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東莞市律師協會於1998年成立。東莞市律師協會是由東莞市全體執業律師和律師機構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行業自律管理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自律性行業管理,接受東莞市司法局的行政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行業指導。目前東莞的律師管理工作實行的是市司法局行政管理和市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兩結合”管理體制,市司法局行使巨觀指導和監督職能,主要是在行業準入、執業檢查和監督方面,市律師協會主要承擔律師的宣傳、對外交流、業務指導和培訓、年度考核和違紀投訴處理等方面職責。
截止至2019年11月8日,東莞市共有261家律師事務所(含1家公職律師事務所)。共有律師個人會員3317名律師(含公職律師259名,法援律師12名),來自全國各地。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理事會決定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協會的常設權力機構是理事會,常設監督機構是監事會。東莞律師代表大會四年一屆,目前是第七屆。第七屆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31名,理事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6名。監事會監事11名,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協會設專職秘書長,日常事務性工作由秘書長主持,並向理事會負責。並設有秘書處,作為協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2009年1月10日,東莞市第四次
律師代表大會召開,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理事25名,副會長5名。當年執行會長負責協會本年度的全面工作,日常事務性工作由秘書長主持,並向理事會負責。
協會黨委
東莞市律師行業黨委
一、歷史沿革
1998年7月1日,東莞市律師協會黨支部與東莞市律師協會同時成立。
2006年12月13日,中共東莞市律師協會委員會成立,並選舉產生了第一屆委員會。東莞市律師協會黨委是東莞市行業組織中成立的第一家黨委。
2011年9月25日,中共東莞市律師協會委員會召開律師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二屆委員會。
2017年12月23日,中共東莞市律師協會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黨員代表大會成功召開,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三屆委員會。第三屆黨委成員共9人,設書記1名、專職副書記1名、黨委副書記2名、黨委委員5名。
2018年1月3日,中共東莞市律師協會委員會更名為中共東莞市律師行業委員會。
二、黨支部與黨員數量
截至2019年12月底,東莞市共有執業律師3388人,其中黨員律師1184名,黨員人數占行業從業人員總人數的34.9%,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和行政輔助人員中的黨員83人,律師行業黨員總人數為1202人;現有市、縣(區、市)人大代表8名;共有264家律師事務所,成立黨支部64個,其中律師事務所黨支部63個,秘書處黨支部1個。
三、所獲得的榮譽
東莞律師行業的黨組織、黨員個人共獲得省級以上各類表彰299項,其中,獲得國家級表彰的22項、省級表彰的有277項。全市律師行業黨組織中被確定為“東莞市五星級黨組織”有3個;被確定為省級“黨建示範點”的有4個;被確定為市級“黨建示範點”的有2個;被東莞市委組織部列為市“雙標工程”示範點建設對象的有1個。市律師行業黨委先後被東莞市委組織部確定為五星級黨組織和黨建示範點。
分工及人員
理事會
會 長:
副會長:
理事:(按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監事會
監事長:
張文麗(女)
副監事長:
方 民(女)、鄺子光
監事(按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東莞市律師協會秘書處是東莞市律師協會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並配合律協各相關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兩人,由理事會聘任。秘書處內設行政部、業務部、紀律部、會員部、信息部、黨委辦公室七個部門。
秘書處
秘書長
秘書長:龍開族
秘書長職責:
秘書長在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機構和崗位責任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完成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工作;
(八)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副秘書長
劉麗芳(女) ,盧錦儀(女)
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副秘書長劉麗芳:分管秘書處業務部、紀律部、會員部、信息部工作,在秘書長出差和休假期間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聯繫協調會員事務、繼續教育、權益保障、紀律、青年律師、實習人員管理、提案審查、律師參政議政促進工作委員會,及民事、婚姻與家庭、刑事、公司、房地產、建設工程、勞動關係和交通法律專業委員會。
副秘書長盧錦儀:分管秘書處行政部,並負責財務、團、工會、婦女、計生工作,對外聯絡交流工作,兼任律協黨委辦公室主任。聯繫協調律師所管理指導、發展戰略、財務、宣傳、文化建設、女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員會,及行政法、金融保險、智慧財產權、仲裁、國際投資與貿易、港澳台僑、法律顧問、電子商務和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
行政部:
部長:劉莉玲
工作人員:袁淑儀、郝澤渝、庾小華
協會的後勤保障部門,負責協會文秘、檔案收發、檔案、會務、接待、對外交流、宣傳等工作;協助開展黨團、工會、婦女、計生工作;協助財務委員會、宣傳委員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公益法律服務工作委員會、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港澳台僑法律專業委員會、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業務部:
部長:劉麗芳(兼任)
副 部 長:劉雅文
工作人員:許姣
