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蒲公英公益事業發展中心行動開始於2015年6月,於2018年在東營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組織自籌資金,自我發展,堅持以服務為主,服務大眾為旨,以"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為準則,一手抓機制建設,一手抓活動深化,積極行動,大膽探索,樹立起志願者良好的社會形象,弘揚時代新風,大眾踴躍參與的一種社會行為,一項大型社會公益事業致力於環保、幫扶、助殘等眾多公益慈善活動的開展,將志願者平台的搭建與項目實施地的切實需求緊密結合,力求實現資源的有效整合,創造參與並投身公益的機會,以此推動公益力量的成長,倡導最廣泛的志願精神和公益行動。並通過東營市都市網為交流平台,面向全社會宣傳及推廣公益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蒲公英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 地點:山東省東營市汾河路158號
- 性質:民辦非企業
- 行動時間:2015年6月
- 註冊時間:2018年1月
- 理事長:李銘禎
- 理事長助理:苗祥柱
- 監事長:張瑞祥
- 秘書長:郭耀
- 理事會理事:甄鑫
- 理事會理事:張超
一、★蒲公英公益.★簡介★
自2015年九月成立以來,立足於中國東營市域範圍。
近年來,蒲公英公益以“務實求真”為工作原則開展了多次公益活動,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並取得社會上許多愛心人士的認同與支持。
隨著團隊規模的逐步擴大,團隊不斷加強組織、管理與協調,將其打造成一個富有紀律、分工明確、協調融洽的志願者團隊。
二、★蒲公英公益.★使命★
“以行動成就愛心、讓公益走進生活”。蒲公英公益真誠地邀請有志於投身公益事業的愛心人士加入到協會中來。讓我們共同攜手,一點一滴做好,讓我們並肩,與蒲公英公益共踏這段奉獻、關愛的旅程。
根本:蒲公英公益以開展公益活動為主要工作,通過志願者與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的共同努力,協調、募集社會資源,給社會弱勢群體送去實實在在的幫助和關愛。
推廣:蒲公英公益志通過在全市開展公益活動,在關愛社會的同時擴大組織的影響力,提高社會各界對公益活動的認知度和參與度,吸引更多地愛心人士加入到志願者團隊中來,用實際行動去建設我們共同的家園。
參與:蒲公英公益提供一個奉獻愛心的平台,一個表達愛的機會,讓更多人可以參與到公益活動中來。
三、★蒲公英公益.★性質★
一個非政治、非宗教、非商業的民間志願者團體。
四、★蒲公英公益.★宗旨★
★傳遞愛心、成就夢想★
五、★蒲公英公益.★理念★
用我們的雙手和愛心為愛豐滿羽翼,化做一隻帶去希望的同心結。讓它能夠飛到任何需要它的地方:在環境受到污染的城市、在教育水平落到的市縣、在生活條件惡劣的山村,都能看到它絢麗舞動的身影,竭力散發愛的光芒,驅散困窘的陰霾,照亮生活的希望。
也許一個人能做的、能給予的並不多,但只要人人都付出力所能及的一點,堅持不懈地努力下去,這份愛將化作徐徐吹來的春風,暖了祖國;亦會變做延綿不絕的青山,綠了大地。
六、★蒲公英公益.★文化★
★表達:腳踏實地,用行動來表達對生活的熱愛。
★奉獻:點點滴滴,做一些力自身所能及的事情。
★分享:堅持不懈,在愛的道路上你我攜手同行。
★感受:真心實意,付出愛的力量收穫愛的溫馨。
★傳播:厚德澤人,讓更多的愛心人士參與進來。
七、★蒲公英公益.★保障★
在今後的志願者服務中,蒲公英公益將一如既往地通過良好的管理,整合各方面的資源,儘可能為更多的愛心人士實現、創造投身公益的機會,也儘可能的爭取參與到更多公益慈善領域中去,讓更多需要幫扶的社會群體得到幫助。為了切實保障資助人、被資助人。
八、★蒲公英公益.★資料★
本著蒲公英公益資料真實性的原則,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與質疑,保證蒲公英公益以公益為先的性質,專門負責收集特困、殘疾、智障學生和學校資料,上門走訪,確保每一份資料的真實可靠。
九、★蒲公英公益.★架構★
東營市蒲公英公益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總部設立於中國山東東營市。採用共同參與型的開放式組織的管理體制,形成以理事會為領導核心,下設的運作機制,進一步細化工作,給志願者提供一個充分發揮自身才能的平台。
十、★蒲公英公益.★項目★
蒲公英公益主要致力於支教志願者、環保志願者、特殊教育學校志願者、和平志願者和弱勢志願者領域的公益活動,希望通過實施項目、組織活動等方式,提高社會的公益愛心意識和參與度。我們希望通過以上工作的開展,搭建一個志願者廣泛參與的公益平台,從而推動公益力量的發展壯大
組織目標:
願我們的雙手和愛心為愛豐滿羽翼,化做一隻帶去希望的同心結。讓它能夠飛到任何需要它的地方:在環境受到污染的城市、在教育水平落到的市縣、在生活條件惡劣的山村,都能看到它絢麗舞動的身影,竭力散發愛的光芒,驅散困窘的陰霾,照亮生活的希望。
也許一個人能做的、能給予的並不多,但只要人人都付出力所能及的一點,堅持不懈地努力下去,這份愛將化作徐徐吹來的春風,暖了祖國;亦會變做延綿不絕的青山,綠了大地。
業務範圍:
志願者服務培訓、敬老院、支教、特殊教育學校、弱勢群體、精準扶貧、精準服務、孤寡老人助殘、助學、助困、宣傳推廣環境保護知識、應急志願者、組織大型開展各類公益演出,組織開展各類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動
東營市蒲公英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關於東營市蒲公英公益事業發展中心—更改組織章程通知書
東蒲協字〔2018〕1號
服務中心章程變更通知
第一章、章程總則
第一條組織名稱:東營市蒲公英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簡稱:PGYGY-NGO)
第二條組織性質:本協會是由東營市三縣兩區志願者自願組成,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的社會民間組織。
第三條組織宗旨:通過志願者服務活動,提倡、奉獻、友愛、互助、關注社會弱勢群體,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改善社會風氣。
第四條組織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並接受東營區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組織住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汾河路。
第三條組織宗旨:通過志願者服務活動,提倡、奉獻、友愛、互助、關注社會弱勢群體,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改善社會風氣。
第四條組織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並接受東營區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組織住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汾河路。
第二章、本組織業務範圍
第六條組織的業務範圍:
1、社區服務,公益講座
1、社區服務,公益講座
2、助殘、助學、助困、環保
3、志願者服務,大型活動服務工作
4、組織開展各類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動
第三章、組織會員招募及管理
第七條組織會員種類:社會個體會員和企事業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組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組織章程;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守法公民;
(三)在組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備一定時間從事義務服務工作;
