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

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11月28日,由我市多家大型零售企業牽頭髮起成立具有社會法人資格的行業管理組織。近年來協會隊伍不斷發展壯大,2003年6月和2004年12月成立常平分會、橋頭分會,目前擁有會員企業150多家,遍及我市流通行業的國有、外資、股份、個體私營等多種經濟成分,含蓋大型超市、購物中心、百貨商場、連鎖店、便利店等不同經營業態和不同規模的零售企業,具有廣泛的行業代表性。全市範圍內具有一定規模、一定檔次和一定影響力的零售企業均已成為本協會會員,如真功夫餐飲、嘉榮購物廣場、美宜佳便利店、文一實業、永正購書中心、天和百貨、大新百貨、沃爾瑪百貨、百佳超市、杏林春涼茶、鶴留山餐飲、美新家居、時尚電器城、東寶眼鏡、瑞寶城珠寶行以及市市供銷社系統等。目前會員門店總數近7000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
  • 成立於:2000年11月28日
  • 會員門店總數:近7000間
  • 國家:中國
協會簡介,機構職能,協會章程,協會制度,

協會簡介

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以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溝通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的聯繫為宗旨,以加強行業的溝通聯繫和團結協作、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維護會員和消費者權益為己任,定期組織舉辦關於零售方面的參觀、考察、培訓、展覽、展銷、研討活動,編輯出版反映零售行業發展動態和會員企業經營情況的刊物,加強行業信息交流和技術推廣套用,幫助會員企業吸收借鑑國內外的先進管理經驗,了解掌握國內外市場行情開拓零售市場,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共同推動東莞零售事業的健康發展。

機構職能

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組織機構
名 譽 會 長:
李毓全 (東莞市委副書記、市長)
鄧志廣 (東莞市副市長)
韓任海 (東莞市交通局局長)
陳桂明 (東莞市常平鎮黨委書記)
冼周恩 (東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局長)
葉志堅 (東莞市糖酒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創會會長:
韓任海
會 長:
梁仲華 (東莞市嘉榮超市有限公司 總經理)
副會長(7名):
王健康 (東莞市美新商貿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展飛 (廣東杏林春涼茶有限公司 總經理)
葉貫強 (廣東文一集團有限公司 總經理)
鄧洪新 (東莞市長安供銷社 主任)
劉 森 (廣東永正圖書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鑄誠 (東莞市時尚電器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國衡 (東莞市糖酒集團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監事單位(3名):
東莞市供銷合作聯社
東莞市糖酒集團有限公司
東莞市集豐貿易有限公司
專家顧問:
徐印州(廣東商學院原副校長、國務院頒發特殊津貼專家)
顧國建(上海商學院教授、上海連鎖經營研究所所長)
顧問單位:
東莞市國家稅務局、東莞市地方稅務局、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東莞市物價局、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東莞市菸草專賣局、東莞市食鹽專賣局、東莞市酒類專賣管理局、東莞市打擊假冒偽劣商品領導小組辦公室、東莞市消費者委員會、東莞市中小企業局

