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是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市政府決策程式,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根據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省委實施辦法、市委實施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9年5月31日,《東營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經市政府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9-07-16
- 發布機構: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東政字〔2019〕23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市政府決策程式,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根據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省委實施辦法、市委實施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常務會議是市政府實施集體領導的重要決策組織形式。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
三、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有關市政府部門、單位,中央、省駐東營單位和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列席;邀請市委有關部門、群團組織等負責同志列席;邀請法律顧問、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等列席。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司法局有關負責同志固定列席會議。
四、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項可隨時召開。
第二章
會議議題
五、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和重大專項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思路和計畫、財政預決算等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需提交市委常委會會議、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或檔案;
(四)討論審議需要向省政府請示、報告和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討論研究市政府承擔的市政協有關重要提案事項辦理情況;
(六)研究通過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市政府部門、單位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
(七)研究通過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有關重要檔案;
(八)研究市政府專題會議確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專項工作;
(九)審議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成立議事協調機構、建立友好市州關係等事項;
(十)安排部署階段性重點工作;
(十一)其他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
六、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必須是事關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事項,或按規定必須由市政府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屬部門、單位或分管副市長職責範圍內能夠決定的事項,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的議題,由市長、副市長提出,或市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區政府提出,報分管副市長、市長同意。
七、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會前應進行充分醞釀,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關會議、檔案精神,學習借鑑外地市的經驗做法,深入基層了解真實情況。
(二)廣泛徵求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網上徵求意見等形式,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建議。對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
(三)風險評估。根據工作需要,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的作用,對決策方案的風險作出評估。
(四)合法性審查。提交會議議題屬於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性檔案的,會前應當按規定送市法務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進行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通過的,不得提交會議研究。
(五)有關部門協商一致。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主辦部門會前應與相關部門協調一致,經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會簽。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市長提出主導意見,必要時報市長確定。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的政策性檔案,會前應送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公文制發的科室徵求意見。涉及成立議事協調機構的,須由市委編辦出具書面審理意見。
特別重大、複雜的議題,應先經市政府專題會議或議事協調機構會議研究,對有關意見進一步完善後,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第三章
運轉程式
八、擬定計畫。每年年初,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區政府梳理列出年度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並提醒有關方面及時提請會議研究。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區政府將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事項,於每月第一周報市政府辦公室進行梳理匯總,形成初步計畫表,報市政府秘書長審定。沒有列入初步計畫表的,原則上本月不予安排。
九、議題申報。
(一)議題申報材料由主辦部門負責準備,包括議題申報單、議題匯報材料、補充材料。
議題申報單。主要包括議題題目、匯報人、列席單位、徵求意見情況、法務部門合法性審查情況等,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列席單位應為議題涉及的主要部門、單位及根據工作需要確需參加的部門、單位。
議題匯報材料。主要包括背景和過程、有關依據、研究事項主要內容、有關情況說明和建議等,內容應主題鮮明、簡明扼要。字數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內。特別重大、複雜的議題,匯報稿不超過2500字。
補充材料。主要包括會簽說明及部門會簽複印件(加蓋部門、單位印章或主要負責同志簽字)、法務部門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等。會簽說明應包括議題材料會簽過程、意見採納情況,並附完整的會簽意見統計表,逐條列出各部門、單位所提意見和採納情況。
(二)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對議題申報材料質量負主要責任,應認真研究把關。
(三)議題申報材料未及時報送的,除特別重大或緊急事項並經市長同意的,會前不臨時安排上會。
十、議題審簽。
(一)各部門、單位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申報材料整理完成後應儘快提報市政府辦公室,最遲應於市政府常務會議召開前7個工作日報送。由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秘書科室審核,報協助副市長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審查把關後呈分管副市長審簽。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要從內容、程式、格式、文字、政策法規、列席單位情況等方面對提報議題進行嚴格審核把關,根據需要可召集相關部門、單位進行研究討論。擬出台規範性檔案及重要政策措施的,議題材料要報統籌市政府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的負責同志審核。
(二)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議題,須報分管業務工作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長共同簽批。
(三)議題經分管副市長簽批後,由市長確定是否上會。
十一、議題確定。根據領導工作安排和議題運轉情況、緊要程度,市政府辦公室起草市政府常務會議安排意見,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審定。
十二、議題匯報材料由提報部門負責核稿後,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格式統一印製,會前3個工作日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審閱。對核稿後仍需大篇幅改動的,不再提交當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
十三、推進市政府常務會議信息化建設,積極推行議題材料電子化。
第四章
會議召開
十四、市政府辦公室一般提前2個工作日下發會議通知,及時匯總報名情況,提前1個工作日將與會人員情況報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審定。
十五、召開會議時,議題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匯報,分管副市長補充說明有關情況,與會部門負責同志可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或進行說明,與會市政府領導同志充分發表意見,會議主持人最後發表意見。與會人員應當在會前認真研究議題相關材料,準備會議發言,提高會議決策質量和水平。
十六、市政府常務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於會後2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
第五章
會議紀律
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會議的,須向市長請假;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未經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會。
十八、與會人員須按時到會,不得遲到、早退;議題主辦部門可安排1名工作人員旁聽,其他與會議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會場。
十九、與會人員參加會議時,須嚴格遵守紀律規矩,按照保密規定,不得將手機和錄音、錄像設備帶入會場;會議期間不得隨意進出會議室;妥善保管會議材料,對標註會後收回的材料,須按要求退回;對會議不應公開的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對研究中出現的不同意見,嚴格控制在會議範圍內,不得在會外傳播。
第六章
宣傳報導
第七章
會議落實
二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印發後,市政府辦公室根據會議紀要下發確定事項通知,明確落實時限、落實要求等。
二十二、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要認真抓好市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並按照要求及時將落實情況報市政府督查室。
二十三、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市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辦,建立會議確定事項辦理情況台賬,定期督導調度,通報落實情況。
二十四、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需提交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的議題,由主辦部門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意見修改完善後,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統籌市政府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的負責同志審核,經分管副市長、市長審簽後,報市委辦公室;需提交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研究的議題,由主辦部門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意見修改完善後,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統籌市政府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的負責同志審核,經分管副市長審簽後,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二十五、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市法務部門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報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市長審簽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章
附則
二十六、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十七、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