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酒類行業協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東莞市內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為酒類行業和企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我市酒類流通行業和企業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酒類行業協會
- 外文名:Dongguan alcohol industry association
- 縮寫為:DGAIA
- 類型:娛樂場所
協會介紹,會員的權利與義務,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協會名稱:東莞市酒類行業協會 簡稱為:東莞酒協
英名譯名為:Dongguan alcohol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DGAIA.
東莞市酒類行業協會領導合影
東莞市酒類行業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通過本協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維護和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及《行業公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保證不對外公開本協會的秘密信息及重要資料;
(七)本協會要求履行的其他義務。
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東莞市酒類行業協會”,簡稱為“東莞酒協”(以下簡稱本協會)。英名譯名為:Dongguan alcohol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DGAI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東莞市內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為酒類行業和企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我市酒類流通行業和企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和東莞市經濟貿易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東莞市莞城運河東一路183號經貿中心A座19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七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有關酒類產銷經營政策和法規建設的意見。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酒類市場秩序,實施行業管理。
(三)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並監督會員履行和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
(四)進行行業調查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開展諮詢服務、平優論證、行業標準論證活動,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等培訓,創辦行業協會網站、出版物。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
(六)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組織引導企業開展名牌戰略。
(七)組織展銷會、展覽會活動;協助企業辦理經營許可證、特許經營權、地區開發權等,引進國內外先進的釀造技術,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加強與國內外各種酒類商業(行業)協會、商會、學會及其他商業機構組織的聯繫;指導協調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反傾銷反補貼的工作,發揮協會的整體網路功能作用。
(九)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十)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即單位會員。
(一)在東莞市內註冊登記的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的國有、集體、中外合資、股份制、私營及其它多種經濟成分組成的零售批發企業、工業生產企業和飲食服務企業等,承認本協會章程和《行業公約》,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二)熱心研究並支持酒類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研究機構、其他有關法人團體或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和《行業公約》,願意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均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和《行業公約》;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調查了解情況,形成調查報告提交理事會;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通過本協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維護和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及《行業公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保證不對外公開本協會的秘密信息及重要資料;
(七)本協會要求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8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8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交納會費有困難的會員,經申請批准,可予減交或免交。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行業公約》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2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發展新會員,籌劃落實好對會員的服務工作;
(七)代表本協會開展對外活動,擴大本協會與有關社團和組織的合作關係;
(八)拓展本協會業務,創辦經濟實力,增強本協會實力;
(九)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繫,承辦上級委託的其它任務;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三條 對協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本章程原則制定的有關制度及細則具有與本章程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東莞市酒類行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