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東營市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是東營市為加強各級文明單位的創建和管理,充分發揮文明單位模範帶頭作用,實現文明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山東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有關檔案,結合東營市實際,在2006年頒布的《東營市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東文明委〔2006〕12號)基礎上,修訂而成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組織實施:各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或領導小組)
  • 解釋: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建設標準,第三章 申報和評選,第四章 表彰和獎勵,第五章 指導和監督,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各級文明單位的創建和管理,充分發揮文明單位模範帶頭作用,實現文明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山東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有關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在2006年頒布的《東營市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東文明委〔2006〕12號)基礎上,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文明單位是體現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的綜合性榮譽稱號,是在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成績突出、社會認可、能夠起到示範帶頭作用,並經主管部門考核、評選,由各級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單位。
第三條 文明單位創建活動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各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組織實施。各級各部門要把文明單位創建活動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載體,作為推進文明城市創建的基礎性工作,作為考核領導班子政績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抓好督促檢查,認真貫徹落實。
第四條 文明單位級別分為:全國文明單位、省級文明單位、市級文明單位、縣區級文明單位。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五條 文明單位建設標準
(一)組織領導堅強有力。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班子團結務實,作風民主,廉潔勤政,開拓創新,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具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鬥力。班子建設在綜合考評中處於先進行列。
(二)業務領先,成績顯著。黨政機關和執法部門廉潔高效、依法行政、執政為民,重大決策民主公開,民眾滿意率達90%以上。生產經營性單位科學管理,文明生產,誠信經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全市本系統、本行業領先水平。服務經營性單位工作規範,優質高效,社會效益顯著,在全市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三)創建活動紮實有效。對創建活動高度重視,列入領導重要工作日程,機構健全,規劃可行,措施得力,有經費保證,有完整的檔案材料。單位內部層層落實創建工作責任制,全體人員普遍參與創建活動。堅持開展文明視窗、文明科室、文明職工、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各種形式的系列創建活動,並取得明顯效果。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與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行業等創建活動。
(四)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設深入推進。加強公民思想道德建設,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線,開展宣講活動。開展“講文明樹新風”活動,樹立良好風尚。推動文明城市創建常態化,加強創城公益宣傳,豐富城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推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常態化,不斷提升創建科學化水平。積極組織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人物的推薦評選和宣傳學習活動,弘揚社會正氣。大力宣傳“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建立志願服務隊伍,組織便民利民惠民志願服務活動。積極關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共同打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開展網路文明傳播,引導職工民眾恪守網路道德,文明上網,積極維護網路安全。
(五)內外環境整潔優美。認真執行城市規劃,布局合理,建設先進。落實好單位門前區域“三包”責任制。提高幹部職工環保意識,積極參與本地區環境整治和生態建設工作,無重大污染責任事故,無民眾投訴環保案件。內外環境清潔整齊,無髒、亂、差現象。因地制宜搞好綠化,單位淨化、美化、亮化達到較高水平。
(六)管理科學,制度完善。內部管理有序,各種措施制度健全,工作效率高,服務意識強。勞動保護設施完善,安全生產落實。無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和群防群治,開展拒絕“黃賭毒”宣傳活動。幹部職工無違反計畫生育政策。領導幹部無違法違紀案件,員工無嚴重違法違紀案件及刑事案件。
(七)發揮示範帶頭作用,承擔社會責任。在完成好規定動作的基礎上?,不斷拓展服務領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學雷鋒志願服務活動,在文明城市公益宣傳、志願服務中起示範帶頭作用。積極開展爭當優秀志願服務組織和優秀志願服務者活動。
(八)創新理念領先,發展持續健康。重視創新,培養創新人才,扶植創新品牌項目,開展創新型組織建設,創新學習、管理、生產、服務、發展理念,注重成果轉化,開展各類創新主題實踐活動,將創新績效納入獎懲、選拔、任用體系,員工和單位的學習力、創新力、競爭力明顯提高。

