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維護行業的合法權利;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加強鞋材界的交流,避免同業間惡性競爭,促進東莞鞋材健康發展,拓展國際商機,加強與友好協會的合作。
協會業務
宣傳有關方針政策,制定行業規範和行業公約,組織企業參加展會,協助企業開發、拓展市場、創新品牌、總結經驗,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中文名稱:東莞市鞋材行業協會(英文名:Dongguan Shoes Material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DGSMA)。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是由鞋材生產、銷售企業及鞋材行業相關的同行業經濟組織組成,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地方性、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維護行業的合法權利;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團結會員塑造市鞋材形象,促進本市鞋材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廣東省東莞市。
第六條 本協會的辦公場所:廣東省東莞市厚街鎮河田大道南峰國際皮革鞋材交易中心B101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現有的基礎上,推進東莞鞋材行業產業進一步的發展,使之成為中國主要的鞋材生產與銷售中心;
(二)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傳達政府的意圖,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竭誠為會員提供全面的服務;
(三)加強對鞋材市場、技術、產品等方面的調研工作,逐步形成一個有一定規模的信息處理中心,編輯會刊、快訊,通過國際網際網路宣傳東莞鞋材,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有計畫、有步驟地拓展、開發國內外市場,舉辦、協辦展銷、展覽會,塑造明星企業及名牌產品,組織會員到國內外考察,在合適的地方籌建東莞鞋材展銷中心,使東莞鞋材暢銷全中國,推向全世界;
(五)加強管理與技術的交流與引進,舉辦各類管理、技術與行銷培訓,推廣普及質量標準,協助質量監檢工作。樹立東莞鞋材產品質量的領先地位,必要時研討組建集團式的現代化企業,提高競爭實力;
(六)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開展有益於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同行的經濟組織,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表》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經理事會審批通過;
(三)繳交當年的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與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先進經驗。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在職會長單位每年繳交會費¥3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交會費¥2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交會費¥1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交會費¥5,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交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秘書長(聘任制);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協會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確定協會的方針和任務;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協會章程由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他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或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政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擬定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會員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以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地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條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或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如選任制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選舉或罷免權,列入第十七條(二)中。如聘任制,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列入第二十一條(九)中]。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保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行業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管。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地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暫由村委會派出,日後確實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定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7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