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關於鼓勵和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的暫行辦法

2015年4月17日,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東府辦〔2015〕44號印發《東莞市關於鼓勵和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的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織協調、扶持方向、扶持對象、扶持措施、管理服務、附則7章27條,由東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關於鼓勵和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的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東府辦〔2015〕4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4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7日
  • 失效時間:2018年1月1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莞市關於鼓勵和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東府辦〔2015〕4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關於鼓勵和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的暫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17日

暫行辦法

東莞市關於鼓勵和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2〕99號)和《關於進一步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東府〔2014〕1號)精神,以鼓勵和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為抓手,推動我市企業實施強強聯合、對外併購和重組整合,加快發展壯大一批綜合競爭力高、發展後勁足、行業帶動力強的優勢企業,促進實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兼併重組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市場主導,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充分尊重企業意願,由企業通過平等協商、依法合規開展兼併重組。
(二)堅持政府引導,充分發揮政府導向作用。加強統籌協調,分類指導,通過完善政策措施和規範行政行為,引導和激勵企業自願、自主參與兼併重組,促進大中小企業協調發展,實現優勢互補。
(三)堅持量質並舉,促進企業做大規模和增強實力。推進優勢企業強強聯合,實現品牌價值、產業規模、行銷渠道、工藝技術和裝備水平等有機結合、優勢互補,形成一批規模優勢明顯、帶動作用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大型骨幹企業。
(四)堅持穩妥推進,維護企業與社會和諧穩定。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解決企業兼併重組中資產債務處置、職工安置等問題,依法維護債權人、債務人以及企業職工等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三條 建立組織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企業兼併重組中的重大問題及相關政策措施的制訂落實,由市發改局、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局、市社保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商務局、市國資委、市規劃局、市房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外匯管理局、東莞銀監分局、市質監局、東莞海關、市委督查室等單位共同參與。
第三章 扶持方向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扶持以符合我市產業鼓勵發展方向的工業商貿企業為主體開展的企業兼併重組活動。
本辦法所指“兼併重組”,是指以我市企業為兼併重組主體方,按照市場原則通過吸收合併、新設合併、股權收購、資產收購等多種方式,以實現合併或控制已設立的、持續經營的企業,最終實現壯大經濟規模、增強經濟實力的重大交易行為。
第五條 重點扶持方向:
(一)鼓勵和支持在我市擁有多個獨立法人企業(含全資、控股)的同一投資主體以資本為紐帶進行整合重組,或以其中一家獨立法人企業為核心對其他關聯企業進行併購重組(含全資、控股),推進集團化發展戰略,促進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迅速壯大經濟規模,實現突破性發展。
(二)鼓勵和支持我市優勢企業強強聯合,整合生產、採購、銷售、物流、財務等多個環節,實現優勢互補,擴大經濟規模,提升經濟效益。
(三)鼓勵和支持我市行業龍頭企業和大型企業對中小企業進行兼併重組,充分發揮企業現有品牌、標準、技術的優質效應,完善產業鏈條,提升產業集中度,進一步做強做大。
(四)鼓勵效益好、競爭力強、成長速度快的企業對經營困難、經濟效益差、土地利用率低、資源閒置嚴重的企業進行兼併重組,減少企業發展中資金、土地等要素制約,推動企業組織結構、產業結構調整升級。
第四章 扶持對象
第六條 本辦法的扶持對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兼併重組參與各方企業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兼併重組後存續(或新設)的企業在我市工商登記註冊或兼併重組主體方設在我市。
(二)兼併重組參與各方企業的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合計2億元及以上,或兼併重組涉及交易額300萬元及以上的。
(三)在我市稅務登記,並依法納稅。
(四)誠信、合法經營,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各項基本條件的企業,可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經信局牽頭會有關單位審核後報市政府同意,列入支持名錄,享受本辦法的各項扶持措施。
(一)申請流程:
1.申請。以內資工業企業為主體方開展兼併重組活動的,向企業所在鎮街(園區)經信部門提出申請;以外資工業企業和商貿企業為主體方開展兼併重組活動的,向企業所在鎮街(園區)商務部門提出申請。
2.初審。以上各類型企業的申請材料需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同意並加蓋公章後,分別交由市經信局、市商務局進行初審。初審意見由市經信局負責匯總。
3.複審。由市經信局將申請企業匯總名單提交各成員單位徵求意見,並根據各成員單位的意見提出複審意見和建議名單。
4.會審。根據協調機制,由我市各有關單位對建議企業名單進行會審,確定支持開展兼併重組的企業名單,經市政府批准後形成支持名錄。
(二)申請材料:
1.由開展兼併重組主體方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表原件。
2.兼併重組參與各方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原件查驗)。
3.兼併重組參與各方企業上年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複印件或交易證明複印件(原件查驗)。
4.兼併重組參與各方企業簽訂的協定複印件(原件查驗)。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名錄製定工作,接受企業申報。未納入支持名錄的企業,原則上不享受本辦法的各項扶持措施。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八條 簡化行政辦事手續。
(一)本市內企業間的兼併重組,在其選址、生產規模、生產工藝、主要原材料和生產設備使用等情況不變的前提下,被重組企業的取水、用電和排污容量等指標予以保留。
(二)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環評、安評、納污、消防、項目施工、生產許可等各種批准文書和資質證明,企業經營主體存在延續性且屬於我市審批許可權範圍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前提下,按更名方式直接辦理。
(三)企業採取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的方式進行兼併重組的,在市工商局“綠色視窗”同時辦理註銷、新設或變更登記。