協會章程

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為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DongGuan Retailers Association縮寫為DGRA。
第二條 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是由東莞市內的零售企業及有關單位自願參加結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與政府和職能管理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內部企業之間,企業與生產者、消費者之間的聯繫,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搞活流通、繁榮市場、推動東莞市零售事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廣東省東莞市東城中路美新商業中心6樓F6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政策和進行行業協調管理。
(二)開展零售經營的理論研究;組織協會成員交流經驗、溝通信息,推廣先進的管理經驗、經營技巧和服務規範;組織各種與零售行業有關的展覽、講座、培訓、參觀、考察活動;出版發行有關零售行業的刊物、音像製品等。
(三)為協會成員提供有關零售行業發展的研究論證和信息、諮詢服務;支持幫助零售企業以購買特許經營權、地區總代理權、總經銷權、地區開發權等形式引進國內外先進的經營方式和經營技術。
(四)加強與其它組織及商業經濟研究機構的溝通聯繫;協調指導各專業委員會及市內各有關商業、零售行業組織的工作。
(五)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零售行業及與零售行業相關的經濟組織,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零售經營行業及與零售經營相關的行業和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本協會統一印製的《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入會申請表》,並交協會秘書處進行初審;
(二)對初審合格者,提交理事會討論;
(三)通過後,發函通知申請者及其它會員;
(四)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表大會),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會議和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通過本協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和建議,正當權益受損害時,有權要求依法維護和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行業公約,承認並執行本
協會章程,維護協會的聲譽和利益;
(二)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向協會提供企業各項活動信息,按時上報企業經
營管理情況;
(四)保守本協會不對外公開的信息資料秘密;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元。
第十四條 要求退會的會員,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未經批准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可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增補理事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提出任職申請;
(二)公司成立經營一年以上,遵紀守法,依法經營;
(三)在東莞市零售行業中有較高的知名度,具有較強的企業競爭力;
(四)關心協會工作,熱心參與協會舉行的各項活動並予以支持。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願提出任職申請;
(二)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依法經營,
政治素質好;
(三)具有強大的企業競爭力,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相當的代表性;
(四)任協會理事一年以上,有為協會服務的強烈願望,主動關心協會工作並提出建議,熱心參與協會組織和舉行的各項活動,在大型活動和重大事件中予以積極配合;
(五)同協會的發展理念保持一致;
(六)會長、副會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副會長、理事人數的設定原則
(一)理事所占比例約占會員總數的1/3,副會長總數一般不宜超過10人;
(二)在副會長的設定上應充分考慮其在各行業、業態分布上的合理性和平衡作用,每個行業、業態席位一般不超過2個。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五)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分支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按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三十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第四十九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管理登記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制度

