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淨化東莞市常平鎮酒類行業發展市場,規範行業發展行為,共同營造一個公平統一、健康良好的市場經營環境,確保我鎮酒業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基於此,我鎮東莞市澳潔貿易有限公司聯合東莞市澳利多酒業有限公司、東莞市珠江啤酒有限公司等八家酒類行業企業聯合發起成立了“東莞市常平酒類行業協會”,以凝聚行業,整合資源,搭建平台,服務企業,幫助企業鞏固和拓展市場,促進我鎮酒業經濟做強做大。
隨著我鎮產業結構的調整,擴大內需,引導消費會是一項長期的利好政策,為確保消費者喝上“放心酒”,並讓誠信守法酒類行業企業可持續經營發展。協會在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常平分局的指導下,充分發揮基層協會的積極引導作用。協會承擔起全鎮酒類流通行業的指導、服務、協調、監督職能。對於加強行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促進我鎮酒類流通行業產品質量安全,抑制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流通環節、營造安全有序的酒類商品流通環境,促進我鎮酒類行業的協調、健康、有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鎮酒類行業協會立足於加強酒類商品管理,規範市場流通秩序,做大做強產業規模,弘揚常平酒文化,實現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方共贏。為進一步推動我鎮繁榮做出更大的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常平酒類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angpingalcohol industry association
- 縮寫:CPAIA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東莞市常平酒類行業協會”,簡稱為“東莞常平酒協”(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為:Changping alcohol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PA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東莞市常平鎮內從事酒類生產或銷售的經濟組織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常平鎮。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東莞市常平鎮。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為酒類行業和企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我鎮酒類流通行業和企業的發展。
第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作用,根據需要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七)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八)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市常平鎮內從事酒類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協會調查了解情況,形成調查報告提交理事會;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通過本協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維護和提供幫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本協會要求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屆交納會費10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交納會費3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屆交納會費15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屆交納會費8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屆交納會費6000元。
(六)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採用聘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選任制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規則和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經會員大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都要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7年1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