目計畫;組織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審核測繪技術規定;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審核測繪單位、測繪人員資格;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市場;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及其保密的監督檢查工作;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在本轄區的測繪事項;管理和保護測繪標誌。
(七)礦權管理股。
貫徹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地質勘查資格認定、地質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工作;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管理並組織實施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和地質勘查基金項目;根據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授權,審核對外使用勘查區塊,審定評估機構探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探礦權價款的評估結果;管理探礦權市場,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審批登記工作;認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審查結果;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根據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授權,審核評估機構採礦權價款的評估結果;管理採礦權市場和礦產品的運銷。
(八)資源環境股。
擬定和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和規範;管理礦床工業指標及礦產資源評審工作,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承擔礦產資源信息系統、地質資料的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認定、登記、統計和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的審查工作;參與審查開辦礦山企業立項報告;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負責地質環境及其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參與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取水許可審核,管理礦泉水、地熱水的技術鑑定工作;組織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指導地質遺蹟 的保護工作。
(九)法規監察股。
監督檢查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和礦產資源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市場交易以及地質勘查與採礦權審批發證、礦業權轉移、礦產品運銷等行為的監督監察;組織查處違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依據授權對違法行為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理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工作中違法行為的舉報;參與調處土地、採礦權權屬糾紛。
組織草擬全縣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研究和草擬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負責局發檔案的涉法審核工作;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論證工作;辦理行政複議和應訴事宜,負責國土資源信訪案件的立案、查處工作。
(十)規劃股。
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縣直各行業主管部門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土地開發、復墾和整理工作;負責土地、礦產、測繪綜合統計工作。
縣紀委派駐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縣監察局派駐縣國土資源局監察室。設紀檢組組長1名,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所需行政編制從縣國土資源局總行政編制中調劑解決。
松桃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10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