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領導
副市長:李繼東、韓良、梁弘、王浩、邢樹君、劉家偉、劉利、
吳躍岩(提名為松原市副市長人選)
秘書長:劉文占
(參考資料)
組成部門
市政府組成部門
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松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松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松原市教育局
松原市科學技術局
松原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松原市公安局
松原市民政局
松原市司法局
松原市財政局
松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松原市國土資源局
松原市環保局
松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松原市公用事業局
松原市交通運輸局
松原市林業局
松原市水利局
松原市商務局
松原市審計局
松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松原市糧食局
松原市經濟技術合作局
松原市法制辦公室
松原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松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松原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松原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松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松原市農業委員會
松原市旅遊局
松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政府直屬機構
松原市政府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松原市檔案局(館)
松原市政府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松原市供銷合作社
松原市地震局
松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松原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松原市規劃局
松原市城市開發建設管理辦公室
松原市哈達山水利樞紐工程管理局
松原市油區教育處
松原市特色農產品產業化創新研發中心
松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
松原廣播電視台
其他部門
松原市國家稅務局
松原市地方稅務局
松原市水文資源勘測局
松原市社會保險事業局
松原市沿江開發建設公司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政府職能,積極推進行政管理創新,實現科學民主決策,建設開拓創新的學習型政府,以人為本的服務型政府,務實高效的實幹型政府,行為規範的法治型政府,勤政廉潔的清廉型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市政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和省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受市政府統一領導,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積極推進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加快推進政務公開和電子政務,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辦主任和各局局長。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緊急突發事件,召開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處理。
第八條 副市長按職責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市長外出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條 秘書長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協助市長分管有關方面的工作。
市長助理協助市長或副市長處理分管工作。
副秘書長在秘書長領導下,協助分管市長工作。
第十一條 市政府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審計局在市政府和省審計廳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 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方針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地方財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強政府信用建設,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規章,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減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建立社情民意反應制度、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社會聽證制度以及決策責任制度,充分發揮決策智力支撐體系作用,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及決算草案、城市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建設項目、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等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需報請市委決定,或依法需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一定形式,充分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各部門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全市整體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的論證評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在決策前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涉及縣(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市政府及各部門應建立反應靈敏、科學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反饋和最佳化完善。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要精簡程式,公開透明,規範操作。涉及幾個部門的許可事項,應由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市政府及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開。建立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及時、準確、充分。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由市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必要時可徵求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組)的意見,並在有關媒體、網站發布,解釋工作由市法制辦負責。
第二十五條 堅決貫徹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積極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主體公告制、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堅持行政執法檢查,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依法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協通報重要工作情況,徵詢意見;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層級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制度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縣(區)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實行信訪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及時處理分管工作的上訪問題。
第三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提倡開展人民民眾建議徵集活動。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根據省政府部署和市本級《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年度重點工作及目標責任制,確定需要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發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各縣(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三十四條 堅持並完善督查落實的制度和機制,推動政府各項工作和決策的落實,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一般以市政府名義組織督查,由市政府領導審批,市政府辦公室及市政府督查室綜合協調,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督查的重點是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市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責任制及階段性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督查要注重實效,全面準確了解和反映情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建議。實行督查工作通報制度。督查事項提出、督查實施及督查結果反饋,實行請示報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項必須及時逐級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負有對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領導交辦的重大事項督查落實職責。各地、各部門對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項和領導交辦事項,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並及時報告落實情況。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總結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提請市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區)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項;
(二)審議市政府的重要決定、命令、通告等規範性檔案;
(三)討論決定各部門、各縣(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四)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例會制度,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參加會議的組成人員需達到半數以上,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市監察局局長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特殊情況,市長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確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動,需要統籌協調安排的事項;
(二)傳達國家和省重要會議精神;
(三)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聽取各縣(區)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方面重點工作的請示、匯報;
(五)溝通協調有關重要工作;
