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民政局

東莞市民政局負責上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有關政策的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鎮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民政局
  • 地區:東莞市
  • 類型:政府部門
  • 下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責,辦事指南,領導信息,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東莞市民政局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擬有關地方性規章草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烈士申報、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救濟工作;負責救災救濟扶貧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監督使用;負責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負責全市防災減災工作。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負責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鎮級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批報批,地名標誌的規範設定和維護管理,以及標準地名使用的檢查監督等工作。
(六)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負責基層管理體制改革和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協調實施城鄉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社會福利工作;負責各類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負責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和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管理監督。
(十二)負責民政事業費年度計畫預算、決算和發放管理、檢查監督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銷售管理和有獎募捐工作;負責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和監督。
(十五)負責全市學生接送站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指南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核准
一、業務類型
非行政許可類
二、辦事事項名稱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核准
三、辦事事項子項名稱

四、申請的受理視窗
各鎮街村(居)委會
註:民政部門是組織實施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的主管部門,由各鎮街村(居)委會負責受理申請、初審;鎮街社會事務辦負責審核、發放保障金(通過銀行劃撥);市民政局負責審批、監督及指導全市的低保工作。
五、辦事事項的決定機關
市政府
六、事項設立的依據
《東莞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七、辦事內容及申請條件
一、
(一)我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是: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鄉低保標準統一提高到400/人月。
(二)城鄉低保家庭在讀子女助學金:小學生800元/學年,國中生900元/學年,高中生(含中專)3000元/學年,大學生7000元/學年。
二、
凡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村)民,並且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分別低於我市保障標準的,均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一)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三)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八、申報所需的材料
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有病的提交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九、申請表格(另附)
十、經費負擔和辦理的程式
一、
低保金由市、鎮(街)共同承擔,適當照顧經濟欠發達鎮。具體低保金分擔比例,按市政府有關檔案執行。
市屬單位職工困難戶所需保障金和醫療救助金全部由市財政負擔。
二、
(一)申請時間。全市下一年低保申請、審核、審批工作原則上統一在每年9月至10月進行,為期二個月,臨時出現生活困難需申請低保的也可以隨時申請。
(二)申請程式。居(村)民委員會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後將申請人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0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情況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報市民政部門審批。
市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對申請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省民政廳統一印製的《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決定不予批准的,由所在鎮(街)的村(居)民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低保金、醫療救助金通過農信社發放到低保對象帳戶。
(四)保障對象的收入發生變化,及時調整其保障金額或取消其生活保障。戶月人均收入高於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保障對象要主動提出取消生活保障。
十一、事項有效期
期限為一年,期滿後,保障對象全體家庭成員年、月人均收入仍低於市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必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十二、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十三、投訴電話
凡對審核低保對象有弄虛作假等現象的,可向市民政局投訴

領導信息

局長:張春揚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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