(四)企業因兼併重組需要辦理變更土地、房產、稅務、消防、環保、海關、社保、用水、用電等手續時,自動納入審批“綠色通道”,優先加快辦理。
(五)企業兼併重組需要轉讓或重組的資產中,由於歷史原因導致權證資料不全的房產和土地,符合有關政策條件的,到國土、規劃、住建等部門分別補辦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以及在參照已建房屋補辦程式辦理安全檢查證書後,辦理房地產權證,再列入兼併重組後存續企業的資產。違反規劃、屬危房、有法律糾紛的不予補辦。
第九條 對企業兼併重組給予一定的財政優惠,具體流程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信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加大稅收扶持力度。對企業在開展兼併重組的過程中,涉及的契稅、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國家、省、市的相關政策規定,凡符合條件的,一律給予減免;符合企業所得稅特殊性重組條件的,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後,可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十一條 加強人才培養。支持企業採取公開招聘、市場選聘和競爭上崗等方式引進熟悉企業兼併重組業務的專門人才,按相關規定享受國家、省、市人才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加強金融支持。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入,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穩妥開展併購貸款,並適當給予利率優惠。鼓勵有條件的金融機構組成銀團或在我市發起設立兼併重組基金,支持、參與企業兼併重組,並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向企業提供直接融資、委託貸款、過橋貸款等融資支持。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拓寬企業兼併重組融資渠道,提高企業兼併重組能力。
第十三條 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推動作用。鼓勵我市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及股權置換等方式實施兼併重組。支持我市非上市企業併購重組上市公司,對異地“買殼”、“借殼”上市並把上市企業註冊地首次遷入我市(或市外上市公司首次將註冊地遷至我市)的企業,享受《東莞市鼓勵企業上市辦法》和《東莞市培育企業上市操作規程》的各項扶持措施。第十四條 加強專業諮詢輔導。鼓勵和支持企業與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產權交易等中介機構合作,引入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參與企業兼併重組,發揮法律、技術、財務、商務等專業服務作用,指導和幫助企業制定兼併重組計畫,以及風險防範和應對方案,保護企業利益。對企業在開展兼併重組活動時與相關中介機構合作而支付的費用,由市財政按照一定比例給予企業資金資助。
第十五條 妥善處置好勞動關係。企業兼併重組後勞動關係需存續的,對被兼併重組企業的員工由企業開展轉崗培訓,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政府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六條 享受優惠政策延續。企業採用新設合併或吸收合併等方式開展兼併重組後,被兼併重組的企業在我市原享受的優惠政策,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可由存續的企業在規定期限內繼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建立總部,強化大企業培育。鼓勵完成兼併重組的企業申報我市總部企業和大企業(集團)培育企業,經市政府認定後,按照《關於鼓勵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辦法》和《東莞市大企業(集團)培育實施暫行辦法》享受資金獎勵和用地、用電、入學指標等一系列扶持措施。
第十八條 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對成功完成兼併重組的企業按照統一標準給予資金獎勵,以內資工業企業為兼併重組主體方的在市經信局切塊管理的“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中安排;以外資工業企業和商貿企業為兼併重組主體方的在市商務局切塊管理的“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管理辦法由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理順跨區域利益分配關係。鼓勵條件成熟的鎮街、園區根據本地區的區域優勢和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力度支持本地區企業開展兼併重組。對企業重組後工業增加值、稅收等相關數據的歸屬問題,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鎮街(園區)間可簽訂企業重組後的財稅利益分成協定,實現企業跨地區重組成果共享。
第二十條 對經濟規模較大、發展後勁較強、示範作用及經濟效益明顯,且對我市地方經濟發展有較大貢獻、符合我市鼓勵和支持企業兼併重組重點扶持方向、涉及兼併重組相關費用較大的企業,或在東莞市兩級法院受理的破產重整案件中,積極參與破產重整且促使破產企業成功重整的投資企業,由市經信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並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可根據企業開展兼併重組的實際情況,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制定個性化的扶持方案,並同時享受本辦法中相關扶持政策。
第六章 管理服務
第二十一條 加強統籌協調和分工合作。各成員單位按“統籌協調、分工合作”的原則,開展相關工作,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明確細化服務措施。由市經信局負責牽頭統籌協調開展鼓勵和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各有關單位全面梳理企業兼併重組辦事流程,制訂《東莞市企業兼併重組工作指引》,為企業開展兼併重組工作提供指導,做好服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政策宣講工作,做到精心組織、紮實推進,深入鎮街(園區)、企業進行宣講,促使各項優惠政策規範化、制度化、陽光化,確保政策取得實效。
第二十三條 加強動態跟蹤和風險監控。了解和掌握企業兼併重組的具體情況,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兼併重組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操作程式,加強信息披露,確保兼併重組操作規範、公開、透明。有效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防止惡意收購,防止企業以兼併重組之名甩包袱、偷逃稅款、逃廢債務。深入研究企業兼併重組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及時收集企業在兼併重組過程中發生的新問題和新訴求,妥善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不斷完善相關的扶持政策,切實維護企業、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十四條 維護公平競爭和產業安全。依法對企業開展兼併重組進行審查,引導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的有序開展,營造公平競爭、依法合規的良好營商環境。落實有關國家、省有關外國投資者兼併重組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維護產業安全。
第二十五條 明確企業責任和義務。凡申請兼併重組財政資金資助的企業,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包括誠信填報申請資料、配合現場考察等等。凡已接受兼併重組專項資金獎勵的企業,有責任向市經信局、市商務局提供相關經濟數據情況,分享企業發展信息,接受監督和檢查。同時,對經核查證實的重大問題的企業,以及不誠信或者不履行相關責任義務的企業,將取消該企業的資格,不再納入支持名錄,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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