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管理制度
一、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民主選舉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選舉工作,接受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監督。
第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需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人數原則上為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本會設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為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徵求各會員單位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產生。若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候選人,則應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上一屆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選候選人。有30名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聯名薦舉,可獲得候選人資格。
第五條 本會選舉採用等額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不贊成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六條 本會換屆選舉,監票人由上一屆監事擔任,唱票人、計票人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全體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第七條 投票選舉前,由上一屆監事依據法規和《章程》規定,對會員進行資格確認和人數核實,核准大會有效性。選舉理事會, 應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可進行;選舉常務理事會,應有半數以上理事參加方可進行。
第八條 投票前,監票人應開箱示眾後當眾封箱。
投票時,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後監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結束後,應當眾開箱,並當場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做出記錄。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九條 計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應簽字確認,並由監票人當場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並於會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選票當場封存,以備查驗。
第十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等候選人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當選。
常務理事候選人須獲得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選票,方能當選。
第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並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一)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理事的,原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告理事會批准。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會員公告;未提出增補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理事、常務理事資格。
(二)本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增補理事的,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確認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增補常務理事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確認後,由全體理事公告。
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可採用通訊會議形式進行。通訊形式召開會議的,應加蓋會員單位公章或簽字。
第十四條 副會長、監事的變更和增補。
本會副會長、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副會長、監事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告會員大會批准。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會員公告,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抄報業務指導單位;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副會長、監事資格。
本會副會長的增補參照第十三條進行。本會屆中,不受理監事的增補。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在30天內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並將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結果抄報業務指導單位。
第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和會員有權對其他會員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應當寫明除名理由,並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被提出除名的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可除名。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會章程或嚴重失職的負責人,可以提出罷免建議。罷免建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的罷免建議後,應進行討論並召開會員大會對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進行罷免動議。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有權在會員大會罷免動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罷免建議須得到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二、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會員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工作,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
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
第六條 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合法有效性。
第七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製定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名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並抄報業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八條 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三、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理事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理事會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約為會員的三分之一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公告,並抄報業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四、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監事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監事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壹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第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運作,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
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五、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經費的使用,使本會的各項經濟活動有章可循,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本會的財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秘書處負責編制本會年度收支計畫,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提交理事會審定,並組織貫徹執行。
(三)負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以及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全面反映和監督固定資產的增、減值和變動情況。
(四)根據本會的收支情況,按月、季編制財務報表。月財務報表分別報會長、秘書長;半年財務報表報理事會,年度財務報表報社
團登記管理機關。
(五)負責應收款、應付款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經費報銷工作,並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證資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財稅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對財務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財務審計工作。
(七)負責保管會計檔案以及固定資產等資料,負責電算化系統的使用。
第三條 本會經費的管理
(一)本會經費開支按照預算在先、開支在後的原則進行。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二)報銷手續。凡一切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並註明原因及用途,經會計人員審核後報會長審批或秘書長審批。
(三)審批許可權由本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四)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條 本會人員工資及福利
(一)本會秘書處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二)秘書長工資福利由理事會自行決定。
(三)本會聘用專家的聘金參照相關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臨時聘用人員的聘金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秘書處擬定後報會長批准。
第五條 本會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購置、維修與改良、調撥、移交、
報廢、處置及盤點等。
(二)本會秘書處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編制固定資產目錄,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辦理固定資產的申購、驗收、移交、報廢、處置等手續,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定期與財務人員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確保固定資產賬、卡、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是固定資產使用、保管、維護的直接責任者,應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資
產,避免人為損失。
第六條 本會旅差費用的管理由本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七條 凡應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經批准的專職人員,按國家有關政策發給假期工資。
第八條 本會經費獨立,不與無償提供本會辦公住所的業務指導單位或企事業單位混管。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六、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印章、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本會各項工作規範、高效、優質, 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秘書長是本會印章、檔案管理的負責人,秘書處是印章、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職責。
第三條 秘書處行文使用兩個文號,即“東零協字”和“東零協秘字”。“東零協字”適用於以本會名義發出的檔案,包括上行文、對會員單位等的正式檔案,該文號需加蓋本會印章。“東零協秘字”是以秘書處的名義發出的檔案,主要是各部(室)具體業務工作檔案和秘書處的內部事務管理檔案等,該文號需加蓋秘書處印章。
第四條 各類行文實行“誰起草誰校對的原則”。秘書處對檔案負責審核,報會長或秘書長批示簽發,並負責檔案的文號編髮、承印等工作。
第五條 以“東零協字”發出的各類檔案需經本會會長簽發,以“東零協秘字”發出的各類檔案需經本會秘書長簽發。
第六條 行文執行登記制度,由秘書處專人負責。
第七條 各類檔案行文需使用《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行文呈批表》。
第八條 各級單位的來文來函或網上下載的各類檔案,由秘書處負責接收、登記、呈批和歸檔。
第九條 每年本會或秘書處行文或收文應在當年底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標識後歸檔保存。
