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嫩平原地震聯防協作區章程》是松嫩平原地震聯防協作區會議在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嫩平原地震聯防協作區章程
- 發布時間:2013年6月2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松嫩平原及周邊地區震情監視和防震減災工作交流,經黑吉兩省相關地震部門協商,共同組織成立松嫩平原地震聯防協作區(簡稱聯防區)。
第二條 聯防區會議(簡稱聯防會)是聯防區防震減災職能部門按照地震地質構造活動特點,打破行政區劃,為聯防區廣大地震工作者建立的地震學術與工作交流平台,是自發組織的地震業務性活動組織,以自願參加為原則並承擔相應義務。
聯防會接受上級地震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 聯防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防震減災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聯防區震情跟蹤和會商,積極開展防震減災工作信息交流,為推進聯防區防震減災工作的發展,促進當地經濟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服務。
第二章 聯防區的組織形式
第四條 組織形式:聯防區是以松嫩平原區域內相關地震機構為成員單位、以合作夥伴形式成立的協作組織,不單獨設立獨立法人,不涉及隸屬關係、產權關係、管理體制。為便於工作開展,設輪值主席、秘書處和聯絡員。
(一)輪值主席:輪值主席由負責主辦聯防會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輪流擔任,負責本年度聯防區有關活動的籌備與承辦。
(二)秘書處:由輪值單位辦公室兼任。負責日常工作,與各成員單位聯絡員保持密切聯繫,配合輪值主席工作。
(三)聯絡員: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與秘書處日常聯繫,負責各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往來。
第五條 聯防區成員單位組成:
(一)發起單位:哈爾濱市地震局、長春市地震局、大慶市地震局、綏化市地震局、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運行部、吉林油田有限責任公司抗震辦。
(二)新加入單位:黑河市地震局、伊春市地震局、吉林市地震局、齊齊哈爾市地震局、佳木斯市地震局。
第三章 聯防會
第六條 聯防區內現有成員單位輪值期為一屆,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全體會議由各成員單位輪流主辦(順序見附表)。負責主辦聯防會的地震部門應積極籌備,主動安排好本次聯防會的各項活動。
第七條 聯防會內容主要是進行震情會商、學術交流、工作交流,研究防震減災對策。根據震情需要,聯防會全體會議內容可適時進行調整,但重大調整內容須經成員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後確定。
第八條 召開全體會議,主辦單位應提前15天以上通知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要根據主辦單位通知要求,認真準備會議材料,按時參加聯防會。
第九條 召開全體會議,主辦單位要對全體會議震情會商、工作交流等情況及時進行歸納總結,並通過討論形成會議紀要,印發各參會單位,會議結束時將聯防會有關事項移交下次主辦單位。
第四章 聯防區主要任務
第十條 為加強地震信息交流,在聯防區建立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相互協作、共同發展的地震信息協作網路。聯防區成員單位平時可通過電話、電子信箱、網路和簡報等方式,開展經常性的地震信息和工作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 加強聯防區防震減災工作與學術、信息交流,充分發揮各地優勢,相互學習,取長補短,不斷提高各成員單位的地震業務水平,為各地及時掌握震情動態,切實做好監測預報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聯防區各成員單位應加強與轄區內專業地震台的聯絡工作,把其所屬監測項目同當地群測群防觀測項目結合起來,形成具有聯防特色的專群結合地震觀測網,提高聯防區地震監測能力和預測預報水平。
第十三條 當聯防區內發生突發性地震事件後,如事件發生地地震部門根據需要提出支援請求時,各成員單位應積極參加支援活動。
第五章 成員單位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各成員單位的權利:
(一)有參加本聯防區各項活動的權利;
(二)有對本聯防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各成員單位的義務:
(一)有遵守本章程,按期承擔承辦會議任務,履行職責的義務;
(二)有完成會議確定應承擔的工作任務的義務;
(三)有向各成員單位提供地震信息的義務,達到信息共享。
(四)有向各成員單位分享學習先進技術、方法的義務。
第六章 聯防會經費
第十六條 聯防會經費由各成員單位共同負擔,各成員單位按規定標準交納會議費(會議費標準由聯防區成員單位研究確定),主辦單位視財力給予補助;各成員單位參會人員交通費由各參加單位自理。
第十七條 聯防會上的其他活動經費,包括會議考察費、資料費等,由聯防會主辦單位承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成員單位的加入和退出:
(一)加入:若松嫩平原內其他地震部門(非成員單位)要求加入聯防區,需向聯防區提出申請,經聯防區全體會議表決同意後,方可正式加入聯防區。
(二)若成員單位因故不能參加本次聯防會,應事先向主辦單位請假;如果連續兩年以上無故不參加聯防會全體會議,視為自動退出聯防區。
第十九條 若主辦單位因故不能按期組織召開聯防會,應事先與下年度輪值主席協商,並說明情況,可與下年度主辦單位輪換。
第二十條 本章程已經2013年6月26日第四屆四次聯防區成員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即日起正式生效,原《章程》同時廢止。對本章程中的未盡事宜,由聯防會議負責解釋。
聯防會印章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