(五)有加入組織意願和奉獻精神;
(六)應堅持無償服務的原則,具備與所參加的活動及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填寫信息必須準確真實有效)和申請註冊表,一張一寸和兩寸免冠照片、身份證複印件一張等,應積極主動與所屬管理員保持聯繫,遇有個人資料(工作單位、居住地址、聯繫電話等)變更的,應及時告知協會相關部門;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培訓處負責進行志願者培訓並參加活動,成為預備志願者,開始記錄工時,預備期六個月,活動次數不少於6次(每個月至少參加一次服務活動);
(四)預備期滿後,須有二名正式志願者提名並寫出書面評議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存檔;
(五)經人力資源處考察合格報管委會審批後,正式成為本組織會員,成為正式會員後(需要提交一張一寸免冠照片和志願者工作證工本費)
(六)進行志願者宣誓(我宣誓:我志願加入東營市蒲公英公益事業發展中心保證做到以下幾點1:熱愛祖國,熱愛人民,視協會為家,堅決不做違背協會和損壞協會的行為。2:誠實守信,遵守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德。3:積極參與公益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由理事會授權人力資源部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組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組織活動;
(三)有困難時優先獲得組織的幫助和服務;
(四)參與本組織志願者管理崗位的招聘及常務工作;
(五)參加本組織活動,閱讀協會的各種資料,接受協會培養和訓練;
(六)對本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申請加入組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組織章程;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守法公民;
(三)在組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備一定時間從事義務服務工作;
(五)有加入組織意願和奉獻精神;
(六)應堅持無償服務的原則,具備與所參加的活動及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填寫信息必須準確真實有效)和申請註冊表,一張一寸和兩寸免冠照片、身份證複印件一張等,應積極主動與所屬管理員保持聯繫,遇有個人資料(工作單位、居住地址、聯繫電話等)變更的,應及時告知協會相關部門;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培訓處負責進行志願者培訓並參加活動,成為預備志願者,開始記錄工時,預備期六個月,活動次數不少於6次(每個月至少參加一次服務活動);
(四)預備期滿後,須有二名正式志願者提名並寫出書面評議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存檔;
(五)經人力資源處考察合格報管委會審批後,正式成為本組織會員,成為正式會員後(需要提交一張一寸免冠照片和志願者工作證工本費)
(六)進行志願者宣誓(我宣誓:我志願加入東營市蒲公英公益事業發展中心保證做到以下幾點1:熱愛祖國,熱愛人民,視協會為家,堅決不做違背協會和損壞協會的行為。2:誠實守信,遵守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德。3:積極參與公益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由理事會授權人力資源部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組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組織活動;
(三)有困難時優先獲得組織的幫助和服務;
(四)參與本組織志願者管理崗位的招聘及常務工作;
(五)參加本組織活動,閱讀協會的各種資料,接受協會培養和訓練;
(六)對本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組織決議;
(二)維護本組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組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每年150元);
(一)執行本組織決議;
(二)維護本組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組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每年150元);
組織管理層人員每年繳納會費(每年200元)
理事管理層每年繳納會費(每年300元)
(五)主動學習參加組織安排、培訓,發揮所長來參與服務;
(六)組織會員要互相團結,互相合作;勇於虛心接受批評並作出改善,及時向理事會提出有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來改善服務工作;
(七)有恆心、責任心、盡力完成服務承諾。
(八)對服務對象應抱以互助平等、友善熱誠的態度,保守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九)活動時必佩戴志願者工作證,個人儀表要端正,義務服務要準時,待人態度要誠實;
(十)妥善使用和保管志願者工作證和組織標誌,每次服務應攜帶,如有遺失,繳納工本費補發;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組織,交回會員證後方可批准退出,退出後不得以本組織的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除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外,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本組織將對會員進行勸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紀律造成服務對象損失或影響服務活動成效,給志願者服務造成不良影響;
(二)利用本協會名義從事營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組織宗旨的活動;
(三)年服務不滿十次者;
(四)其他違反組織章程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事情。
第四章、分會以及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六)組織會員要互相團結,互相合作;勇於虛心接受批評並作出改善,及時向理事會提出有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來改善服務工作;
(七)有恆心、責任心、盡力完成服務承諾。
(八)對服務對象應抱以互助平等、友善熱誠的態度,保守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九)活動時必佩戴志願者工作證,個人儀表要端正,義務服務要準時,待人態度要誠實;
(十)妥善使用和保管志願者工作證和組織標誌,每次服務應攜帶,如有遺失,繳納工本費補發;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組織,交回會員證後方可批准退出,退出後不得以本組織的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除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外,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本組織將對會員進行勸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紀律造成服務對象損失或影響服務活動成效,給志願者服務造成不良影響;
(二)利用本協會名義從事營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組織宗旨的活動;
(三)年服務不滿十次者;
(四)其他違反組織章程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事情。
第四章、分會以及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理;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東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組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視頻會議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組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組織理事長為本組織法定代表人民辦非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東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組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組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組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本組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組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愛心企業贊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理;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東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組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視頻會議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組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組織理事長為本組織法定代表人民辦非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東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組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組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組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本組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組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愛心企業贊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政府購買項目
(八)參加公創投
第二十六條本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組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組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組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組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本組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東營區民政局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組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組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組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組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組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本組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東營區民政局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組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對本組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本組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20日內,上報東營區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組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20日內,上報東營區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組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本組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組織終止前,須東營區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組織經東營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組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組織相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十七條本組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組織終止前,須東營區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組織經東營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組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組織相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14年11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東營市蒲公英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東營市蒲公英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東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註:2015年1月1日頒布的官方認證群的規定:
為進一步提高東營市蒲公英公益事業發展中心大群整體素質、凝聚力和執行力,現規範,提出十條禁止事項,具體如下:
一、禁止發布未經群管理員同意的各類通知
二、禁止轉發沒有經過自己證實的求助信息
三、禁止轉發詛咒信息;例如:...不轉發會怎么樣怎么樣...