協助組織、實施本市律師的業務培訓、研討、交流工作;協助繼續教育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智慧財產權法律專業委員會、電子商務法律專業委員會、國際投資與貿易法律專業委員會、仲裁法律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紀律部:
副 部 長:蘇澤旋
工作人員:蔡煜傑、葉樹濱、葉蕾、羅思慧
協助組織、實施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協助風紀股長會處理對會員的投訴,負責風紀股長會日常事務工作;協助權益保障委員會、發展戰略委員會、風紀股長會、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交通法律專業委員會、勞動關係法律專業委員會、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會員部:
部長:莫瑞仙
工作人員:梁艷青、袁慧欣
負責聯絡會員,組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負責全市實習人員實習的日常管理及備案工作,辦理實習人員申請實習及實習考核工作;辦理全市執業律師年度考核工作;協助會員事務委員會、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委員會、實習人員管理委員會、律師參政議政促進委員會、建設工程法律專業委員會、公司法律專業委員會、房地產法律專業委員會、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信息部:
部長:劉麗芳(兼任)
副 部 長:劉潔瑩
工作人員:賴文偉
負責協會日常文書寫作,與其他部門的信息交流,編輯律師協會簡訊、對外宣傳資料等業務信息。
黨委辦公室:
主任:陳朝暉
工作人員:孔佩欣
負責黨組織各項會議和黨課的組織安排、黨費收繳、黨員發展、黨員信息採集、黨員教育管理、民主評議、組織關係接轉等工作。
專門工作委員會
專門工作委員會是東莞市律師協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的決策諮詢工作機構,是在《東莞市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東莞市律師協會專門工作委員會職責和其他行業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工作的專門部門,在理事會和東莞市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以下簡稱“會長辦公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負責。
專門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行業發展戰略研究和規劃、行業規範性檔案起草和修改、會員權益保障、會員事務與會員福利、執業規範引導、執業糾紛調處與違規執業行為懲戒、會員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教育、會員業務培訓、業務研究與經驗交流、國際交流、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女律師和青年律師的培養及指導、律師行業宣傳與聯絡、律師行業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聯絡、財務預決算報告起草等工作。
專門工作委員會工作受東莞市律師協會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的監督。
(一)會員事務委員會(7人)
主任:吳瀧飛(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葉宇聰(聞彰律師所)
秘書長:陳妙珠(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
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排列,下同):王強文(臻善律師所)、陳換弟(陳梁永鉅律師所)、羅蘇華(方中天律師所)、彭海洲(賦誠律師所)
(二)繼續教育委員會(8人)
主任:劉敏(陳梁永鉅律師所)
副主任:陳進(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鄢仲平(品峰律師所)
委員:馮充(國鋒律師所)、李煒健(陳梁永鉅律師所)、高超強(德恆<東莞>律師所)、葉文蓉(聞彰律師所)、鐘維松(聞彰律師所)
(三)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委員會(20人)
主任:肖響華(廣和<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邵路根(星嘯律師所)、蔣其磊(中建合展律師所)、陳玉珍(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
秘書長:鄒慧敏(摩邦律師所)
委員:王超(廣和<東莞>律師所)、王茂華(百勤律師所)、方楚帆(聞彰律師所)、麥焯林(佑德律師所)、肖志(今久律師所)、何斌(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張允(歷維永盛律師所)、張隴奎(惠誠<東莞>律師所)、陳沛強(砝碼律師所)、羅海龍(君政律師所)、袁良平(南天星律師所)、康世為(賦誠律師所)、曾小偉(宏尚律師所)、謝少輝(君爵律師所)、廖春霞(臻善律師所)
(四)權益保障委員會(17人)
主任:葉進國(國亮律師所)
副主任:劉國光(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郭義(品峰律師所)
秘書長:黃幸華(烽庭律師所)
委員:王濤(瑞軒律師所)、丘敏(泰如律師所)、劉海騰(信而立律師所)、江浩良(展豪律師所)、李曉燕(普翼律師所)、吳群(遙力律師所)、陳志開(瑞軒律師所)、陳曉彬(宏尚律師所)、陳曉旋(君政律師所)、林安江(賦誠律師所)、盛宗燦(南天星律師所)、蔣志勇(勤諾律師所)、譚健文(權曄律師所)
(五)發展戰略委員會(10人)
主任:張念(陳梁永鉅律師所)
副主任:徐洪輝(君政律師所)、向振宏(莞泰律師所)
秘書長:楊揚(摩邦律師所)
委員:向忠鋒(名道律師所)、陽朝鋒(信而立律師所)、李樹明(佑德律師所)、歐陽肖瑤(君政律師所)、周瑩(盈科<東莞>律師所)、曾國華(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
(六)財務委員會(6人)
主任:曾捷(法仕律師所)
副主任:黃笑嵐(盈科<東莞>律師所)
秘書長:張宏宇(中建合展律師所)
委員:林路紅(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黃松(國信信揚<東莞>律師所)、廖麗慧(立慧律師所)
(七)宣傳委員會(12人)
主任:王小淵(萬言律師所)
副主任:劉思祺(漢章律師所)、何妙佳(惠誠<東莞>律師所)
秘書長:唐靜(盈科<東莞>律師所)
委員:王程正(信而立律師所)、鄧傑(莞信律師所)、劉海華(宏尚律師所)、杜冠傑(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肖文(宏尚律師所)、歐敬章(聞彰律師所)、羅新生(品峰律師所)、謝紅生(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
(八)調查委員會(14人)
主任:李錫國(潤廣律師所)
副主任:譚舟楊(莞信律師所)、劉廣銀(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