第十條 本會的印章和業務專用章實行集中管理、按許可權審批、留檔和使用登記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秘書處負責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記錄,並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二條 “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秘書處”印章使用的審批許可權由本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十三條 本會財務專用章由本會主管會計負責保管,按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使用印章。
第十四條 印章保管人員應當確保在受控的情況下使用印章,並不得帶離本會辦公場所。
第十五條 本會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介紹信、證明書等,由專人保管,經會長批准後開具,並留底備查。
第十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七、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重大活動的管理工作,提高本會工作的透明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備案的方式向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重大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有關規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會員的意志,有利於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活動不能影響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第四條 本會重大活動的內容:
(一)會員大會;
(二)修改章程;
(三)創辦經濟實體;
(四)重大的學術活動;
(五)大型的展覽展銷活動;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
(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八)接受境外五萬元以上的捐贈或贊助;
(九)對本行業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十)其他重大活動。
第五條 本會作出本制度第四條內容之一的決定,從決定之日起
7天內應當向相關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其中,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應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會章程規定,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天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開展其他內容的,由本會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書面報告即可。
第六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以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七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送達後,經受理機關審查,認為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本會《章程》時,本會應立即停止活動,或進行糾偏後再開展活動。
第八條 重大活動開展結束後,需將重大活動開展成效評估、社會影響、存在問題、下一步打算等綜合情況,書面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相應的業務指導單位。
第九條 本會秘書處應及時、完整保存重大活動備案報告資料,規範歸檔保管。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八、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對行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本會的財務情況;
(四)本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本會接受政府職能委託、授權、轉移情況;
(六)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
第四條 信息披露是本會的持續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年度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接受政府撥款或社會資金等信息披露的載體是公開的報刊或者東莞民間組織網,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會內部刊物、網站等。
第五條 本會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六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會信息披露事務。
第七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並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範性審查並簽字;
(三)會長或會長授權人簽發。
第八條 涉及到行業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須報請政府相關業務指導部門同意,經充分磋商統一口徑後,方能公開發布
披露。
第九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條 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會向會員大會和媒體發布和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監事向會員大會或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向會員公布,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 本會應當在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員、理事、或常務理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披露途徑告知會員,並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的信息動態,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對外信息披露的檔案(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大會檔案、理事會檔案、監事檔案及信息披露檔案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係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由於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戒。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九、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分支機構,是根據行業的發展和業務工作的需求,依據專業領域的劃分或依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專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分支機構名稱為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或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分會。
第三條 本會代表機構,是在本會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定的代表本會開展活動、承辦本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代表機構名稱為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代表處,或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辦事處,或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代辦處,或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聯絡處。
第四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任務
(一)團結同業,加強相互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本地區)行業發展,增強本會的凝聚力。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制定行規行約,形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三)研討產業與市場發展,積極提出相關發展建議。探討並實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四)開展技術交流、培訓和諮詢服務。
(五)接受政府委託統計行業數據及參與制定相關標準。
(六)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或負責本會某項職能工作。
第五條 分支(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代表)機構在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分支(代表)機構不另制定章程,依據本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及規定製定分支(代表)機構工作條例,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分支(代表)機構在自身業務範圍內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不得再設分支機構。
第八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設定、變更及註銷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並形成決議後向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分支(代表)機構連續兩年不開展活動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調整或註銷。分支(代表)機構的設定、變更及註銷的相關工作由本會秘書處辦理。
第九條 分支(代表)機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註銷後,其原有印章須及時上交本會處理,如設有財務賬戶的則須進行審計,審計後予以註銷。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變更,其印章須經本會辦理移交手續;有財務賬戶的,經本會指定的審計機構審計後,須經本會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成員為本會相關的會員,不另收取會費。分支(代表)機構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工作人員。由本會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分支(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經理事會審議決定。分支(代表)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由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名,報會長審查決定。
第十一條 分支(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
第十二條 分支(代表)機構因特殊需要設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由本會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其印章樣式、銀行賬號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本會同時備案。
第十三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財務管理依照《東莞市行業協會(商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須接受本會的指導及監督;分支(代表)機構領導變更須接受本會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四條 本會不得向所屬分支(代表)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第十五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印章須專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記備案,經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年度工作計畫及舉辦的各種行業性活動報本會秘書處,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以分支(代表)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需事先向本會請示,經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分支(代表)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或違法開展活動的,本會除責令其改正外,視情節嚴重情況採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還應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指導單位反映事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十、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監督運行機制,調動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東莞市零售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任期內至少每年在會員大會上述職一次。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的主要內容:
(一)著重闡述個人履行職責以及完成工作計畫(目標)的情況。
(二)帶領理事會執行本會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教訓,以及任期內的工作打算。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內容詳實,注重實事求是。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職報告要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
第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