四、禁止群員之間在不熟悉之前單獨赴約會面、發生經濟往來等。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與組織無關
五、禁止在群內公然辱罵他人、謾罵他人、捏造事實、誹謗、惡意攻擊、揭露個人隱私的行為
六、禁止在群內發布政治、宗教、色情、暴力、低俗等不當言論和話題;
七、禁止破壞組織和諧,製造、煽動組織分歧,影響組織團結。
八、禁止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群內秩序;
九、禁止在群內發布買賣交易商業廣告行為;
十、禁止在群內發布上傳木馬、惡意軟體、色情、賭博、反動、恐怖、暴力等不良內容的訊息
對於違反以上規定者,群管理員予以勸退或清理出群!請大家嚴格遵守群規!
一、禁止發布未經群管理員同意的各類通知
二、禁止轉發沒有經過自己證實的求助信息
三、禁止轉發詛咒信息;例如:...不轉發會怎么樣怎么樣...
四、禁止群員之間在不熟悉之前單獨赴約會面、發生經濟往來等。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與組織無關
五、禁止在群內公然辱罵他人、謾罵他人、捏造事實、誹謗、惡意攻擊、揭露個人隱私的行為
六、禁止在群內發布政治、宗教、色情、暴力、低俗等不當言論和話題;
七、禁止破壞組織和諧,製造、煽動組織分歧,影響組織團結。
八、禁止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群內秩序;
九、禁止在群內發布買賣交易商業廣告行為;
十、禁止在群內發布上傳木馬、惡意軟體、色情、賭博、反動、恐怖、暴力等不良內容的訊息
對於違反以上規定者,群管理員予以勸退或清理出群!請大家嚴格遵守群規!
