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章程

東華大學章程

《東華大學章程》是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制定。於2013年10月8日經教育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3年11月1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

《東華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功能與教育形式,管理體制,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經費、資產、後勤,外部關係,附則9章77條,有8525字。自2013年11月1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華大學章程
  • 核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3年10月8日
  • 核准時間:2013年11月16日
制定程式,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功能與教育形式,第三章 管理體制,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教職工,第六章 學生,第七章 經費、資產、後勤,第八章 外部關係,第九章 附則,

制定程式

2008年,首個《東華大學章程》制定發布。
2012年9月,東華大學被列為教育部大學章程建設工作12所試點高校之一。
2012年3月,東華大學章程修訂工作正式啟動,學校成立了修訂工作領導小組以及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師生代表、退休教職工代表等組成的工作小組。不斷完善《章程》起草工作。
2012年11月8日,學校在松江校區召開座談會,聽取各學院與職能部門黨政負責人對《東華大學章程(修訂稿)》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黨委副書記殷耀、副校長宋立群出席,會議由宋立群主持。
2014年6月,《東華大學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並經第9屆學校黨委會第13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上報教育部核准。經專家評審、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會議評議等基本程式後,由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11月16日,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號),對《東華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9屆學校黨委會第13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東華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3年11月16日

章程內容

序言

東華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歷史淵源可追溯至1912年實業家張謇創辦的紡織染傳習所。1951年,國家為加速發展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紡織工業,整合上海交通大學紡織系及華東、中南、西南等高校的紡織院系,組建成立新中國第一所紡織高等學府——華東紡織工學院,由國家紡織工業部管理。學校1960年被中央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內首批具有博士、碩士、學士三級學位授予權的大學之一;1985年更名為中國紡織大學;1995年被批准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1998年轉由教育部管理,並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共管;1999年更名為東華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是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的,主要為全國培養高層次人才的全日制高等學校,英文校名:Donghua University,英文縮寫:DHU。學校網址是: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號。學校設有三個校區,地址分別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號、上海市松江區人民北路2999號、上海市新華路365弄6號。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的目標定位:以工為主,工、理、管、文協調發展,國內一流,國際有影響,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學。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使命:依法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區域、行業和國家的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撐。
第七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按照德才兼備、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要求,遵循“以學生的全面發展與成才為中心”的辦學理念,發揚產學研相結合的辦學傳統,培養基礎寬厚、實踐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和社會責任感的高素質人才。
第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學校的目標定位和“增強特色,拓寬基礎,加強交叉,按需發展”的學科發展戰略,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辦學的學科門類及本科、碩士、博士的專業。
第九條 學校堅持“嚴謹、勤奮、求實、創新”的東華校風,倡導“觀念興校、學術興校、管理興校”的發展理念,推崇“積極向上、愛校榮校、崇尚學術、追求卓越、敬業奉獻”的東華精神。
第十條 學校的校訓:崇德博學,礪志尚實。
第十一條 學校確定每年10月6日為校慶日。校標意寓“經緯征程,日月東華”。校歌是《東華之歌》。

