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物流行業協會

東莞市物流行業協會

東莞市物流行業協會是由具有東莞工商營業執照的物流及相關(包括物流、國際國內貨代、交通運輸、倉儲、連鎖經營、配送、電子商務、車輛維修保養及檢測、倉庫機械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是行業性、地方性、非盈利社會團體法人。本行業協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和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協會於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批准成立。

東莞市物流行業協會已發展執行會長3個,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會員單位等200餘個。吸收了南方物流、大京九物流園、鴻澤物流園、順豐快遞、蘇寧物流、時捷物流、東迅物流、華為物流、厚德福物流、百茂物流城、世通國際快件監管中心、一輝物流、北潢物流、健飛物流城、東莞市安景物流有限公司等一批東莞物流企業佼佼者入會。同時,東莞兩所高等院校理工學院、南博學院也加入了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物流行業協會
  • 外文名:Dongguan Logistics Association
  • 類別:協會
  • 地點:東莞市
  • 類型:物流行業
  • 辦公位置:東莞松山湖科技十路聯合金融大廈
  • 現任會長:何玲,李新成、蘇毅、周巧璋
  • 英文簡介:DGLA
協會宗旨,協會業務,協會章程,服務項目,

協會宗旨

本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調物流企業之間的關係,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資源,發展壯大物流企業,培育物流需求市場,引導物流業健康發展,建立和繁榮東莞市現代物流體系,服務企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促進東莞市物流業的進一步發展。

協會業務

東莞市物流行業協會將充分發揮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協助政府開展行規行約制定,行內企業資質認定及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評定等,以及行業調查、統計、規劃、培訓等工作;編印會刊,設立協會網站,整合行業新聞、資料論文、專業書籍,對會員企業及協會進行宣傳;積極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開展交流、諮詢、展覽等活動;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幫助企業保險索賠、訴訟等;客觀公正地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糾紛,發揮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行業協會的名稱:東莞市物流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DONGGUAN LOGISTICS ASSOCIATION,縮寫為:DGLA。
東莞市物流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行業協會的性質:東莞市物流行業協會是由東莞市物流及相關(包括物流、國際國內貨代、交通運輸、倉儲、連鎖經營、配送、電子商務、車輛維修保養及檢測、倉庫機械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行業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調物流企業之間的關係,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資源,發展壯大物流企業,培育物流需求市場,引導物流業健康發展,建立和繁榮東莞市現代物流體系,服務企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促進東莞市物流業的進一步發展。
第四條 本行業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和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行業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
第六條 本行業協會的住所:廣東省東莞市松山湖。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行業協會新職能。如開展行規行約制定,行內企業資質認定及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評定等,以及行業調查、統計、規劃、培訓、考核等工作。
(二)宣傳服務。編印《東莞物流》會刊,設立東莞物流網,整合行業新聞、資料論文、專業書籍等,對會員企業及協會進行宣傳。
(三)市場服務。積極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開展交流、諮詢、展覽等活動。及時發布政府及行業的相關信息。
(四)法律、索賠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幫助企業保險索賠、訴訟等。
(五)調解服務。客觀公正地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糾紛,發揮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六)訴求服務。積極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決策、立法的論證諮詢,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
(七)行為規範服務。協助政府制定、修改行業標準,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強化行業價格自律,制止壟斷市場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八)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企業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行業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同行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行業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行業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業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的常設機構審核辦理;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行業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行業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委派或更換會員代表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行業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行業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行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行業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6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3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協會章程由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他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擬定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會員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部分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本行業協會根據需要設立爭議處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職責和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程式由章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設立爭議處理委員會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設立監事兩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或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 本行業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行業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或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連任制的有決定權,聘任制的有提名權);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行業協會常設機構,由秘書長主持、處理日常工作。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須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行業協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行業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行業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行業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行業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決議: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9月19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五十四 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行業協會的理事會。
東莞物流行業協會東莞物流行業協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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