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邊貿城項目主要是指根據國家鼓勵邊境貿易和邊境地區發展對外經濟合作政策和充分利用國家一系列的扶持,在東方市轄區範圍內設定專門的區域用來開展對越邊境貿易和對東南亞各國貿易,稱“東方邊貿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方洋銘國際邊貿城
- 性質:貿易城
- 建立時間:1993年
- 地點:東方市
項目概況,建設內容,政策暫行辦法,
項目概況
東方市八所港在1993年被國務院批准為邊貿口岸,開展對越小額貿易至今已有19年的歷史,具有雄厚的發展基礎,東方距越南直線距離僅126海里,是海南距離越南最近的市縣。為了回響和緊隨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步伐,全面貫徹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指示精神,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邊貿政策和區域經濟優勢,走差異化發展道路,推進特色經濟,東方市委、市政府發起建設“東方邊貿城”項目。目標是以八所港為依託,以設立八所進境水果指定口岸為突破口,以邊貿城建設為引力,利用越南及東協各國資源性物資來料加工為主,適度承接“9+2”加工貿易轉移,利用3至5年時間,把東方邊貿城建設成為“雙向物流集散地”,打造成為集邊境小額貿易、對越互市貿易、轉口貿易、倉儲與物流加工以及商貿旅遊為一體的中國—東協海上商貿物流區。東方邊貿城的建成,將有力地促進東方的經濟發展,對增強人民團結、經濟繁榮、邊境穩定以及鞏固和發展我國同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係起到了積極作用。
建設內容
東方邊貿城依託國家一類口岸八所港而建,位於城區內的海南省東方工業園區北端,規劃建設總面積54公頃(810畝),項目計畫總投資30億元。東方邊貿城內具有六大功能區域:一是邊境小額貿易集散地區;二是對越互市貿易區;三是倉儲與物流中心區;四是加工貿易區;五是商品交易區;六是電子商務區。東方邊貿城建設劃為兩期(一期、二期)建設。
一期建設
建設用地面積15.47公頃(232畝),市政府計畫1至2年內投資6億元,建設交易市場、展銷中心、商貿街和電子商務等。在一期開發階段,市政府將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吸引企業進駐投資,通過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向中央政府爭取對越互市貿易政策和客貨滾裝船航線。在東方邊貿城發展中,通過進口越南及東協國家的紅木(特別是花梨木)、水果、海產品、椰子、橡膠、礦石等資源性產品與出口國內小商品、機電、紡織、日化產品相結合,同時挖掘本地珍貴的紅花梨製品和各類特色農產品到邊貿城集中展銷,開闢各類產品展銷市場,實現雙向物流,促進加工貿易、倉儲服務、技術合作和休閒旅遊等產業快速發展,逐步把東方邊貿城建設成為中國與越南及東協國家之間的物流、人流、資金流、信息流雙向流動的邊境貿易中心。
二期建設
在一期建設基礎上,二期將開發38.53公頃(578畝)計畫3年內投入24億元,建設專用邊貿碼頭、大型專業展銷市場、大型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設施齊全、功能完善、服務便捷周到的邊境貿易投資發展環境,爭取2012年邊貿城進出口總額達到5億美元,2015年達10億美元的目標,真正把東方市建設成為的“中國(東方)—東協商貿旅遊度假區”。
政策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用活用好邊貿政策,鼓勵國內外客商來東方市投資,促進東方經濟發展,維護投資人利益,根據國家和海南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政策規定。
第二條以下主體享受本優惠政策範圍:
(一)凡是落戶東方市並獲得許可從事對越南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和邊民互市貿易的國內企業統稱為“東方市邊境貿易企業”以下簡稱“邊貿企業”,除了享受國家和海南省制定的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
(二)在東方邊貿城內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加工工業、服務業、對外貿易、海運物流等開展邊貿活動的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建設用地
第三條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優先辦理邊貿企業投資者用地的審批手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內,提前完成辦理用地手續。
第四條 邊貿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根據投資強度和規模,土地出讓金歸市政府留成部分按比例給予補貼。補貼的辦法為: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價值)500--100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歸市政府留成部分補貼40%;1000萬元以上不足300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歸市政府留成部分補貼50%;3000萬元以上的,土地出讓金歸市政府留成部分補貼60%。