秘書長:袁正航(眾慧律師所)
委員:王建偉(名偉律師所)、劉李(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閆國棟(通盈律師所)、吳劍(莞祥律師所)、張重明(今久律師所)、梁嘉茵(惠誠<東莞>律師所)、董鵬(勤諾律師所)、廖京(賦誠律師所)、熊智勇(環廣律師所)、李學兵(盈科<東莞>律師所)
(九)懲戒委員會(13人)
主任:劉浪波(南天星律師所)
副主任:楊山(海法<東莞>律師所)、段有太(中建合展律師所)
秘書長:龍雙志(聞彰律師所)
委員:王芝芳(賦誠律師所)、劉權德(瑞軒律師所)、劉宏琴(盈科<東莞>律師所)、許躍凱(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李曉保(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陳建國(德恆<東莞>律師所)、范偉平(聞彰律師所)、夏義平(百勤律師所)、潘福昌(莞信律師所)
(十)文化建設委員會(20人)
主任:趙丹(盈科<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張興永(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江偉強(德恆<東莞>律師所)、錢靜(方中天律師所)、楊育(莞安律師所)
秘書長:許望平(大洲律師所)
委員:丁蓓(德佐律師所)、丁汝明(廣和<東莞>律師所)、丁佳佳(盈科<東莞>律師所)、劉健鋒(信而立律師所)、江有(南天星律師所)、余艷(中亞律師所)、陳建華(砝碼律師所)、鐘沛樺(瑞軒律師所)、唐澤生(翼舟律師所)、黃德年(大洲律師所)、梁曉馨(盈科<東莞>律師所)、程曉閣(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溫文裕(方中天律師所)、廖軍平(大洲律師所)
(十一)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20人)
主任:鄒育兵(德恆<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陳建彬(理正明律師所)、陳浩鵬(聞彰律師所)
秘書長:葉沃倫(品峰律師所)
委員:鄧沛康(莞信律師所)、劉偉亮(漢章律師所)、劉紅軍(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劉鋮傑(華文律師所)、孫群鳳(眾達律師所)、麥廣瑞(歷維永盛律師所)、李遠桃(佑德律師所)、楊鴻璋(遙力律師所)、何雲龍(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鄒錦富(瀚傑律師所)、張紹良(摩邦律師所)、陳有維(陳梁永鉅律師所)、周欣兒(名道律師所)、鄭伯鑫(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袁敏鋒(德佐律師所)、高歡勝(啟盟律師所)
(十二)女律師工作委員會(15人)
主任:徐芳(歷維永盛律師所)
副主任:章雙梅(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張冬(方中天律師所)
秘書長:李明(莞誠律師所)
委員:鄧玉婷(品科律師所)、呂遠霞(佑德律師所)、阮媛萍(賦誠律師所)、楊惠萍(賦誠律師所)、何少紅(眾慧律師所)、張艷艷(惠誠<東莞>律師所)、羅思玲(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袁媛(今久律師所)、黃素紅(盈科<東莞>律師所)、曾曉紅(盈科<東莞>律師所)、陳佳瑤(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
(十三)實習人員管理委員會(18人)
主任:呂新建(盈科<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劉雅風(遙力律師所)、李凱(首創<東莞>律師所)
秘書長:歐綠瑤(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
委員:馬海岸(信而立律師所)、孔鵬程(莞信律師所)、鄧政威(大洲律師所)、盧慶波(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呂志偉(盈科<東莞>律師所)、華宗晟(星嘯律師所)、李志國(廣田律師所)、楊峰(莞信律師所)、楊啟猛(眾達律師所)、邱利添(政豐律師所)、奉軍(泰如律師所)、鐘輝(名道律師所)、莫建坤(騰銳律師所)、曹柏榮(勤諾律師所)
(十四)公益與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委員會(22人)
主任:蔡建東(湖南人和<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宋孝增(旗軒律師所)、李翠荷(眾達律師所)、馮雪雲(廣和<東莞>律師所)
秘書長:王瑩(賦誠律師所)
委員:田發園(尚智和律師所)、李始源(多吉律師所)、李柳娟(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楊愛英(品峰律師所)、楊敬波(江灣律師所)、吳志偉(鵬日律師所)、張晶晶(今久律師所)、趙永通(眾慧律師所)、柳翔(信而立律師所)、鐘佩諾(佑德律師所)、袁立鵬(立慧律師所)、高海峰(嘉眾律師所)、郭豐(德恆<東莞>律師所)、梁協偶(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韓現利(展豪律師所)、賴輝華(名成律師所)、蔡勛健(智捷律師所)
(十五)提案工作委員會(8人)
主任:陳騫(百勤律師所)
副主任:袁浩權(聞彰律師所)、麥蔚(陳梁永鉅律師所)、黃連禧(森諾律師所)
秘書長:黃開顏(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
委員:葉冠繁(莞信律師所)、李水湘(麥芒律師所)、陳貴紅(宏尚律師所)
(十六)律師參政議政促進委員會(19人)
主任:葉小玉(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譚福龍(君政律師所)
秘書長:王曼(眾達律師所)
委員:鄧雲龍(聞彰律師所)、鄧雄鋒(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曲琦(盈隆<東莞>律師所)、蘇崎(百勤律師所)、陳小兵(盈科<東莞>律師所)、陳志勝(盈科<東莞>律師所)、林旭君(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鄭繼海(盛眾律師所)、郝明威(莞信律師所)、胡奇根(莞信律師所)、黃應貴(今久律師所)、黃敬濤(大洲律師所)、曾小斌(名道律師所)、譚南昌(旗軒律師所)、黎恆鴻(君熙律師所)、馬月陽(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
(十七)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員會(20人)
主任:侯斯敏(宸圖律師所)
副主任:趙瑾(陳梁永鉅律師所)
秘書長:吳娟(德恆<東莞>律師所)
委員:王旭林(展豪律師所)、劉國鋒(廣健律師所)、劉建榮(出右律師所)、李羅軍(盈科<東莞>律師所)、李炳林(莞同律師所)、何明先(旗軒律師所)、陳燎(歷維永盛律師所)、范澤禮(信而立律師所)、趙虎(佑德律師所)、鐘華軍(鵬日律師所)、郭建(品峰律師所)、容偉現(星旭律師所)、黃仁東(君熙律師所)、黃樂聲(啟盟律師所)、常英宙(泰旭律師所)、譚亞明(湖南人和<東莞>律師所)、魏龍(賦誠律師所)
