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國土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以及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發展規劃、計畫。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綜合規劃,以及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和環境保護(含地質環境保護)的各項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報國務院或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

(三)參與重大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按管理許可權對建設項目進行環保立項初審、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和用地預審;受市政府委託對本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規章,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監督和管理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方市國土局
  • 外文名:暫無
  • 職責:負責城鄉地籍、地政的統一管理
  • 地址:東方市
基本內容,發布機構,

基本內容

(五)負責城鄉地籍、地政的統一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按規定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主管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未利用土地轉用和劃撥、出讓、租賃、承包工作;負責城鄉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等流轉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監督管理;承擔由市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七)組織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測評和成果評審驗收,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批准土地資產處置方案。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審批對外合作區塊;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的徵收和使用;對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獨立核算進行審定,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和地質資料匯交;審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審批儲量評審結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保行政稽查;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排污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及污染管理治理專項資金的計畫管理和使用監督。
(十二)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三)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新建市自然保護區的審批意見和申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推薦意見;對依法在自然保護區進行各種“適度開發、有效管理”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十四)組織和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項目建設期間的環境監督和管理,審核城鎮總體規劃和其他開發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需編制環評報告表、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的環保審批工作;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產業建設。
(十五)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以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編制並發布全市土地供應信息公告、地質礦產通報、環境質量報告、環境狀況公報。
(十六)負責全市地形測繪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理信息獲取和套用、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審查與批准外來測量隊伍的資質以及測繪申報工作。
(十七)依法查處國土環境資源違法行為。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鄉鎮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及環境保護工作。

發布機構

東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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