第三章 申報和評選

第六條 申報條件
符合文明單位標準條件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及其基層單位;實行獨立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七條 申報和評選程式
(一)申報。凡具備本辦法中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均可自願申報,申報工作於每年3月底之前進行,申報單位應對照文明單位建設標準進行自查,報送創建申請和創建計畫,縣區單位向所屬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申報,市直部門單位(包括石油大學勝利學院、濟南軍區綜合訓練基地下屬單位)向東營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二)推薦。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對申報的縣區單位進行初審,擇優選取,上報東營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東營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就申報單位建設情況向市紀委、市綜治辦、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市衛生計生委、市信訪局等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後,形成擬推薦名單。
(三)評審。東營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組織考評,形成擬表彰名單。
(四)公示。擬表彰名單在市屬主要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表彰。公示期滿後,形成正式表彰名單,印發檔案進行表彰。
第八條 文明單位的評選實行條塊結合、分級管理的原則,即誰命名誰管理。
第九條 文明單位的評選申報實行逐級晉升、提檔升格的原則。縣區級文明單位,由鄉鎮或相當於鄉(鎮)級的主管部門從申報單位中擇優推薦,同級領導機關批准後方可評選。文明單位原則上在連續兩次獲得榮譽稱號後方有資格申報晉級。對具備標準條件並在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單位可破格申報晉級。

第四章 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被命名為文明單位的,分別由批准命名機關授予榮譽稱號,印發檔案並頒發牌匾。所在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職工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 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文明單位實行動態管理、獎優汰劣。市級文明單位申報、評選每年進行一次,對已獲得文明單位稱號的單位年中進行隨機抽查,年終複查。不參加複查或者經複查考評不合格的,不再享有文明單位稱號。
第十二條 文明單位的評選、複查採取自下而上、先自查後檢查考評的方法進行。
第十三條 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轄區內文明單位的日常管理,指導、監督、檢查文明單位的創建工作和進展情況,組織好文明單位的評選和複查工作,總結推廣文明單位的工作經驗,對違反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的行為及時給予批評並督促整改,同時向命名主管機關報告。對工作退步的或有嚴重問題的文明單位,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有權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有權建議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予以撤銷。撤銷文明單位,必須自下而上申報,自上而下撤銷。
第十四條 文明單位如遇改變單位名稱和隸屬關係或分解、合併等情況,要及時向命名主管機關報告。改變單位名稱和隸屬關係的,經命名主管機關同意可繼續保留文明單位稱號。文明單位合併或分解時的認定:兩個以上單位合併,按合併單位中獲得級別最低的榮譽稱號,由原命名機關予以考核認定;已分解的文明單位,其主體單位可申報繼承原榮譽稱號,由原命名機關及時予以考核認定,分離出來的單位,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創建、具備條件的,可從市級文明單位開始創建。新納入本市管理的文明單位,經複查合格後,可繼續保留其原文明單位級別,並頒發匾牌。
第十五條 對已命名的文明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警告、限期整改、停止資格一年、降級直至撤銷文明單位稱號等處理。
(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落實不力,班子成員(不包括主要負責同志)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二)落實創建文明城市任務不力,在迎接全國、全省測評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重視程度不夠,不積極參與、支持,工作平庸,失去示範性,年終文明單位考核成績低於80分的;
(四)申報時隱瞞事實、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第十六條 在屆期內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議撤銷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一)主要負責同志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二)因工作措施不力或執行政策失誤導致發生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制銷假冒偽劣商品或不講職業道德、行風不正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非法宗教活動、賭博、封建迷信、婚喪事大操大辦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狀況混亂的;
(七)計畫生育工作不達標的;
(八)節能減排、環境保護不達標的;
(九)有其他應撤銷文明單位稱號行為的。
第十七條 撤銷市級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權力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行使。被撤銷榮譽稱號的單位,不得參加下一年度的文明單位評選。經認真整改達標的可重新參加以後的評選。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也適用於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行業、文明校園的創建和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各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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