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是東莞市律師協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下屬進行律師業務和法律研究的專門組織,是在《東莞市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東莞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職責和其他行業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工作的專門部門,在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負責。
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加強律師的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提升律師的業務素質,拓展律師的執業領域,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推動律師為國家和社會建設發揮作用。
專業委員會工作受東莞市律師協會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的監督。
(一)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26人)
主任:林楚泉(名道律師所)
副主任:吳健林(盈科<東莞>律師所)、華宗晟(星嘯道律師所)、劉紅軍(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劉李(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
秘書長:劉紅軍(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
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排列,下同):王悅峰(碩德律師所)、鄧傑(莞信律師所)、葉冠繁(莞信律師所)、劉媛(出右律師所)、陽朝鋒(信而立律師所)、孫志鴻(乾耀律師所)、杜冠傑(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李春宏(佑德律師所)、咼林勇(華文律師所)、余艷(中亞律師所)、宋麗娜(鵬日律師所)、宋莎莎(今久律師所)、張錦霞(星嘯律師所)、陳海燕(旭昶律師所)、陳路鑫(君爵律師所)、周欣兒(名道律師所)、段有太(中建合展律師所)、曾海峰(展豪律師所)、譚盛國(碩源律師所)、戴銀喬(盈科<東莞>律師所)
(二)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24人)
主任:歐寧馨(天稟律師所)
副主任:鄧雲龍(聞彰律師所)、吳晶瑩(聞彰律師所)
秘書長:鐘沛樺(瑞軒律師所)
委員:丁蓓(德佐律師所)、王旭林(展豪律師所)、文衛玲(惠誠<東莞>律師所)、呂遠霞(佑德律師所)、劉健鋒(信而立律師所)、李麗雲(理正明律師所)、楊育(莞安律師所)、利漢威(砝碼律師所)、張晶晶(今久律師所)、陳建彬(理正明律師所)、胡吉萍(聞彰律師所)、鐘輝(名道律師所)、鐘麗萍(砝碼律師所)、翁一菊(南天星律師所)、曹庚生(尚寬律師所)、梁曉馨(盈科<東莞>律師所)、程曉閣(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曾曉紅(盈科<東莞>律師所)、廖京(賦誠律師所)、譚矜言(南天星律師所)
(三)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36人)
主任:狄敏(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李堯宏(尚智和律師所)、龍雙志(聞彰律師所)、江永喬(德恆<東莞>律師所)、李遠桃(佑德律師所)
秘書長:歐陽肖瑤(君政律師所)
委員:王偉志(碩德律師所)、王銀欒(多吉律師所)、亓成傑(麥芒律師所)、方建洪(廣田律師所)、盧澤楚(中建合展律師所)、劉國光(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劉海騰(信而立律師所)、閆國棟(通盈律師所)、江有(南天星律師所)、湯浩(賦誠律師所)、李剛(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李明(莞誠律師所)、楊峰(莞信律師所)、吳志偉(鵬日律師所)、何妙佳(惠誠<東莞>律師所)、鄒學研(盈科<東莞>律師所)、張重明(今久律師所)、陳澤飛(海法<東莞>律師所)、陳澤超(名道律師所)、陳貴紅(宏尚律師所)、奉軍(泰如律師所)、周軍富(展豪律師所)、鐘佩諾(佑德律師所)、莫軍豪(彰晨律師所)、莫鈞智(泰旭律師所)、高嵩(廣和<東莞>律師所)、唐澤生(翼舟律師所)、黃幸華(烽庭律師所)、蔣芳斌(廣健律師所)、蔡建東(湖南人和<東莞>律師所)
(四)行政法專業委員會(21人)
主任:曾小偉(宏尚律師所)
副主任:白朝榮(賦誠律師所)、向忠鋒(名道律師所)
秘書長:王曉東(眾達律師所)
委員:麥蔚(陳梁永鉅律師所)、李詩雅(賦誠律師所)、吳建武(聞彰律師所)、張吉繁(名道律師所)、張作明(立慧律師所)、陳訓華(莞信律師所)、范澤禮(信而立律師所)、林龍宗(佑德律師所)、羅蘇華(方中天律師所)、周智峰(政豐律師所)、官少鳴(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趙立柱(莞信律師所)、郝明威(莞信律師所)、章雙梅(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粟東(君政律師所)、喻秋(林德律師所)、曾小斌(名道律師所)
(五)公司法律專業委員會(27人)
主任:高超強(德恆<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阮冠(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
秘書長:丘敏(泰如律師所)
委員:王濤(瑞軒律師所)、馮鼎峰(萬言律師所)、呂志偉(盈科<東莞>律師所)、劉國鋒(廣健律師所)、劉海華(宏尚律師所)、孫群鳳(眾達律師所)、杜春(廣和<東莞>律師所)、楊聯達(君政律師所)、邱利添(政豐律師所)、陳富(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陳巨延(信而立律師所)、陳換弟(陳梁永鉅律師所)、羅思玲(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周國平(雄爵律師所)、胡小蓉(翼舟律師所)、侯斯敏(宸圖律師所)、徐春德(品峰律師所)、高新(尚智和律師所)、郭春宏(莞信律師所)、黃良洪(海聯泰達律師所)、蔣志勇(勤諾律師所)、傅竹林(賦誠律師所)、謝鵬椿(泰旭律師所)、賴輝華(名成律師所)
(六)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委員會(27人)
主任:劉兵(德恆<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馬海岸(信而立律師所)、吳雲(廣和<東莞>律師所)、彭菲(林德律師所)
秘書長:陳俊(德恆<東莞>律師所)
