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民政局負責上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有關政策的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鎮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民政局
- 地區:東莞市
- 類型:政府部門
- 下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責
辦事指南
非行政許可類
二、辦事事項名稱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核准
三、辦事事項子項名稱
無
四、申請的受理視窗
各鎮街村(居)委會
註:民政部門是組織實施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的主管部門,由各鎮街村(居)委會負責受理申請、初審;鎮街社會事務辦負責審核、發放保障金(通過銀行劃撥);市民政局負責審批、監督及指導全市的低保工作。
五、辦事事項的決定機關
市政府
六、事項設立的依據
《東莞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七、辦事內容及申請條件
一、
(一)我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是: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鄉低保標準統一提高到400/人月。
(二)城鄉低保家庭在讀子女助學金:小學生800元/學年,國中生900元/學年,高中生(含中專)3000元/學年,大學生7000元/學年。
二、
凡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村)民,並且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分別低於我市保障標準的,均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一)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三)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八、申報所需的材料
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有病的提交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九、申請表格(另附)
十、經費負擔和辦理的程式
一、
低保金由市、鎮(街)共同承擔,適當照顧經濟欠發達鎮。具體低保金分擔比例,按市政府有關檔案執行。
市屬單位職工困難戶所需保障金和醫療救助金全部由市財政負擔。
二、
(一)申請時間。全市下一年低保申請、審核、審批工作原則上統一在每年9月至10月進行,為期二個月,臨時出現生活困難需申請低保的也可以隨時申請。
(二)申請程式。居(村)民委員會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後將申請人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0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情況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報市民政部門審批。
市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對申請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省民政廳統一印製的《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決定不予批准的,由所在鎮(街)的村(居)民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低保金、醫療救助金通過農信社發放到低保對象帳戶。
(四)保障對象的收入發生變化,及時調整其保障金額或取消其生活保障。戶月人均收入高於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保障對象要主動提出取消生活保障。
十一、事項有效期
期限為一年,期滿後,保障對象全體家庭成員年、月人均收入仍低於市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必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十二、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十三、投訴電話
凡對審核低保對象有弄虛作假等現象的,可向市民政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