組織主要成員及職責:
組織理事長:李銘禎(一名)(確定)
職責:
本組織理事長擁有最高決策權,負責各項日常事務的管理和各項活動的開展,把握組織的運行方式和發展方向,確定協組織的機構設定和人員安排,協調內部各成員的關係,促進協會的穩定和諧發展,執行省市區志願者協會的各項決議,維護協會的正當權益,對其他理事會成員及幹事進行監督並對協會負責。理事長作為志願者組織的核心,統籌和規劃好組織整體發展的思路,組織和協調下屬部門工作。
主要有以下:
1、學習省市區志願者協會相關檔案精神,把握總體方向,制定整體發展計畫。
2、審定各部門工作計畫,統一思想,確定各部門活動方向,監督和協調各部門工作。
3、定期召開例會,進行活動總結。
各部部長及其他理事會成員作為部門的負責人,執行理事會長及協會內部的各項決議,具體落實各項活動的開展,指導各個管理開展活動,協調管理及部門之間的關係,切實做到“分工不分家”,對事不對人的態度。從思想上引導活動成長進步,及時向組織反饋管理的思想動態,確定各自部門的人員安排,加強組織的凝聚力和團隊協作精神,對組織負責。主要對接政府項目以及對接政府工作。
4、負責組織制定組織精神文明建設的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工作。
5、主持召開年會,檢查、總結、研究、負責宣傳部人事工作和制度建設。
組織秘書長:郭耀(一名)(確定)
職責:
1、傳達理事會長的活動思想和活動方針,整理和發布組織內部工作動態。:
2、協調各部門工作,擔負組織組織的溝通與聯繫,做好活動後勤工作。
3、負責全體志願者註冊、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工作計畫。
4、活動總結及相關規章制度。
5、在理事長委託的範圍內履行理事長職責。
6.把握全市對志願者行業的輿論導向,調查了解各志願者會員思想狀況和宣傳思想工作動態,及時總結經 驗、樹立典型、表彰先進。向會長提出工作建議。
常務理事長:李銘禎(一名)(確定)
職責:
1.傳達理事會長的活動思想和活動方針,整理和發布組織內部工作動態。
2.協調各部門工作,擔負組織組織的溝通與聯繫,做好活動後勤工作。
3.負責全體志願者註冊、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工作計畫。
4.活動總結及相關規章制度。
5.在理事長委託的範圍內履行理事長職責。
6.把握全市對志願者行業的輿論導向,調查了解各志願者會員思想狀況和宣傳思想工作動態,及時總結經 驗、樹立典型、表彰先進。向會長提出工作建議。
理事長助理:苗祥柱(一名)(確定)
職責:
1、傳達理事長的活動思想和活動方針,整理和發布組織內部工作動態。
2、協調各部門工作,擔負組織組織的溝通與聯繫,做好活動後勤工作。
3、負責全體志願者註冊、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工作計畫。
4、活動總結及相關規章制度。
5、在理事長委託的範圍內履行理事長職權。
6、整理理事長日常工作的安排,提醒理事長工作進度。
7、主持每場理事會以及常務理事會。
組織團支部書記:李銘禎 (一名)(確定)
職責:
1、協助理事長、組織和督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的落實情況;
2、積極完成組織理事長交付的活動以及各項任務。
3、在理事長委託的範圍內履行會長職責。
4、負責策劃制定公關事件策略及活動執行管理方案並與理事長良好溝通;
5、按理事長要求撰寫活動策劃案並提案;
6、實施公關、洽談工作;
7、日常關係的維護與深度開發;
8、各種活動資料存檔上交
9、主要對接團委以及團建工作,積極開展設計團建項目。
組織副會長,監事長:張瑞祥 (一名)(確定)
職責:
1、協助理事長、組織和督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的落實情況;
2、積極完成理事長以及秘書長交付的活動以及各項任務。
3、在理事長委託的範圍內履行理事長職責。
4、負責策劃制定項目策略及活動執行管理方案並與會長良好溝通;
5、按要求撰寫活動策劃案並提案;
6、日常關係的維護與深度開發;
7、各種活動資料存檔上交。
組織理事成員:甄鑫 (一名)(確定)
職責:
1、協助理事長、組織和督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的落實情況;
2、積極完成理事長以及秘書長交付的活動以及各項任務。
3、在理事長委託的範圍內履行理事長職責。
4、負責策劃制定項目策略及活動執行管理方案並與會長良好溝通;
5、按要求撰寫活動策劃案並提案;
6、日常關係的維護與深度開發;
7、各種活動資料存檔上交。
組織理事成員:張超 (一名)(確定)
職責:
1、協助理事長、組織和督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的落實情況;
2、積極完成理事長以及秘書長交付的活動以及各項任務。
3、在理事長委託的範圍內履行理事長職責。
4、負責策劃制定項目策略及活動執行管理方案並與會長良好溝通;
5、按要求撰寫活動策劃案並提案;
6、日常關係的維護與深度開發;
7、各種活動資料存檔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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