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成長型企業聯合會

東莞市成長型企業聯合會

東莞市成長型企業聯合會,於2017年8月22日經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登記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成長型企業聯合會
  • 外文名:Dongguan growth enterprise federation
  • 性質:民間非營利組織
  • 成立時間:2018.1.25
簡介,組織機構,宗旨,使命,章程,

簡介

東莞市成長型企業聯合會,是東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由“倍增計畫”試點企業、東莞市大型骨幹企業、成長型企業、小微上規模工業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聯合會將秉承以推動企業規模效益“倍增”及高成長為理念,為會員單位入庫“倍增計畫”提供各項輔導及服務;聯合會將重點打造信息服務、融資服務、人才培訓等八大平台建設,致力營造產業、金融、政策三位一體的綜合服務平台。同時,聯合會將承借莞商學院的學習成長平台,組織帶領聯合會會員“走出去”,實地考察學習先進企業管理;組織培訓課程,著力提升企業家經營管理水平。
東莞市成長型企業聯合會,同時承擔東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能。聯合會將構建連線政府和企業的互通橋樑,致力於開展政府政策宣傳、收集並反饋企業訴求、組織培訓、建立服務平台、調研企業發展等工作。

組織機構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理事——會員——秘書長。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宗旨

倍增、高效、服務、共贏

使命

以促進企業做大做強做優為中心,不斷推動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業態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助推我市成長型企業健康、穩定和快速發展,有效實現企業規模與效益“倍增”發展。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 東莞市成長型企業聯合會 。
第二條本會是由東莞市大型骨幹企業、成長型中小企業、“倍增計畫”試點企業、小微上規模工業企業以及其他重點中小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企業做大做強做優為中心,不斷提升中小企業市場競爭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不斷提高中小企業家的綜合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不斷推動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業態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切實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合理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訴求,助推我市中小企業健康、穩定和快速發展,有效實現企業規模與效益“倍增”發展,全面提升產業集約發展水平。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廣東省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東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設在 廣東省東莞市南城區鴻福路68號塞納嘉園二樓 。
第二章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收集宣傳國家、省、市以及其他各地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和措施;
(二)收集企業訴求,將企業訴求向政府反饋,搭建企業、政府聯繫溝通橋樑。
(三)組織各類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不斷提高中小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四)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企業信息化、人員培訓、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五)建立服務平台,收集和發布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為中小企業開發新品、開拓市場、技術創新等提供服務;
(六)研究和探討中小企業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七)引導中小企業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承擔社會義務;
(八)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鑑等出版物。
(九)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東莞市大型骨幹企業、成長型中小企業、“倍增計畫”試點企業、小微上規模工業企業以及其他重點中小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東莞市大型骨幹企業、成長型中小企業、“倍增計畫”試點企業、小微上規模工業企業以及其他重點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2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
第二十條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理事、監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八)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會員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託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5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理事人數為會員的20 %。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三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一)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七條需要本會會長即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採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秘書長取用聘任制,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條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五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形成決議,並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定,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形成決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應當按《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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