(六)討論市政府其他事項。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和縣(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特殊情況,市長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主持召開或委託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市政府專項工作重要問題或領導交辦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根據所研究的問題確定參加人員。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收集,經秘書長審核後,由市長確定。凡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會前須由分管副市長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由議題責任部門按市政府統一要求形成文字材料,經分管副市長簽字後上會。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承辦。市政府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原則上由該項工作的責任部門承辦。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均作會議記錄並印發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由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授權的副秘書長簽發。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新聞報導,由秘書長決定並審定報導內容,重要的報市長審定。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要向市長請假。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不能按要求參加會議,要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實行計畫管理。各部門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於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將會議內容、形式、規模和範圍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由秘書長審核後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需要臨時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或需要市長參加的全市性會議,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審定。
市長的講話材料由會議主辦部門起草,由分管市長審定後,呈報市長。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堅持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認真執行有關規定。對不需要保密的會議,可採用視頻會議的形式。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市政府綜合、經濟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如確需邀請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要報請市政府秘書長批准。
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五十條 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制發的公文,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要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市政府關於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各縣(區)、市政府各部門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意見。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向市政府報送的公文,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因特殊情況由副職簽發的,要做出說明)。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統一處理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協助市政府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後,按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五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呈報市政府的公文,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政府協調或解決,屬於市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屬於職能部門的業務,由部門解決,部門解決不了的事項上報市政府。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審批檔案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姓名、時間。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等重要規範性檔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請決定的事項及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發)。
第五十五條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由市長、副市長簽發。向省政府報送的公文,由市長簽發,市長外出時,由常務副市長代簽發;向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兩位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市長審核後簽發。
第五十六條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傳達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政府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由主管副市長或秘書長簽發。屬市政府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發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的發文,除需要保密的,應及時通過市政府網站公布。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決定、命令,須先經市法制辦審核後方可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五十八條 對需要會簽的檔案,主辦部門與其它部門要搞好協商,簽署意見。對協商難以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市政府按工作程式協調裁定。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凡已經公開發表或可用電子公文形式傳遞的檔案,不另行發文。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需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各部門一般不得向縣(區)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電子公文傳輸,加快網路辦公進度,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章 嚴肅作風紀律
第六十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領導水平。講座一般一季度安排一次,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領導同志要做密切聯繫民眾的表率,堅持調查研究制度。要經常深入基層,掌握第一手資料,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要善於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通過專題調研,以點帶面,有效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領導同志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得擾民。
第六十二條 精簡公務活動,嚴格執行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除市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外,不參加會議的接見、照像活動以及簽字、頒獎、剪彩、慶典等活動。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六十三條 精簡檔案和會議,減少發文數量,壓縮會議數量和會期,提高檔案和會議質量。各部門召開的會議原則上政府領導不到會講話,必須到會講話的一個會只能由一位領導講話,開短會,講短話。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減少會議和一般性領導活動的新聞宣傳報導。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同志要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抓好分管或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重要數據及相關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批示,要注意保密,未經領導同志同意,不得對外泄露。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各位副市長分管工作範圍的,由分管副市長負責;涉及跨分管範圍的工作和專項任務,由常務副市長或受市長委託的副市長負責協調,相關副市長配合。市政府各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工作職能。主辦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各部門都要自覺服從全局利益,協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請示匯報工作要按組織程式和辦事程式進行,不能越級和多頭請示匯報。市政府各部門因特殊情況確需向市長直接匯報工作的,必須事先與分管副市長搞好溝通,由秘書長負責協調安排。匯報工作時,要說明分管副市長的意見。對市長決定的事項,匯報人要及時報告分管副市長。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市長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市委報告,並由秘書長通報市政府其它領導;副市長、秘書長離松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為保證工作正常運轉,分管同一系統的副市長、副秘書長和部門主要負責人,一般不應同時出訪。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松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請假,並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省、市關於因公出國管理規定,從嚴掌握外事出訪。副市長出訪,須經市長同意後,報請省政府批准。各部門負責同志出訪,由分管副市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出訪考察必須要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嚴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訪問,嚴禁藉機公費旅遊。出訪考察結束後,必須向市政府提交考察報告,提出工作建議。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職權法定原則,嚴格依法辦事,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從嚴治政、清正廉潔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對統計數字弄虛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災情瞞報虛報等問題,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第七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5日制發的《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行政區劃
地名 | 面積(平方千米)
| 人口(萬人)
| 郵編
| 政府駐地
|
松原市 | 20159
| 289
| 138000 | 寧江區 |
| 1576
| 59
| 138000
| |
| 4189
| 76
| 131200
| |
| 5787
| 64
| 131500
| |
| 3522
| 31
| 131400
| |
| 5085
| 59
| 131100
| |
* 此處區劃地名資料截至2011年12月31日;面積、人口數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2012)》,人口截至201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