第五條 凡上繳稅收達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並給本市解決100個以上(含100個)就業崗位的邊貿企業,則市政府以掛牌出讓的方式給該企業優惠出讓生活用地。
第六條 凡在邊貿城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全免。
第七條 市政府直屬部門在收到邊貿企業提交的所有符合報建手續材料及勘驗現場符合規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報建審批辦理。
第三章 財政稅收
第八條 對投資從事對越邊貿和來料加工的邊貿企業,以每年實際繳納稅款計算,市財政每年從其年度應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市級留成部分)分別給予優惠:
1.增值稅 企業年累計繳納增值稅(市級留成部分)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財政給予補助40%;300萬元以上財政給予補助50%。
2.企業所得稅 企業年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財政給予補助40%;200萬元以上財政給予補助50%。
3. 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財政給予補助10%;50萬元以上財政給予補助15%。
4. 車船使用稅 企業年累計繳納車船使用稅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財政給予補助20%;30萬元以上財政給予補助25%。
5.土地使用稅 邊貿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前五年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第九條 凡落戶東方市的海運企業用於運輸對越邊貿所繳納的營業稅(以海關報關單為準),財政按所繳納營業稅總額的40%給予補助。
第四章 通關服務方面
第十條 口岸查驗單位為邊境貿易提供高質的服務。
1.根據企業的特點制定個性化的服務措施,如“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驗放及7×24小時預約通關服務等,保證椰子、水果等易變質、腐爛貨物的迅速通關。
2.船舶的進出口岸申報採取當場許可的形式,符合條件的隨報隨批。
3.邊貿船舶可實行傳真報檢,經預報檢正常的船舶靠港後即可上下人員裝卸貨物,並在20分鐘內辦理完成該類船舶入出境邊防檢查手續。
4.申請辦理《登輪許可證》且手續齊全的。單人5分鐘辦結;3人以上(含3人)申報的,平均1分鐘辦結1張。手續不全的,出具回執,告知原因、改正辦法和聯繫人,第二次必須辦結。辦妥《登輪許可證》的人員可憑證自由出入口岸限定區域並登指定外輪。
5.設立邊貿貨物專門報檢受理視窗。受理報檢在15分鐘內完成;簽證放行半天完成;船舶檢疫20分鐘完成;並實行急事急辦、特事特辦。
6.對誠信度較高、產品質量穩定、符合綠色通道、直通放行有關規定的企業,積極推進實施綠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立高效的放行政策和措施
7.對列入《海南省邊境貿易進境檢驗檢疫審批的產品目錄》的原需國家質檢總局進境檢驗檢疫審批的進口商品,改由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相關業務處辦理進境檢驗檢疫審批許可手續,不必再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
第五章 投資保障服務方面
第十一條 在登記、註冊等方面的服務承諾:
1.試行企業登記“註冊官”制度,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申請的表格填寫規範、合格和提交的章程以及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當場核准註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2.邊貿企業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解決的疑難問題可通過專辦員電話預約上門辦理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在企業基礎建設方面,優先做好供電、供水和通訊服務。
第十三條 在邊貿城內投資興辦的企業,安排本市人員100人或者本市下崗職工、退伍軍人、殘疾人員30人以上就業(工作時間滿一年以上,且簽訂人事勞動部門認可的勞動契約),我市組織符合條件的職工免費參加培訓,市財政按每人500元一次性用於扶持企業職工操作技能與新技術的培訓。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以上優惠政策如與現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牴觸衝突的,按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本優惠政策解釋權歸東方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