委員:盧慶波(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葉永球(君政律師所)、葉松盛(眾達律師所)、劉權德(瑞軒律師所)、楊鴻璋(遙力律師所)、肖文(宏尚律師所)、肖志(今久律師所)、肖綺君(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何天慶(眾慧律師所)、張宏宇(中建合展律師所)、邵路根(星嘯律師所)、周瑩(盈科<東莞>律師所)、鄭靜文(文國律師所)、趙潔儀(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鐘小蘭(麥芒律師所)、徐芳(歷維永盛律師所)、黃健鋒(法仕律師所)、董鵬(勤諾律師所)、曾桂張(賦誠律師所)、鄢仲平(品峰律師所)、賴紹衡(名道律師所)、黎嬌燕(潤廣律師所)
(七)房地產法律專業委員會(28人)
主任:張允(歷維永盛律師所)
副主任:李曉保(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周慶鐘(賦誠律師所)
秘書長:楊惠萍(賦誠律師所)
委員:丁佳佳(盈科<東莞>律師所)、王羚(君政律師所)、王程正(信而立律師所)、鄧雄鋒(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鄺華軒(方中天律師所)、劉瓊傑(眾達律師所)、江浩良(展豪律師所)、李水湘(麥芒律師所)、李錫國(潤廣律師所)、楊啟猛(眾達律師所)、楊嬌蓮(德恆<東莞>律師所)、張愛紅(百勤律師所)、陸春明(廣和<東莞>律師所)、陳有維(陳梁永鉅律師所)、陳志開(瑞軒律師所)、陳沛強(砝碼律師所)、金莎(眾慧律師所)、周珊(海聯泰達律師所)、周劍名(星嘯律師所)、周清圓(莞信律師所)、鐘維松(聞彰律師所)、黃錦(碩德律師所)、黃敬濤(大洲律師所)、曾國華(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
(八)建設工程法律專業委員會(27人)
主任:陳曉彬(宏尚律師所)
副主任:劉本強(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劉娟(中建合展律師所)、張隴奎(惠誠<東莞>律師所)
秘書長:張冬(方中天律師所)
委員:文鋒(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文佩榮(君政律師所)、石岳(泰旭律師所)、葉淦榮(昱橋律師所)、朱峰(南天星律師所)、劉裕靈(佑德律師所)、汲廣珍(砝碼律師所)、李芳(尚智和律師所)、李小平(德恆<東莞>律師所)、李慶軍(賦誠律師所)、楊海亮(漢章律師所)、肖六一(莞信律師所)、張念(陳梁永鉅律師所)、張永強(名成律師所)、張有凡(凡立<東莞>律師所)、張麗麗(廣和<東莞>律師所)、陳李康(盈科<東莞>律師所)、易少洪(瑞軒律師所)、覃嬰桃(頌方律師所)、程學明(信而立律師所)、魯浩強(嘉眾律師所)、譚亞明(湖南人和<東莞>律師所)
(九)勞動關係法律專業委員會(26人)
主任:蔡浩(盈科<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袁良平(南天星律師所)、譚春松(君政律師所)、陳躍明(彰顯律師所)、袁媛(今久律師所)
秘書長:熊智勇(環廣律師所)
委員:王解濤(百勤律師所)、鄧芳梅(佑德律師所)、劉清清(廣田律師所)、孫章賓(理而行律師所)、李靖(湖南人和<東莞>律師所)、李振文(名道律師所)、李翠荷(眾達律師所)、楊廣富(中亞律師所)、肖建鳳(首創<東莞>律師所)、吳意(百勤律師所)、陳慶軍(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陳慧冰(出右律師所)、鄭繼海(盛眾律師所)、姜遠波(湖南人和<東莞>律師所)、袁立鵬(立慧律師所)、袁浩權(聞彰律師所)、錢靜(方中天律師所)、黃超(政豐律師所)、黃連禧(森諾律師所)、潘先軍(國鋒律師所)
(十)交通法律專業委員會(9人)
主任:周錦(聞彰律師所)
副主任:林四季(廣和<東莞>律師所)、劉偉亮(漢章律師所)、羅正兵(華文律師所)
秘書長:歐敬章(聞彰律師所)
委員:鄧政威(大洲律師所)、肖巧玲(南天星律師所)、羅曼(中亞律師所)、洪廣(宸圖律師所)
(十一)智慧財產權法律專業委員會(21人)
主任:高劍鋒(啟盟律師所)
副主任:黃建華(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劉建榮(出右律師所)、余倫(莞信律師所)
秘書長:鄒錦富(瀚傑律師所)
委員:田發園(尚智和律師所)、李寧峰(佑德律師所)、肖永陽(眾達律師所)、吳日輝(今久律師所)、何雲龍(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何明先(旗軒律師所)、宋孝增(旗軒律師所)、胡其圖(盈科<東莞>律師所)、袁正航(眾慧律師所)、莫建坤(騰銳律師所)、郭建華(普翼律師所)、黃仁東(君熙律師所)、曹柏榮(勤諾律師所)、謝紅生(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廖志男(莞信律師所)、潘福昌(莞信律師所)
(十二)仲裁法律專業委員會(10人)
主任:周靜(德恆<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蘇崎(百勤律師所)、江文紅(莞鵬律師所)
秘書長:黃球(眾慧律師所)
委員:許躍凱(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李傑(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鄒慧敏(摩邦律師所)、張建兵(眾達律師所)、陳平(眾達律師所)、郭惠賓(廣田律師所)
(十三)一帶一路法律專業委員會(17人)
主任:楊潔(盈科<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盧珮瑜(展豪律師所)、胡華昌(臻善律師所)
秘書長:麥廣瑞(歷維永盛律師所)
委員:曲琦(盈隆<東莞>律師所)、任建彬(碩源律師所)、劉依朴(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陽明(大洲律師所)、李亞偉(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李柳娟(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楊揚(摩邦律師所)、吳瀧飛(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陳新芬(普翼律師所)、秦遜輝(可園律師所)、徐洪輝(君政律師所)、郭建(品峰律師所)、管金梅(眾慧律師所)
(十四)港澳台僑法律專業委員會(15人)
主任:謝娟(盈科<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陳劍(歷維永盛律師所)
秘書長:林旭君(廣信君達<東莞>律師所)
委員:盧煜璇(碩源律師所)、申文厚(海聯泰達律師所)、莊菁琳(莞信律師所)、李志國(廣田律師所)、吳娟(德恆<東莞>律師所)、張旭中(出右律師所)、陳銳強(碩源律師所)、羅順釗(林德律師所)、袁敏鋒(德佐律師所)、黃樂聲(啟盟律師所)、黃任輝(眾達律師所)、黃致傑(眾達律師所)
(十五)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33人)
主任:駱濤(眾慧律師所)
副主任:唐偉成(名道律師所)、賀湄生(德恆<東莞>律師所)
秘書長:趙虎(佑德律師所)