第二章 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優先保障教育教學,致力於以培養高層次套用型創新人才為主的高級專門人才,並根據國家、社會發展需要和自身條件,在國家核定範圍內自主確定適度辦學規模,最佳化教育結構。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學校根據社會需要,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歷教育修業年限、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學校依法並經特別程式,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學校大力倡導科學研究,鼓勵有組織的協同創新和自由探索相結合,凝鍊方向,構築基地,匯聚隊伍,促進創新能力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提高和高水平大學建設。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服務社會,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求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型國家建設。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弘揚民族精神,培養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傳承學校精神,傳播學校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承創新和建設。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科學的評價體系,不斷提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學校辦學質量。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黨委(全稱“中國共產黨東華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規、依章治校。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學校黨委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法規,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 宣傳和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審定學校發展戰略,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 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基層黨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 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校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 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七) 法律、法規和上級組織規定的其他職責。
學校黨委全委會是學校黨代會(全稱“中國共產黨東華大學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校的領導機構。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紀委(全稱“中國共產黨東華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等,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學校處理各項事務。
校長主要職責:
(一) 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 組織制訂學校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 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合作與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四) 擬訂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規定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五) 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 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定期(或不定期)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其他校領導主持召開,按其議事規則討論、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審議機構。校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審議論證學校的學科和專業設定的規劃、事項及相關的重大事項;
(二) 評議評審教師學術成就、學術水平,博士生指導教師和教授職務的任職資格;
(三) 受理學術爭議問題,調查評判學術行為規範,開展學風建設諮詢;
(四) 審議論證和諮詢學校委託的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組建,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主持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作出批准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決定,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二)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三)對學位授予爭議進行裁決;
(四) 決定學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
校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項審議機構。校教學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校教學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各類、各層次教育發展建設規劃,重要的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改革、教學基本建設項目;
(二)審核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評審教學成果,指導教學評價;
(三)研究諮詢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及調整方案;
(四)審議諮詢學校委託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學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校長授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學校財務報告,討論審議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與學校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等;
(四)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五) 審議或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教代會的事項。
學校在學院等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等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生聯合會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生聯合會主席團工作報告;
(三)審議通過學聯聯合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 向學校提交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大會提案;
(五) 審議或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學代會的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民主黨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自主設定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院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基本單位。學院實行以黨政聯席會議決策、教授委員會審議或審定重要學術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民主管理為基本內容的治理形式。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依法、依規、依章實行自主管理。
獨立建制的系、部、所、業務部門等,由學校依其職能賦予相關的職責和職權。
第三十四條 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決策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學院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正副書記、學院正副院長、部門工會主席組成。院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院長主持,或根據議題由黨總支書記主持。
院黨政聯席會議主要議事範圍:
(一)討論決定學院的發展目標,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學科基地建設等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計畫等;
(二)討論決定學院教學、科研、學科建設、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項及相關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學院人事管理、年度經費預決算、資金使用、辦學資源調配、收入分配方案、招生、學生就業及學生工作等;
(四)討論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研究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院黨總支負責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保證與監督其貫徹落實;支持行政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在學校的領導下,學院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工作,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學院教授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學院教授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審定學科、專業設定方案,本科生、研究生培養方案,科研立項,副高級及以下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任職資格等;
(二) 審議學院事業規劃,隊伍建設計畫,經費和資源配置計畫,學術規範等;
(三) 對學院重要的改革事項、內部機構設定等提供決策諮詢;
(四) 審定、審議學院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黨總支領導下,對學院管理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支持學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積極支持各級各類科研基地和教學實習實踐基地的建設,納入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統一規劃,不斷提高其建設水平和質量。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自主設定黨政職能機構。黨政職能機構經學校授權、按規定程式制定、頒發或修訂相關的管理規章及制度,並按照參謀、執行、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定圖書館等公共服務機構,各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二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獨立運行與管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教職工比例。
第四十四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契約制,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最佳化隊伍結構;學校實行教職工定期考核、聘任和校外兼職報告制度。
第四十五條 教職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依據學校規章制度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 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 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各種榮譽稱號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 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 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提出異議;
(六) 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 愛崗敬業,為人師表;
(三) 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 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 完成聘任任務;
(六) 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規定自主分類實行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職務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條 學校積極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尊重並保障教職工在教學、研究和學習方面依法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的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條 學校遵循“立足上海,面向全國”的服務定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則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素質教育,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五十二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依據學校規章制度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 接受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 按學分制相關規定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 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及文體活動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七) 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 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三) 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四) 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 按規定交納學費和有關費用;
(六) 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 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服務,以及就業指導。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學項目。學校支持學生開展課外科技活動,鼓勵學生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
第五十五條 學校積極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尊重並保障學生在學習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校按規定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揚和獎勵。學校按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的程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和與學生權利及義務有關的重大改革、重要規章制度的意見和建議,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 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各類相關規定,該類受教育者依照相關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七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六十條 舉辦者應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六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並以財政撥款為主。
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鼓勵和支持學院、部門和教職工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獲取社會支持。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實行學生和服務收費制度。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爭取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增加辦學資源,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推行綜合預算和全面預算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加強辦學資源監控,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校財務預算、內部控制、經濟責任、資產管理、績效管理、財務信息公開等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構建有效的財務考核與監督體系,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資產安全,並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依法自主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六十六條 學校加強對學校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依法保護,合理利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加強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後勤服務部門堅持為學校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努力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做好後勤保障工作,接受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監督。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綜合套用立法、撥款、規劃,通過專門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的學科、專業和辦學水平、質量進行評估等,對學校的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主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條 學校密切與社會、行業和企業的聯繫,堅持需求導向、全面開放、深度融合、創新引領的基本原則,開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動協同創新,全面提升學校人才、學科、科研三位一體的創新能力。
第七十一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董會。校董會由社會知名人士、著名學者、企業家和著名校友等組成。校董會成員承認並遵守校董會章程,其主要權利和義務是:
(一) 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決策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 協助學校在海內外籌集辦學資金、引進優質資源,促進學校與企業、政府機構、社會各界的合作與交流;
(三) 監督校董會籌集的辦學資金的使用;
(四) 享有和履行由學校授權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七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積極加強學校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繫,並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教育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訂程式依本章程第七十四條之規定進行。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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