委員:丁學峰(經致律師所)、王世周(慕正律師所)、王強文(臻善律師所)、方楚帆(聞彰律師所)、石遠山(立慧律師所)、葉小玉(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葉沃倫(品峰律師所)、朱宏明(君政律師所)、劉思祺(漢章律師所)、劉莉敏(佑德律師所)、劉鋮傑(華文律師所)、阮媛萍(賦誠律師所)、李凱(首創<東莞>律師所)、李偉盛(砝碼律師所)、楊帆(今久律師所)、楊洪全(盛眾律師所)、邱安輝(盈科<東莞>律師所)、張紹良(摩邦律師所)、陳進(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陳騫(百勤律師所)、陳基濤(展豪律師所)、趙瑾(陳梁永鉅律師所)、鐘華軍(鵬日律師所)、高歡勝(啟盟律師所)、容偉現(星旭律師所)、黃德年(大洲律師所)、蔣其磊(中建合展律師所)、謝少輝(君爵律師所)、譚舟楊(莞信律師所)
(十六)網路與高新技術法律專業委員會(13人)
主任:郭豐(德恆<東莞>律師所)
副主任:彭志(卓信<東莞>律師所)、蔡勛健(智捷律師所)、麥焯林(佑德律師所)
秘書長:劉宗(中亞律師所)
委員:王圓圓(眾達律師所)、葉昌盛(德恆<東莞>律師所)、馮雪雲(廣和<東莞>律師所)、劉敏(陳梁永鉅律師所)、關靖灝(方中天律師所)、許志勁(展創律師所)、黃潤部(卓信<東莞>律師所)、常英宙(泰旭律師所)
(十七)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7人)
主任:王興旻(華文律師所)
副主任:肖洪斌(宏尚律師所)、鄧玉婷(品科律師所)
秘書長:張鼎銘(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
委員:鄧慶奮(信而立律師所)、楊愛英(品峰律師所)、徐建波(慕正律師所)
(十八)破產法律專業委員會(24人)
主任:劉開壇(尚寬律師所)
副主任:龍春華(名道律師所)、王茂華(百勤律師所)
秘書長:劉秀英(法制盛邦<東莞>律師所)
委員:王建偉(名偉律師所)、葉宇聰(聞彰律師所)、蘇欣茹(華文律師所)、李大平(今久律師所)、李紅軍(德恆<東莞>律師所)、李煒健(陳梁永鉅律師所)、李樹明(佑德律師所)、何少紅(眾慧律師所)、張建華(宏尚律師所)、歐綠瑤(東方崑崙<東莞>律師所)、羅海龍(君政律師所)、羅燕梅(臻善律師所)、周鄭毅(眾達律師所)、趙振清(展豪律師所)、胡小武(莞信律師所)、郭義(品峰律師所)、黃松(國信信揚<東莞>律師所)、崔路燕(名成律師所)、彭海洲(賦誠律師所)、曾捷(法仕律師所)
協會宗旨
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養;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規範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致力服務全體會員;努力建設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律師隊伍,為社會文明和進步貢獻力量。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東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依法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及其執業律師組成的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名稱:
中文名稱:東莞市律師協會;
英文名稱:DONGGUAN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DGLA。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養;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規範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東莞律師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法治和文明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東莞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制定本市律師行業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範、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檢查和督促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建設;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五)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六)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
(七)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註冊工作;
(八)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九)處理對會員的投訴;調解處理會員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制定會員業務工作規範指引;
(十一)制定會員獎勵與處分實施辦法,對會員實施獎勵和懲戒;
(十二)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三)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四)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五)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六)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七)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係,拓展與規範法律服務市場;
(十八)東莞市司法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本市註冊律師必須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依法在本市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廣東省律師協會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在辦理重大或複雜疑難案件時,可獲得本會援助;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計畫;
(八)《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六)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七)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八)組織本所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險;
(九)按規定交納會費;
(十)承擔本會委派的工作。
第十三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處理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應當通過本人執業或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向本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遷出或者調離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證年度註冊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已註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律師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在此期間,必要時,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以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律師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代表通過。
律師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決定本次大會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候選人人選。
大會主席團候選人從下列人員中產生:
(一)東莞市司法行政機關代表;
(二)本會黨組織代表;
(三)本會執行會長、副會長;
(四)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任職的本會會員代表;
(五)在廣東省律師協會任職的本會會員代表;
(六)部分律師代表。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向上級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涉及行業整體利益的長期性、戰略性的重要規劃及制度;
(三)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六)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並行使下列職責: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並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其行使職責至下屆律師代表大會召開時為止。
第二十三條 理事應當從具有奉獻精神和較強議事能力、熱心律師公益事業、業內聲譽良好、執業三年以上且無不良記錄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每屆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職責: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二)選舉副會長、執行會長;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職權;
(四)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範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的設定;
(六)建議罷免、增補或更換理事;
(七)聽取執行會長、副會長年度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聽取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八)罷免、增補或更換會長、副會長;
(九)審議、批准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十)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一)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
(十二)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由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並將會議議程通知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和本會黨組織。執行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執行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本會黨組織和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派人列席。
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實行年度執行會長制度,每屆代表大會從當選的理事中選舉副會長若干名,每年度由理事會會議從副會長中選舉產生本年度執行會長。
執行會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四)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五)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六)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執行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執行會長委託,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執行會長、副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執行會長、副會長組成,由執行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作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應誠懇聽取會員、本會黨組織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職務自動停止,並由理事會提請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一)違背職業操守,被行政處罰或行業紀律處分的;
(二)因個人行為對律師行業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除臨時會議、活動外,非因特殊原因,連續兩次不參加會議、活動者。
第六章 秘書處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秘書長應專職,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由本會理事擔任。
秘書長在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處置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秘書處部門負責人;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執行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的關係。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秘書處應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列席。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風紀股長會、業務發展與職業培訓委員會、宣傳推介委員會、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援助委員會和律師文化建設工作委員會,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決定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由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等。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三十六條 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或秘書處人員擔任。具體的選任辦法和議事規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八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熱心公益事業,為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參加法律援助活動,社會效果良好的;
(六)發表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出版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的;
(七)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被表彰的;
(八)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九)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單獨或合併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的;
(三)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六)拒不執行本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的;
(七)其它本會認為應予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在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會員應自覺執行處分決定。拒不執行處分決定的,可加重或再行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三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應當記入檔案,並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四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本會進行調解。
第四十五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九章 經 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會員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對截留、拖欠本會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交。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理事會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製定。
第四十九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交納會費。
第五十條 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上繳上級律協會費;
(二)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三)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四)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五)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六)本會黨組織的各項支出;
(七)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八)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九)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十)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十一)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二)經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一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畫,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財務委員會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向理事會報告,由理事會每年向代表大會作財務報告,接受代表的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批准的外國和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的代表機構及常駐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令的規定,受本會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全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先行試行,待時機成熟,再提交代表大會審議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二OO九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報廣東省律師協會、東莞市司法局、東莞市民政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